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口试验示范站驻站专家日常考勤制度.pdf
三原试验站驻站专家日常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校试验示范站驻站专家日常的服务管理。严格劳动 纪律,加强考勤管理,规建立高效、务实的管理机制,根据《西北农 林科技大学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考勤管理 全体驻站专家进出站需及时登记,严格遵守场站相关管理制度; 驻站专家考勤表应每月 3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公示并送交学院党政 综合办公室;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缺勤职工统计表》,经学院主管人 事工作的领导签字送交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业 绩津贴。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事假期间有关待遇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超过 30 天者,从第 31 天起,扣发其日平均 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请假期间私自经商或牟取其他经济收入者,按旷 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岗位津贴 1.事假 7 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50%。 2.事假 14 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假期的有关待遇 (一)假期种类和期限 (1) 探亲假:凡我校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的,又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限按国务院国发 (1981)36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 号(见附件一、二) 文件执行。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凡探望对象住在西 安、宝鸡之间铁路沿线 (不包括西安和宝鸡),不享受探亲待遇。职 工探望配偶(指配偶为国家职工的),在报销探亲费时,要持配偶所在 单位证明,对方在本年度未享受过探亲假,方可批准报销。 (2) 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结婚,婚假 3 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外,另增婚假 20 天。 (3) 产假:女工法定产假 9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 l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十四岁以上的已婚妇 女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晚育的产假为 105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 女子女证》的,产假为 13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 15 天 到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可准予 42 天的产假。 (4) 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休假。夫妻一方 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可给假 7 至 10 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5) 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女生子女证》的女 职工,单位无哺乳设施,在其工作能离开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 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在其产假期满后,给予一年以内的哺 乳假。 对哺乳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可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给 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 增加 30 分钟。 (6) 丧假:凡职工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本单 位领导酌情批假 3-7 天。(外地路途除外) (二)其它假期的待遇 (1)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在准假期限内工资、岗位津 贴不变。 (2) 哺乳假期间按规定发给本人职务(技术)工资与岗位津贴之和的 百分之六十,奖金、降温费等停发。哺乳假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3)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等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 或超过政策规定请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按病假、事假或矿工的有规 定处理,扣发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 六.旷工的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 (2)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 (3)请假理由失实,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凋动和工作分配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者。 (5)由于打架斗殴不正常上班或因故被拘留者。 (二)旷工者工资待遇 对于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和福利。连续旷工超过一 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十天者,即按自动离职职处理。 (三)旷工者岗位津贴 当月矿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 50%,当月矿工 1 天者扣发当月 全月岗位津贴。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农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农 学 院 201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