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pdf
西北师范大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 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 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进行推荐、接收普通推免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补偿计 划”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 目本硕一体化推免生(不含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 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指我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 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指我校 对报考本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 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 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学院应制定科学、规范 的推荐和接收实施细则以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由分 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负责筹建推免工作小组并负责相关事宜。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 生推免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订推免生推荐和接收条件、工作流程,审定推 免资格,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开展推荐和接收工作等。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学 院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 1 第三章 推荐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指标由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和当年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体情况分配。 第九条 学院不得擅自将推免生名额跨院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 连读培养和宣传。 第十条 选拔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 位及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 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记录和有效期内处分。 (五)学业成绩优秀,在班级排名前 30%,“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本硕一体化推免生排名可依次顺延;所有学业成绩合格(辅 修专业课程不计入成绩计算);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推荐办法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综合成绩=学 业成绩×80%+综合加分项得分×20%。学业成绩和综合加分项得分均为百分制。学业 成绩计算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支教生和交换生按照教务管 理系统实际成绩计算。综合加分项计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综合加分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专业方面有突出成绩的艺术体育类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 第十条(一)(二)(三)(四)款要求者,由校内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严格审查后报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确定其 推免生资格。此类推荐指标不得超过本学院总指标的 10%。 (一)在校期间代表我校获得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 锦标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八名;或获得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运会、亚运 2 会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八名;或入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锦赛、奥运会比 赛资格。 (二)在校期间作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美术协会举办的展览三等及以上奖励; 或入选全国美术展。 (三)在校期间获得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舞协主办的国 家级专业评奖(单双三组或群舞组主要演员)表演或创作三等及以上奖励;获得由省 委省政府、文化厅、教育厅、省文联、省舞协主办的省级专业评奖(单双三组或群舞 组主要演员)表演或创作一等奖。 第十三条 推荐程序 (一)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年度推免工作实施办法, 明确推免工作进度安排,向学院分配推免生指标。 (二)各学院向全体应届本科生广泛宣传本年度推免生相关政策,安排专人负责核算、 汇总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综合加分项。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四)学院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依据学校下达指标和申请学生的综合排名顺序择优 确定初选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对各 学院推免生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审定。 (六)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对推免生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并及时处理。如无异议,由学 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凡取得接收单位录取通知的推免生不得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硕士生统 一招生考试,否则取消推免生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招生单位录取通知的推免生 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 第四章 3 接收 第十五条 学校各招生学科(专业或领域)接收推免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该学科(专业或领域)当年实际招生规模的 50%,个别生源不足的专业或特殊专业接 收推免生的比例由学校研究后,可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推免生接收程序 (一)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学科、专业(领域)、数量及实施办法。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 (三)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审核推免资格,确定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 (四)各学院按照规定组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后报研 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 第十七条 拟录取推免生如在正式入学时未取得原推荐单位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 证书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推免生填写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等须客观、真实、有效。若存在弄 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影响硕士生录取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入 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对在研究生推免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推免 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甘肃省和学校研究 生招生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推免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北师范大 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西 师发〔2011〕201 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北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综合加分细则》 4 西北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综合加分细则 为做好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进一步明确综合加分项内容及计分标 准,特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加分项得分是本科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综合成绩核算的重要组 成部分。综合加分项满分为 100 分,累计加分超过 100 分者按 100 分计算。综合 加分项超过 100 分者,且学业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综合加分项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 荐。 二、综合加分项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科研类 1.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西北师 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 类办法》分类计分,A 类论文每篇计 6 分、B 类论文每篇计 4 分、C 类论文每篇计 2 分、D 类论文每篇计 1 分( A、B、C 可累计,D 最多计 2 分)。 2.著作。以第一作者出版且达到 10 万字的学术著作,A 类著作每部计 6 分、B 类著作每部计 4 分、C 类著作每部计 2 分(A、B、C 可累计)。 3.应用成果。本人为第一申请人、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发明专利等应用类 成果,A 类成果每项计 6 分、B 类成果每项计 4 分、C 类成果每项计 2 分、D 类成 果每项计 1 分( A、B、C、D 可累计) 4.科研项目。在校期间主持省厅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并结项计 4 分, 参与人计 2 分;主持学校立项“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并结项,每项计 2 分,参与 人计 1 分。获得立项且未结项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均减半计分。以上可累计计分。 (二)成果奖励、竞赛获奖、荣誉表彰类 1.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各类研究及实践取得 A、 B、C、D 类奖励分别计 6、4、2、1 分(可累计)。 5 2.在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专业学会(含分委员会)组织或我校举办的各类竞赛中, 个人或团体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可计算加分。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奖励分别计 6、 4、2 分(可累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有部门或学院公章)获奖计 0.2 分(最 高计 2 分)。 奖励、竞赛获奖及荣誉表彰按证书或文件统计。 3.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各类奖学金、各类荣誉称号或表彰者,分别计 4、3、 2 分(可累计)。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对参评群体有特别限定的各类奖学金不计分。 获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评选的各类荣誉称号、学院奖学金(有部门或学院公章) 计 0.2 分(最高计 2 分)。 同一成果或活动在同类评比中获得各级奖励,按最高等次计分;成果奖励、竞赛 类获奖、荣誉表彰等高于已经列出的等级或级别的按照最高分计。 (三)外语类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 425 分者计 5 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达到 425 分者计 3 分,同时通过者不累计。参加其他语种外语考试或者托福、雅思 等考试参照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计分标准执行。 (四)学生发展服务类 在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或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间 为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或任职服务组 织集体评价认定、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可获得学生发展服务类加分。任职满一年计 1 分,任职满两年计 2 分,任职满三年计 3 分,只计一次,任职不满一年不计分。 (五)学院自设加分项目 在符合学校推免生政策的情况下,学院可按照学科特点、培养特色设置不超过两 项加分类别,计分参照上述各类计算方法。学院对自设加分项须充分论证,并报学校 研究生推免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学校政策未发生变化时不得随意调整。 (六)其他 6 1.所有涉及科研成果、项目、获奖等认定以《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 分类办法》为依据。 2.需计分的 C 类及以上科研类论文、成果、著作,学院须组织 3 人以上专家进行答辩,通过后再计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