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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41号关于印发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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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20-0020002 邹政办字〔2020〕41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 — 1 —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 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 15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 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 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 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产生 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 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镇驻地、工矿企业、经济开发区、 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业户、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 圾中转设施收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 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 到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垃圾运输费用)。 第六条 — 2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 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服务 中心、各镇街、燃气企业、自来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 民委员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助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做好生活 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 理费编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 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向该单位直接收取。 (三)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 圾处理费,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代征,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 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征。 (四)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 通运输管理服务部门协助收取。 (五)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 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 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应缴 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较高公信力的社区管理单位或产权管理 单位代收。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支付代收费用,代收费用不得超过实际收取额的 10%。 — 3 — 代收费用应及时上缴,严禁代收单位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按每户每月 5 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 2 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应缴纳的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人 数每人每月 4 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 按每个床位每月 3 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物流、快 递、教育培训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按每车每月 15 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 位每车每月每吨 1 元缴纳。 (六)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5 元缴纳;百货等批发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3 元缴纳; 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 0.5 元 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 每月 1 元缴纳。 第十条 经核实属于低保户、特困户的城市居民、残疾人以 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因特殊情况确需减 免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按规定缴纳税 费后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 — 4 — 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按季度收取,也可年 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和有关代收部门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 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 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 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 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理成本费用的,由市、镇(街道)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 门提供收费所需户数、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营运车辆信息 等,为收费工作提供收费基数支撑。 第十六条 缴费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由市市容环境 维护中心按照标准确定缴费金额,下达收取通知书。生活垃圾处 理费收取通知书,自送达缴费义务人之日起生效,缴费义务人应 自收到收取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 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 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并 — 5 — 按照《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54 条规定认 定为一般失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缴费义务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各镇街可以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按济宁 市的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邹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邹政发〔2012〕28 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6 — 2020 年 12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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