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等事项办理指导手册(试行).pdf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变更、 注销、设立分支机构、年度报告公示 等事项办理指导手册 (试行)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一)许可对象 1.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 2.外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子公司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子公司应依法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在我 省设立分公司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如总公司已具备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证,则无需在我省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 — 1 — 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 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 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十八 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 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 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 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 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 37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其中,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规定: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 — 2 — 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 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4.《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1 年 3 月 26 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 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 源服务许可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 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书格式 文本、承诺事项、办理程序等应当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政务服 务平台进行公示告知。 前款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向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许可条件以 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具 备法定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依据书面承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机制。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 44 号)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 — 3 — 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 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机关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有人力资源服务许 可权限的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许可机关” 。 (四)许可内容 准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 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 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 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开展网络招聘, 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统一填写为:“职业中介 服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 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 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 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 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五)许可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1.已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 4 —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4.有 3 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 从业资格包括: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 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证书;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设区市 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由其业务主管的人力资源服 务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 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许可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 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可自 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常规审批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 许可,并将两种办理方式的具体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行政许 可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公告。除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 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以外,许可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申请 人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1.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 1) (在“许 可申请”选项前打“√” ,1 份) ; — 5 — ②《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2) (2 份) 。 (2)办理程序 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许可机关依据书 面承诺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①申请。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或 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 请表》 (附件 1)和《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2) ,告知承诺书必须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②受理。许可机关当场核验申请人信用情况(包括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查询) ,确 定其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适用的,当场进行受理, 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附件 3) ,并不再对申请人的章程 和管理制度、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专职工作人员等许可条件进 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适用或不符合许可条件 的,不予受理,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 4) ,说 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③审批。准予许可的,当场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为“六位数行政区划编码+四位数审批年份+ 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例如,南昌县 2021 年审批的第一家机构编 号为 3601212021001) 。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 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情况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 — 6 — 会保障局,以便后续监管。 ④公告。许可机关应自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信息公告表》 (附件 5)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3)事中事后监管 ①核查责任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运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诚信等级评定等 方式核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接到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投诉的,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②核查事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开展履诺核查时,应重点围绕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是否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重点核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证及有关信息; 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重点核查其公司章程,以及 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财务管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 处理等制度; 是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重点核查机构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以及办公设施配备情况; — 7 — 是否有 3 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重点核 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有关从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 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是否依法取得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重点核查机构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及有 关信息。 ③核查要求 对同一核查对象的检查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通过各类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核实的,应 采取非现场方式核查。需要采取现场方式核查的,应提前告知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时间和备查材料。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履诺情况核查结果应进行记 录,并归档保存。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推送至当 地行政审批局。 (4)违诺惩戒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承诺的,由县(市、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 履行承诺的,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情形进行 处理,并由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收回《人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的经营性人力资 — 8 — 源服务机构的违诺失信、行政处罚等信息,自认定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记入失信 主体的信用记录,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公示。 2.采用常规审批方式办理 (1)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 1) (在“许 可申请”选项前打“√”,1 份) ;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原件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1 份) ; ③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材料:公司章程,财务管理、信息 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加盖申请人公章,各 1 份) ; ④3 名专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原件及加盖申请人公章 的复印件,各 1 份) ; 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 务的申请人提供) 。 (原件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1 份) 。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2)办理流程 采用常规审批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 受理、审核、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 ①申请。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或 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②受理。许可机关应当场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逐一进 — 9 — 行比对核验,核验无误的将原件返回申请人,复印件存档。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 (附件 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齐补正的,应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有关材料。 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没有按要求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 理,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 4) ,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 ③审核。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 结束后应当场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附件 6) ,由两名核查人员及申请人签字确认。实地核查应重点核验制 度建设、工作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场地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许 可条件、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依据实地核查记录,许可机关进 行复审。 ④审批。准予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附件 7) ,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规则统 一为 “六位数行政区划编码+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例如, 南昌县 2021 年审批的第一家机构编号为 3601212021001) ;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8) ,说明不予 行政许可的理由。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当 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情况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以便后续监管。 — 10 — ⑤公告。许可机关应自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信息公告表》 (附件 5)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特别提醒: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审批工作(作出许可或不予 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不能超过承诺时限(即 5 个工作日) 。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 按照人社部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 5 年。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许可 机关申请许可延续。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 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时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有效期届 — 11 — 满 3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 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常规审批方式办理。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 1) (在“许 可延续”选项前打“√”,1 份) ;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四)办理时限 1.准予延续: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延续申请,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 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原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 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发证日期后加上“延续”两个字。 2.不予延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不予延 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 (附件 9) ,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1)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 (2)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 2 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逾期不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经营情况 年度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12 — (一)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十八 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 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 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 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备案。 2.《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1 年 3 月 26 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 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 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 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 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格式文本、备案材料、备案方式、办理时限等应当 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告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并向社会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求出具书面回执的, 应当出具书面回执。 (二)备案机关 — 13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有人力资源服务备 案管理权限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备案机关” 。 (三)备案范围及期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 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 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 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附件 10) (1 份)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1 份) 。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五)办理时限 1.办理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备案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出具《人力资源服 务业务备案回执》 (附件 11) 。备案表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要 求其完善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并按程序办理。 备案机关为县 (市、 区)行政审批局的,应将机构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社会公告: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备案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 ,将机构备 — 14 — 案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一)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二十 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 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1 年 3 月 26 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 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二)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范围及时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 书面报告其所在地 许可机关。 — 15 — 2.需提交的报告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附 件 12) (1 份) ; (2)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 的复印件,1 份) ;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2.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时限 (1)办理变更: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变更的内容,原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 上“换发”两个字。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 将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社会公告。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 ,将机 构变更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3.机构住所变更办理程序及时限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所在县(市、区)管辖区 域内进行住所变更的, 按照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办理。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跨管辖区域进行住所 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6 — ①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企业变更登记办理 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 书面报告新住所地许可机关, 提交有关材料。 ②办理变更。新住所地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变更的内容,原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 上“换发”两个字。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的,应 将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③社会公告。新住所地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变更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 , 将机构变更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④调取档案。新住所地许可机关应当在变更办理完毕之日将 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至机构原住所地许可机关,并向原住所地 许可机关调取机构有关信息档案(包括机构许可、备案等事项办 理、监督检查材料等) ,以便接续管理。原住所地许可机关应当积 极配合,无条件无保留进行移交。许可机关为县(市、区)行政 审批局的,应将机构有关信息档案及时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范围及时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企业注销登 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其所在地许可机关。 — 17 — 2.需提交的报告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表》 (附件 13) (1 份) ;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原件 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1 份) ;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3.办理时限 (1)办理注销: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2)社会公告:许可机关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 经营活动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完毕后) ,将 机构注销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二十 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 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 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2.《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1 年 3 月 26 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 — 18 — 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 构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向社会公示,不得要求重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二)书面报告范围及时限 本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省内跨管辖区域设立分公司 的,或者外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 自分公司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分公司所在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有相关管理权限的县(市、 区)行政审批局。 (三)需提交的报告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表》 (附 件 14)(1 份); 2.分支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 的复印件,1 份); 3.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 可证》副本。(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1 份)。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四)办理时限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有相关管理权限的县 — 19 — (市、区)行政审批局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 机构书面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情况通过政府门 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告。书面报告表信息不完整、 不规范的,要求其完善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并按程序办理。由县 (市、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应及时 将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推送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 (一)事项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三十 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 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2.《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1 年 3 月 26 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 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其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经 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20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 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有 关内容,并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二)实施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时限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其所在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上一年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四)需提交的报告公示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 15) (1 份) ;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相关情况公示表》 (附 件 16) (1 份) ; 3.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 (五)办理程序 1.自查并自主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上一年度经 营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度报告有关表格,并将《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相关情况公示表》 (附件 16)通过机构 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无门户网站的, 由人社部门统一公示) , 公示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 21 — 2.报送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每年 3 月底前将年 度报告公示有关材料报送其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3.报告核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填写不完整不 规范的要求其完善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对按时提交有关材料 并符合要求,且取得行政许可的,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 副本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栏上注明报告年度并加盖印章。 4.统一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管辖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并通过门户 网站对所管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统一公示,公布监督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二是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 度报告相关情况公示表》(附件 16)。公示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5.抽查核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管辖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依法开展抽 查,并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 报告、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六)公示情况汇总报送 — 22 —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本辖区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于每年 5 月底前,将《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 17) 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和各设区市人社局应 当将辖区内已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通过政府门户 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 23 — 附件 1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申请表 机构名称: (公章) 所在县(市、区) : 申请日期: 年 月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 24 — 日 申请情形(请在相 □许可申请(申请办理方式:□告知承诺制 □常规审批方式) 应方框打“√”) □许可延续 职业中介服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 申请事项 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 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 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机构基本情况(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姓 名 万元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批准的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住 邮政编码 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公司章程和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有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 □是 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等制度) □否 办公场所及设施情况 办公场所 自有: 情 办公场所使用期限 况 m² 租用: m² 合计: m² — 25 — 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办公设施 □是 □否 工作人员情况 总计人数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本科 及以上 大专 大专 具备相应从 以下 业资格人员 党员数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名,为防止人员变动等情况影响履诺检 查,建议应填尽填,可附页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从业资格类型 手机号码 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准备情况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服务方式 □其他: 专职网络信息工程 信息发布 技术人员人数 审核人员数 机 构 □网络招聘服务平台 □平台内经营 □自建网站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 及法律责任。 意 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机构(印章) 年 — 26 — 月 日 审批 部门 意见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签字): 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编号 核发人 力资源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许 可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27 — 附件 2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 基本信息 (一)许可机关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二、 许可机关告知 (一) 许可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 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 28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 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许可条件 1.已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4.有 3 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 从业资格包括: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 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证书;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设区市 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由其业务主管的人力资源服 务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 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承诺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承诺,不允许代为承诺。 (五)许可信息公示 — 29 —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 场所明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依法在其 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六)违诺惩戒 1.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按 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情形进行处理,并由许可 机关依法撤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 可证》。 2.申请人违诺失信、行政处罚等信息将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记入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并在“信用 中国(江西)”网公示。 (七)后续监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将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运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诚信等级评定等 方式核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接到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投诉的,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 30 — (八)办理渠道 1.线上申请网址: 2.线下窗口办理地址: 三、申请人承诺 本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已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 上述事项,自愿申请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并向许可机关 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机构已达到许可条件,满足相关要求,即: 1.已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4.有 3 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 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本机构作为申请人,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 达。本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因不实承诺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并愿意接受许可机关相应的惩戒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机构印章: 日期: 年 月 许可机关(印章) :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31 — 附件 3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A+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 你机构于 年 月 日提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以 方式办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予 以受理,将于 年 月 日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经办人) : 联系电话: 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32 — 月 日 附件 4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B+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 : 你机构于 年 月 日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 请,经审查,因 ,根据有关规定, 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特此通知。 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33 — 附件 5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信息公告表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证编号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业中介服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 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 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行政许可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 寻访服务等;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 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该机构于 年 月 日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 办理事项 方式办理) ,本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机关 监督电话 — 34 — 附件 6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记录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记录如下: 1、 2、 …… 核实人(两人以上)签字: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 以上记录属实。 年 月 日 — 35 — 附件 7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A+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申请人(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 你机构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经审查,符合法定 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36 — 月 日 附件 8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B+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申请人(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机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你机构于 年 月 _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规定,本 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本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37 — 附件 9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 编号: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 : 你机构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 可有效期申请,经审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规 定,决定不予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有效期。 许可机关(印章) 年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38 — 月 日 附件 10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 机构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 名 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资总额 万元 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出资额 联系人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 (可多选)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其他业务: — 39 — 办公场所情况 自有: m 2 租用: m 2 合计: m 2 工作人员情况 专职: 人 兼职: 人 合计: 人 □ 无分支机构。 □ 有分支机构,具体如下: 1.……(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营业场所、统一社会信用 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代码) 2.……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40 — 附件 11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回执 编号:四位数填发年份+三位数流水顺序号 : 你单位报送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收悉。根据《人力资 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 七条规定,你单位符合备案要求,现予以备案。 备案表中以下基本信息将向社会公开: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其他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已备案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其他业务: 备案机关(印章) :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许可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41 — 附件 1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 书面报告表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 变更事项(请在变更 事项前打“√”) 法定代表 人(仅变 更法人填 写) □机构名称 原: 变更为: □机构住所 原: 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 原: 变更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印章) : 年 — 42 — 月 日 附件 1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 书面报告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限 本机构已终止经营活动,于 年 月 日办 理企业注销登记,现请予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注销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43 — 附件 1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书面报告表 总公司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机构类型 □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住所 姓 名 法定 身份证号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已许可业务: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编 号: )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 □就业和创业指导 (请在已经许可或备案的 业务前打“√” )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已备案 □人力资源测评 业务 □人力资源培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其他业务: — 44 — 分公司基本情况 分支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地址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姓 名 分支机构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批准 的经营范围 办公场所情况 自有: m2 租用: m2 合计: m2 工作人员情况 专职: 人 兼职: 人 合计: 人 □职业中介服务 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 务业务范围(请在开展的具 体业务前打“√” ,需在总 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 围内开展)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其他业务: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法 律责任。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公司(印章) :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分公司(印章) : 年 月 日 — 45 — 附件 1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年度)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证编号 备案回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网址 是否已自主公示 □是 □否 公示起止时间 自主公示反馈 情况(已自主公示 的填写) 业务范围 (按照许可、 备案情况勾选) 公示后是否收到举报、 投诉、反馈及具体情况 (截至填报之日) 许可事项 □职业中介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备案事项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其他业务: 工作人员情况 现有工作人员 人,包括专职人员 人,兼职人员 现有人员中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人。 设立分支机构 情况 □无分支机构。 □有分支机构。截止目前,共在 年度内变更情况 (指本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情况。 ) 年度内行政 处罚情况 — 46 — 人。 设立分支机构 家。 (指本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处罚情况,包括时间、 原因、处罚形式等。) 资产总额 收支情况 万元 全年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代收代付部分 万元 全年税收 万元 全年支出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全年服务人员数 人次 全年服务用人单位数 全年帮助实现就业和 流动人数 家次 人次 总数 次 高校毕业生专场 次 农民工专场 次 发布岗位信息 万条 发布求职信息 万条 推荐岗位数 个 成功推荐人才 人 服务用人单位数 个 派遣人数 人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服务用人单位数 个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服务用人单位数 个 组织测评 次 测评人数 人 举办培训班 次 参加培训人员 人 举办现场招聘会 网络招聘服务 业务开展情况 万元 净利润 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其他业务开展情况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愿承担不实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机构(印章) : 年 月 日 — 47 — 附件 1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相关情况公示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 备案回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业中介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测评 □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 许可证变更情况(年度内)① ② 受行政处罚情况(年度内)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的 名称及网址 ③ 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说明:①指××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②指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本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处罚情况,包括时间、 原因、处罚形式等。③各机构认为可以列入公示表中向社会公示的本单位其他相关信息 — 48 — 附件 1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统计汇总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 机构总数 填报日期: 公示机构数(个) (个) 未公示机构数(个) 备注 具体情况 序 机构 许可证 备案回 号 名称 编号 执编号 机构住所 法定 联系 是否 代表人 电话 公示 抽查 核查 情况 1 2 3 … —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