乌海防指发〔2020〕88号(关于印发支持鼓励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复业优惠政策的通知).pdf
乌海防指发〔2020〕88 号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印发支持鼓励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 复工复产复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 作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低风险地区各类企业 尽快复工复产复业,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服务业造成的冲击破 坏,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解难纾困恢复正常营业,按照《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 〔2020〕1 号)要求,结合乌海实际,现将有关政策措施通知 如下: 一、用电方面。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对除 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 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 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二、用水方面。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止,自来水价格在现行商业用水价格 7.8 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 价格 3.9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1.4 元/立方米,水资源税 2.5 元 /立方米)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 15%(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 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商业用水综合价格按 7.2 元/立方米的 价格执行。 三、用气方面。自 2020 年 2 月 22 日至 6 月 30 日,对全市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阶段性下调,其中 2 月 22 日 —4 月 30 日按 2.53 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从 5 月 1 日—6 月 30 日按 2.35 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 四、用热方面。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止,对全市 供热范围内正常用热商业用户(不包括财政拨款用户、居民住宅 用户、停供用户和其他非经营性用户)减免 15%的热费。免收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期间产生的欠缴热费违约金;经营 困难的商户确因资金紧缺欠缴热费和违约金的,可申请分期付 款,最长可延期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符合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用 户,须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到 各热力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政策减免费用转续下年度热费的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 五、其他方面。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商贸、餐饮 等服务业企业,在政策优惠期内实行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 欠费不停供的保障政策措施,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补缴相关欠 费,在规定补缴期内免收违约金。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3 月 23 日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3 月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