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责任清单.pdf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 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 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未取得设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施工资格或者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未按照资质等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级承担城市道 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 路的设计、施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 工任务的处罚 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 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 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 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2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的设 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 的技术规范。”第三十九条:“ 未按照城市道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路设计、施工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技术规范设计 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 、施工的处罚 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 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 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 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 未按照设计图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纸施工或者擅 、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自修改图纸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 处罚 、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 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 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 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 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 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 擅自使用未经 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 验收或者验收 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不合格的城市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道路的处罚 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 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 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 未定期对城市 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 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 、维修或者未 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规定的期 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 限修复竣工, 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第 并拒绝接受市 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 政工程行政主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管部门监督、 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 检查行为的处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 罚 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 擅自占用或者 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 挖掘城市道路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的处罚 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2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 履带车、铁轮 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车或者超重、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四 超高、超长车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 辆擅自在城市 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道路上行驶的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处罚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2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 机动车在桥梁 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 或者非指定的 车。”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 城市道路上试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刹车的处罚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 擅自在城市道 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路上建设建筑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物、构筑物的 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 处罚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3- 不收 费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在桥梁上架设 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 压力在4公斤 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平方厘米 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 (0。4兆帕以 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 上的煤气管道 爆管线。”第四十二条:“违反 、10千伏以上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 的高压电力线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 和其他易燃易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爆管线的处罚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2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 擅自在桥梁或 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 者路灯设施上 其他挂浮物。”《城市道路管理 设置广告牌或 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 者其他挂浮物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的处罚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城市 其他损害、侵 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占城市道路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 行为的处罚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 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 未对设在城市 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 道路上的各种 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 管线的检查井 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四十二 、箱盖或者城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市道路附属设 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施的缺损及时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补缺或者修复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处罚 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 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 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 者修复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14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 、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 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未在城市道路 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 施工现场设置 全。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第 明显标志和安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 全防围设施的 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处罚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 场设置明显标。”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 :“ 经批准临 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 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 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 占用城市道路 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 期满或者挖掘 或者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后,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不及时清理现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 场的处罚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16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 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 依附于城市道 准,方可建设。”第四十二条: 路建设各种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线、杆线等设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 施,不按照规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定办理批准手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续的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 准手续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3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 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 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 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 紧急抢修埋设 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 在城市道路下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 的管线,不按 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照规定补办批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准手续的处罚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 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 手续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3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18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 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 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未按照批准的 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位置、面积、 、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 期限占用或者 更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挖掘城市道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 路,或者需要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 移动位置、扩 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大面积、延长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时间,未提前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办理变更审批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 手续的处罚 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 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 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3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9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在城市绿地范 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 围内进行拦河 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截溪、取土采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 石、设置垃圾 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堆场、排放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 水以及其他对 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城市生态环境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 造成破坏活动 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的处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3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0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十条:“县级以 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 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按照规定编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 制城市桥梁养 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 护维修的中长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 期规划和年度 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计划,或者未 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即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 的处罚 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 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 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3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2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十三条:“ 城 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 未按照规定设 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 置相应的标 保持其完好、清晰。”第二十五 志,并保持其 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 完好、清晰的 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 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35-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不收 费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第二十一条:“城市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 未按照规定委 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 托具有相应资 评估。”第二十五条 :“ 城 格的机构对城 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 市桥梁进行检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 测评估的处罚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 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 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3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3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第十九条:“城市桥 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 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 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 未按照规定制 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 定城市桥梁的 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安全抢险预备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 方案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 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 预备方案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3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4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四条:“城市桥 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 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 未按照规定对 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 城市桥梁进行 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 养护维修的处 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罚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 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3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5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十七条:“在城 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 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 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 擅自在城市桥 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 梁上架设各类 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 管线、设置广 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 告等辅助物的 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 处罚 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 施。”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 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3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26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 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 擅自在城市桥 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 梁施工控制范 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 围内从事河道 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疏浚、挖掘、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 打桩、地下管 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 道顶进、爆破 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 等作业单位和 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 个人的处罚 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4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7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十六条:“超限 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 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 超限机动车辆 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 、履带车、铁 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轮车等需经过 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城市桥梁未经 后,方可通行。”第二十八条: 审批擅自通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的处罚 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4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8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8号)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 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 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 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 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 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 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 确定城市桥梁 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 的承载能力下 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降或判定为危 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桥,未及时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置警示标志的 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 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 处罚 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 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 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 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4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9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 年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 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 正)第二十四条:“动物园内服 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 擅自在动物园 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内摆摊设点的 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处罚 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 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30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 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 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 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将建筑垃圾混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入生活垃圾的 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 或将危险废物 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混入建筑垃圾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的处罚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 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 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 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 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3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 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 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 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擅自设立弃置 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 场受纳建筑垃 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圾的处罚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 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 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 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 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 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建 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 建筑垃圾储运 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消纳场受纳工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 业垃圾、生活 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 垃圾和有毒有 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 害垃圾的处罚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施工单位未及 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时清运建筑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 圾,造成环境 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 污染的处罚 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 施工单位将建 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筑垃圾交给个 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二条第 人或者未经核 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 准从事建筑垃 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 圾运输的单位 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 处置的处罚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 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 在运输建筑垃 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 圾过程中沿途 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 丢弃、遗撒建 垃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 筑垃圾的处罚 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 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4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6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禁 涂改、倒卖、 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出租、出借或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 者以其他形式 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四 非法转让城市 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建筑垃圾处置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 核准文件的处 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 罚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37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 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四 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 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 未经核准擅自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 处置建筑垃圾 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 的、处置超出 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 核准范围的建 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 筑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 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 垃圾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5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38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 随意倾倒、抛 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 撒或者堆放建 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筑垃圾的处罚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 以下罚款。”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5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39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57号)第四条:“产生城市 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 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未按规定缴纳 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 城市生活垃圾 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 处理费的处罚 的罚款。”《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2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 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 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 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 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 办理。”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0 未按照城市生 活垃圾治理规 划和环境卫生 设施标准配套 建设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 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 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 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 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 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 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125号)第六条:“从事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 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 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 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 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5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1 项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投入使 用的、建设单 位不按照规定 报送工程档案 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南 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125号)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 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 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 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2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 关闭、闲置或 者拆除城市生 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的处 罚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 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 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 、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 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 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 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 号)第六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 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 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3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 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 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 洒、堆放城市 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生活垃圾的处 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 罚 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 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 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 生活垃圾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4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 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 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 城市生活垃圾 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 经营性清扫、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或 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 者处置活动行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为的处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以3万元的罚款。”《河南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 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 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5 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在运 输过程中沿途 丢弃、遗撒生 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 实施下列行为:(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河 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125号)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 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 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 为:(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 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 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运输过 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5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6 项目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 输、处置的单 位擅自停业、 歇业的;处置 单位未保持处 置设施、设备 正常运行的处 罚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 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25号)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 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二)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 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47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十三 条:“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 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 报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 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 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 未进行城市生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 活垃圾申报或 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 者申报不实的 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处罚 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 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申报。”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 者申报不实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8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 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 将分类收集的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 城市生活垃圾 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混合收集、运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 输、处置的处 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第 罚 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 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 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9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从事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经营性清扫、 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 收集、运输的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 企业未按照环 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境卫生作业标 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 准和作业规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范,在规定的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时间内及时清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扫、收运城市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生活垃圾的处 偿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城 罚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 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 从事生活垃圾 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经营性清扫、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收集、运输的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企业未将收集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 的城市生活垃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 圾按照规定运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到直辖市、市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县人民政府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环境卫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认可的处理场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 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从事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 经营性清扫、 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收集、运输的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企业清扫、收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 运城市生活垃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 圾后,对生活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 垃圾收集设施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未及时保洁、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复位,清理作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场地,未保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生活垃圾收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集设施和周边 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 环境的干净整 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 洁的处罚 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 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 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从事生活垃圾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经营性清扫、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收集、运输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 企业用于收集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 、运输城市生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活垃圾的车辆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船舶未做到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密闭、完好和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整洁的处罚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 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6- 不收 费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53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城市生活垃圾 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 经营性处置企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 业未按照国家 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有关规定和技 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 术标准,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城市生活垃圾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的处罚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城市生活垃圾 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 经营性处置企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 业未按照规定 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处理处置过程 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 中产生的污水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废气、废渣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粉尘等,防 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止二次污染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处罚 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 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 次污染。”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5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城市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经营性处置企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业未按照所在 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 地建设(环境 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卫生)主管部 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门规定的时间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和要求接收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 活垃圾的处罚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三)按照所在地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6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56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经营性处置企 157号)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 业未按照要求 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配备城市生活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 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垃圾处置设备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设施,保证 、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 设施、设备运 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行良好的或未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能保证城市生 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 活垃圾处置站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 、场(厂城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生活垃圾经营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性处置企业未 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 按照要求配备 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十 城市生活垃圾 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在城市生活垃 处置设备、设 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 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 施,保证设施 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 、设备运行良 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第二十六 好的或未能保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证城市生活垃 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 圾处置站、场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处置单 (厂)环境整 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洁的处罚)环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 境整洁的处罚 (厂)环境整洁。”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57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城市生活垃圾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经营性处置企 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 业未按照要求 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配备合格的管 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理人员及操作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人员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 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1-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58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城市生活垃圾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经营性处置企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业对每日收运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进出场站、 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 处置的生活垃 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圾未进行计 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量,按照要求 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将统计数据和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 报表报送所在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地建设(环境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卫生)主管部 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门的处罚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 义务:(七)对每日收运、进出 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 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 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9 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企 业未按照要求 定期进行水、 气、土壤等环 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的性能 和环保指标进 行检测、评 价,向所在地 建设(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 报告检测、评 价结果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按照 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 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从 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 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 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25号)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 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 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 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 检测报告。”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 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60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扫、收集、运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输的企业,未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经批准擅自停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业、歇业的;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从事城市生活 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 垃圾经营性处 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 置的企业,未 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 经批准擅自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业、歇业的处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罚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4-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不收 费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 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 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 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 在城市景观照 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 明中有过度照 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 明等超能耗标 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 准行为的处罚 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 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三十 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 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 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2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 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对在城市照明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设施上刻划、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涂污的处罚 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3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在城市照明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施安全距离 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 内,擅自植树 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 、挖坑取土或 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 者设置其他物 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 体,或者倾倒 、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 含酸、碱、盐 的废渣、废液。”第三十二条: “ 等腐蚀物或者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 具有腐蚀性的 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 废渣、废液的 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处罚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4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 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 擅自在城市照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 明设施上张贴 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第三 、悬挂、设置 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 宣传品、广告 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行为的处罚 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 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损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5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 擅自在城市照 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 明设施上架设 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 线缆、安置其 者接用电源。”第三十二条: “违 它设施或者接 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 用电源的处罚 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7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 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 擅自迁移、拆 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 除、利用城市 用城市照明设施。”第三十二 66 照明设施的处 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 罚 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7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 其他可能影响 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 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 正常运行的行 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 为的处罚 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8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8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 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 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 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 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 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 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 在雨水、污水 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 分流地区,建 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 设单位、施工 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 单位将雨水管 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 网、污水管网 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 相互混接行为 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 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 的处罚 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 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号)第二十条:“城镇排水 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 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 雨水管网。”第四十九条:“违 未按照国家有 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 关规定将污水 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 排入城镇排水 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设施行为的处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 罚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 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 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号)第二十条:“城镇排水 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 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 雨水管网。”第四十九条:“违 在雨水、污水 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 分流地区将污 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 水排入雨水管 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网的处罚行为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 的处罚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 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 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1 排水户未取得 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向 城镇排水设施 排放污水的处 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 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 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要求排放污水。”第五十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 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2 项目名称 排水户不按照 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的 要求排放污水 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 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要求排放污水。”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 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 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 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 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 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3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号)第二十五条:“因城镇 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 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 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 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 因城镇排水设 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 施维护或者检 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 修可能对排水 施,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一 造成影响或者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 严重影响,城 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 镇排水设施维 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 护运营单位未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 提前通知相关 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 排水户行为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 处罚 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 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 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 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8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4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1号)第二十五条:“因城镇 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 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 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 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 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 施,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一 未事先向城镇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 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 报告,采取应 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 急处理措施行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 为的处罚 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 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 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 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 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8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5 项目名称 未按照防汛 要求对城镇排 水设施进行全 面检查、维护 、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 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 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 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 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 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 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 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 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 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 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 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 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 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 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 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 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8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6 项目名称 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检 测进出水水质 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九条: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 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 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 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 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 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 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 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7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 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 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 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 未报送污水处 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 理水质和水量 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主要污染物 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 削减量等信息 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 和生产运营成 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 本等信息的处 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 罚 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第五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 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8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 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 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 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 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 城镇污水处理 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 设施维护运营 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 单位或者污泥 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 处理处置单位 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 对产生的污泥 撒污泥。”第五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以及处理处置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 后的污泥的去 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向、用途、用 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量等未进行跟 、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踪、记录行为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 的处罚 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 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79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 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 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 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 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 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 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 处理处置后的 撒污泥。”第五十三条:“违反本 污泥不符合国 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家有关标准行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 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为的处罚 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 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0 擅自倾倒、堆 放、丢弃、遗 撒污泥行为的 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 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 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 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污泥。”第五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 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 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 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 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81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 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 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 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 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 城镇排水与污 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水处理设施维 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 护运营单位未 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 按照国家有关 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 规定履行日常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 巡查、维修和 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养护责任,保 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 障设施安全运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 行行为的处罚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 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 施安全运行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2 未及时采取防 护措施、组织 事故抢修行为 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 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 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 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 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 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 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 修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83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 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 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 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 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因巡查、维 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 护不到位,导 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 致窨井盖丢失 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 、损毁,造成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 人员伤亡和财 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产损失行为的 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 处罚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 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 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的。”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9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4 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安全 的活动的行为 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 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 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 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9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85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 四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 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 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 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 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 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有关单位未与 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 施工单位、设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五十七 施维护运营单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 位等共同制定 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 设施保护方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 案,并采取相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应的安全防护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措施的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处罚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 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9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一 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 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 排水户名称、 、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 法定代表人等 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 其他事项变 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 更,未按本办 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 法规定及时向 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 城镇排水主管 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 部门申请办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变更行为的处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 罚 、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欺骗、贿赂等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 不正当手段取 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 得排水许可行 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 为的处罚 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8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因发生事故或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四 者其他突发事 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 件,排放的污 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 水可能危及城 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镇排水与污水 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 处理设施安全 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 运行,没有立 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即停止排放, 报告。”第三十条:“违反本办 未采取措施消 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 除危害,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 并未按规定及 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 时向城镇排水 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 主管部门等有 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 关部门报告行 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 为的处罚 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89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八 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 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 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 拒不接受水质 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 、水量监测或 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 者妨碍、阻挠 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 城镇排水主管 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 部门依法监督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 检查行为的处 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活动。”第三十二条:“排水 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 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 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0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 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 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 不得擅自占用 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 城市公厕规划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用地或者改变 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 其性质的处罚 放使用。”第二十三条:“凡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1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一 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 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 未由城市人民 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政府环境卫生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 行政主管部门 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指定负责城市 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主次干道两侧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 的公厕擅自进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行管理的处罚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2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三 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 不按要求在影 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 剧院、商店、 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 饭店、车站等 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公共 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 建筑附设进行 扩建或者改造。”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或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 者改造公厕的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处罚 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3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四 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 公共建筑附设 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 的公厕及其卫 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 生设施的设计 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 和安装,不符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合国家和地方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的有关标准的 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 处罚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4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五 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 对于损坏严重 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 或者年久失修 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 的公厕改造或 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 者重建,但在 先建临时公厕。”第二十三条: 拆除重建时未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 先建临时公厕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的处罚 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5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六 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 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 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独立设置的城 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 市公厕竣工 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 时,验收不合 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 格的交付使用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的处罚 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 者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0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6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 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在公厕内乱丢 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垃圾、污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 随地吐痰的处 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 罚 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 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7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 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破坏公厕设施 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设备的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 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的。”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8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 未经批准擅自 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占用或者改变 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公厕使用性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 的处罚 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 款:(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 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99 项目名称 随地吐痰、便 溺、不乱扔果 皮、纸屑和烟 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 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 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 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 和烟头等废弃物的。”《河南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 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 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 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 物尸体等废弃物。”第三十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 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 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 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 、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在主干街道临 街建筑物堆放 100 、吊挂有碍市 容物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 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 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 碍市容的物品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 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 十条:“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 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二)在城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 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1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以及树 木上涂写、刻 101 画,或者未经 批准张挂、张 贴宣传品等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 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 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 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 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 号修正)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市建筑物 、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 物品。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悬挂张贴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应 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过期应当及 时撤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情况确定:(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 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 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不按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 102 式倾倒垃圾、 粪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 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第三十 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粪便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 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 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 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 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103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 保洁。”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垃圾、粪便 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 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 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 不履行卫生责 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河 任区清扫保洁 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 的,或冬季不 正)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除雪义务 大力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分类收集、 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四 的或不按规定 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 及时清运、处 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 理粪便的处罚 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一)城市 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环境卫生 专业单位负责;(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 事处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 单位庭院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四)飞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 车场、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 场(馆)、纪念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 责;(五)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零星商业摊点由业主负责;(区水域的 各类船舶由船主负责。”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不收 费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17- 不收 费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点)由其 管理机构负责;(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 负责;(九)城市水运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 水面由港口客货运输经营单位负责;(十)行驶或 停泊在市(十一)市区积雪清理由划片包干单位负 责;(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 责。”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 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 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 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日 7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8-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运输液体、散 装货物不作密 104 封、包扎、覆 盖造成泄露、 遗撒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 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 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 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 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河南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 90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市区运 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 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 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 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 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 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1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临街工地不设 置护栏或者不 作遮挡,停工 场地不及时整 理并作必要覆 105 盖或者竣工后 不及时清理和 平整场地,影 响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士 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 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 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 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 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河南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 修正)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 工现场必须做到:(五)工地应当设置护 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 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 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 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 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 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 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三条第二 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 (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 下的渣士、枝叶等,管理单位、个 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 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二 在城市道路或 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 人行道上从事 必须做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 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堆 各类作业后, 放整齐;(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106 不清除杂物、 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 渣土、污水淤 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 泥的处罚 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 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 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 况确定:(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 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 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 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 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严 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 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 在露天场所和 品。”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 垃圾收集容器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内焚烧树枝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107 (叶)、垃圾 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 或者其他物品 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的处罚 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 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 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 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 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 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 入市区的畜力车应当随车携带粪 兜,及时清除牲畜粪便。”第二 十八条第五款:“禁止宠物在公 牲畜或者宠物 共场所便溺。”第三十条:“违 的携带者对牲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08 畜或者宠物的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粪便不及时清 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 除的处罚 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 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 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十一)牲畜或者宠 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 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 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 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各 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 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 责摊位周围的清洁。”第三十 摊点的经营者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109 随地丢弃垃圾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的处罚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 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 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 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 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 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处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 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 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医院、疗 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 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 将有害固体废 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 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 弃物混入城市 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 110 生活垃圾的处 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 罚 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 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 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十 一条第二款:“市内车辆清洗站 (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 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不按规定的地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点、方式冲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111 车辆,造成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水漫流、遗弃 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 垃圾的处罚 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 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 定:(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 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 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 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 、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 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 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 未经批准擅自 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河南省< 饲养家禽家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112 影响市容和环 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 境卫生的处罚 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 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 、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 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 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 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 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擅自设置大型 113 户外广告影响 市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影响市容的。”《河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 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十四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 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 、油饰或者按期拆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 款:(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承诺 时限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2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其他公共 场所临时堆放 物料、摆摊设 点搭建非永久 性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设置 商亭等设施, 影响市容的处 114 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 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 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河 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 第90号修正)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 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 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两侧不准 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 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129- 不收 费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不收 费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7日 7日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 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 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0-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未经批准擅自 拆除环境卫生 设施或者未按 115 批准的拆迁方 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 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 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河南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 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二 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 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 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 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 排重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 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 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 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 得超过1万元。”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凡不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环 境卫生标准的 116 建筑物或者设 施,逾期未改 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01号)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中 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 市容貌标准。”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 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 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河 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省政府令 第90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城市的道 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 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 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 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 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 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 损坏各类环境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设施及其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17 附属设施的处 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公布,省政府令第90号修正)第三 罚 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 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 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号) 第二十八条:“ 未经 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 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 擅自占用城市 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 118 绿化用地的处 以下罚款。”第十七条:“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 罚 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 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 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 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 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 恢复原状。”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 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 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 损坏城市树木 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 、花草、草坪 119 绿地设施的。”第二十二条:“ 或盗窃绿地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施的处罚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 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 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 就树盖房,在 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就树 绿地内或树木 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 120 下搭灶生火, 火,倾倒有害物质的。”第二十 倾倒有害物质 二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 的处罚 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 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 砍伐、擅自迁 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三)砍伐 移古树名木或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 121 者因养护不善 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第二十 致使古树死亡 二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 的处罚 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负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 在树木上架设 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 电线,在绿地 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四)在树 内停放车辆、 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 放牧或乱扔废 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 122 弃物,在绿地 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和道路两侧绿 ”第二十二条:“(四)违反本 篱内挖坑取土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的处罚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 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 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五)其他 其他损害城市 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 123 绿化及其设施 二十二条:“(四)违反本办法 的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3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 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 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 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 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 擅自砍伐、移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 植或修剪城市 、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 124 规划区内的树 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 木的处罚 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 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 地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二 条:“(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 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 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 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十七条:“市政设施的施工、养 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 市政设施的施 通车辆安全。用于市政设施养护 工、养护、维 、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 修现场未设置 标志。”第二十五条:“违反本 125 明显标志和安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全防护设施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处罚 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 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护设施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 内的各种管线、杆(塔)线、地 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 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技 未按规定进行 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加强管理和 养护、维修或 养护,对缺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 126 者养护、维修 复。”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 工程质量不符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合标准的处罚 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 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 准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十八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依据城市道路、桥涵等设施的 设计标准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确需通过的,必须按 超限车辆未按 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 127 规定办理手续 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 而通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 1000元115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 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116偿责任:(三)超117限车 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 挖掘、堵塞、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 填埋、腐蚀等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8 损害城市排水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设施的处罚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 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掘、堵 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 设施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 占压各种窨井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 、通道口,阻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9 塞排水管道、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沟渠及出水口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 的处罚 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二)占压各种 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 沟渠及出水口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河 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 其他地下管线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穿通排水管道 130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 、检查井和雨 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 水井的处罚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 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 下列行为:(三)其他地下管线 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 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 已经采取分流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 制排水系统,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1 将雨水管和污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水管混接的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 罚 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四)已经采取 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 水管混接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 当街排放生活 132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污水的处罚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 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五)当街排放生 活污水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桥涵设施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 理范围内修建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 影响桥涵功能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与安全的建筑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133 物、构筑物及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 从事爆破、挖 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 掘等有碍桥涵 止下列行为:(六)在桥涵设施 安全的作业的 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 处罚 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 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4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 私自接用路灯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 电源,损坏、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4 偷盗城市道路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照明设施的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 罚 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七)私自接用路 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 明设施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河 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 其他损害、侵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135 占市政设施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 行为处罚 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 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 下列行为:(八)其他损害、侵 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1-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河 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 其他损害、侵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135 占市政设施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 行为处罚 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 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 下列行为:(八)其他损害、侵 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2-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迁 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 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 未经批准擅自 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改建所需 迁建、改建城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 136 市道路、排水 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照明等设施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 的处罚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 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经批准 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 、照明等设施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3-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 未取得排水许 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 可证擅自向排 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 137 水设施排放污 费。”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 水或超标排放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废水的处罚 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 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4-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 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 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 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市政行政 因特殊原因擅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自临时占用、 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 138 挖掘、改动、 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 迁移市政设施 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的处罚 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 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5-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 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 、改(扩)建各种管线、杆 (塔)线、地面设备、建(构) 未经批准新建 筑物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改(扩)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 各种管线、杆 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 139 (塔)线、地 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 面设备、建 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 (构)筑物的 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 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 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 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6-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 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 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利 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 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 利用道路、桥 和设备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 涵、杆塔等设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施擅自设置标 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 140 语、广告、悬 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 浮物、安装线 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 路和设备等的 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 处罚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 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监察支队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7-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 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 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向 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 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擅自向城市排 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 水管道加压排 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 141 放污废水的处 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 罚 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 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 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58-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 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 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占 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 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 擅自占用车行 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 道、人行道做 142 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 临时停车场的 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 处罚 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 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 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159-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责任事项 环节 责任处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 据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立案 的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应及时 管监察支队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无理阻碍 、干涉、拒绝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河 建设行政主管 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8]182 部门和城建监 号)第二十条:“对于无理阻碍 察人员依法行 、干涉、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使城建监察职 和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城建监 143 能、打击报复 察职能、打击报复城建监察人员 城建监察人员 和城建监察事项举报人的单位或 和城建监察事 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 项举报人的单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位或个人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 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予以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调查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 管监察支队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审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管监察支队 处理意见。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决定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管监察支队 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执行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管监察支队 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不收 费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告知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管监察支队 辩权或听证权。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城 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0- 7日 7日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1 职权 实施依据 名称 加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下 达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 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 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局相关业务科室 市、城管监察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组织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 核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先行 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等决定,并根据中 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 结执行的决定。 局相关业务科室 市、城管监察支队 3、执行责任:由城管局实施城市管理违 法行为行政强制。 局相关业务科室 市、城管监察支队 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管理或现场 事后监管 检查等手段防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发生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 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1-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科室 市、城管监察支队 局相关业务科室 市、城管监察支队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1 市政设施 损坏补偿 费 子项 实施依据 无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 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 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 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 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 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 部门备案。”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决定 1.决定责任:依法并依 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 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 费用。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审批办、相关单位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2-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豫价市字 [1989]191 号、宛价 房函 [2008]7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2 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 费 子项 无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57号第四条:“产生城市 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决定 1.决定责任:依法并依 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 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 费用。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豫价市字 [2002]139 4号、宛价 房函 [2009]10 号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1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号)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 对城市生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活废弃物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的收集、 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城 运输和处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理实施监 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 督管理。 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 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 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 、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 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 收集、运输和处理。”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责任 处室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局相关业务 法规。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4-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2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 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 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对城市桥 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 梁养护情 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 况进行检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查 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 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市桥梁 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 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 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 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 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5-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3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 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对本行政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区域内城 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 市生活垃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圾经营性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 清扫、收 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集、运输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 、处置企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 业执行本 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 办法的情 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况进行监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 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 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 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派驻监督员。”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6-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4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 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 对城市照 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明设施和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景观 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八 照明能耗 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 等情况的 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 监督检查 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 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 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 完好。”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7-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5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1号)第五条:“国 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 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 对城镇排 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 水与污水 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 处理设施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运行维护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和保护情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 况的监督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 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 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8-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6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2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 对排水户 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 的排放口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设置、连 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 接管网、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 预处理设 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 施和水质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 、水量监 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 测设施建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 设和运行 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在雨水、 的指导和 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 监督。 入雨水管网。”第十五条:“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 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 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 和监督。”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69-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7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对公厕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卫生及设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 备、设施 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等进行检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 查 督管理。”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 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 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公开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局相关业务 科室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0-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8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第 三次修正)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对本辖区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的市容环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境卫生工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作进行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 督检查。 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 标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法规。 公开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局相关业务 科室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1-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9 职权 名称 对市政工 程、市容 、环境卫 生、城市 绿化、城 市园林、 风景名胜 区等实施 监督、检 查和管理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河南省人 民政府豫政文[1998]182号)第三 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市政 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绿化、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 住宅建设、房地产、建筑市场与工程 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责任 处室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局相关业务 法规。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2-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10 职权 名称 对受委托 的城管监 察队伍实 施行政处 罚行为进 行监督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河南省人 民政府豫政文[1998]182号)第六 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建监察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五) 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 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 处室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 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 、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 局相关业务 法规。 科室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3-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1 市政设施 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 子项 无 实施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 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可证制度。建 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 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 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开工。”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窗口部门接收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相关单位对审批事项现场 勘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办复核,提 出审核意见。(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事 项)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 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窗口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城管局相关单位做好 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局相关业 务科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 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4-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2 涉市政设 施管理范 围内活动 审批 子项 实施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 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 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 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 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 装线路和设备等。”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窗口部门接收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相关单位对审批事项现场 勘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办复核,提 出审核意见。(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事 项)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 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窗口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城管局相关单位做好 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局相关业 务科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 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5-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3 因建设工 程需要迁 建、改建 城市道路 排水、照 明等市政 设施审批 子项 实施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 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 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迁建、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 位承担。”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窗口部门接收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相关单位对审批事项现场 勘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办复核,提 出审核意见。(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事 项)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 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窗口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城管局相关单位做好 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局相关业 务科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 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6-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4 城市街道 两侧和公 共场所设 置商亭、 固定摊点 、电话亭 、大排档 审批 子项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 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 亭、大排档的。”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窗口部门接收行政许可申 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 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相关单位对审批事项现场 勘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办复核,提 出审核意见。(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事 项)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 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窗口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城管局相关单位做好 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局相关业 务科室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 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68800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受理地点:南阳市人民北路555号 -177- 投诉电话:0377-61688013 收费情况 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