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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6-6.22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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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7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清明 联系电话: 13908412039 地址: 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3768007285C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76509 的六轴车辆于 2023 年 05 月 02 日 00 时 29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米处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47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700 千 克,超限率 11.6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1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杨水甫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923197603066314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5274662988 住址:湖南省道县蚣坝镇金鸡洞村9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的公路治超 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0 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M38596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 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 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M38596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2月 21日21时14分02秒行驶在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时,被本机关依 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 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4000千克,超限5000千克, 超限率10.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 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④ 驾驶员证件复印件、⑤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⑥动态检测系统抓 拍现场照片(1份) 、⑦对杨水甫询问笔录(1份)⑧系统信息查询结果 (1份)等。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杨水甫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 第2页,共3页 2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 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 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64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4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李久家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822197211075891 职业:无 联系电话:15074476282 住址:湖南省桑植县四方溪乡洪家峪村六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6月20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G19087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G19087的四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6月 12日21时15分15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货总质量34300千克,超限3300 千克,超限率10.65%。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关于四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 份)、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系统查询结 果(1份)、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 照片(1份)、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 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李久家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 2 第2页,共3页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 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玖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201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熊楚勋,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6811286530,联系电话:15292083409,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朝阳 办事处,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8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质 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 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A3768 的六轴解放牌重型半挂牵 引车装载砂砾土,于 2023 年 06 月 18 日 15 时 20 分,行驶在赫山区顺德城 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6040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 现已超限 11400 千克,超限率 23.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熊楚勋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熊楚勋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格;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熊楚勋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201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502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兵,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124198209226610,联系电话:17871941168,住址:宁乡县双江口镇杨 柳村石塘组,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 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KH8890 的四轴凌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畅达搅拌站运往宁乡煤炭坝,于 2023 年 06 月 16 日 09 时 18 分,行驶在 G319 线衡龙桥镇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 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623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 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5230 千克,超限率 49.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周兵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 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七,驾驶员周兵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第 1页 共 3页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周兵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502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6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219851203553X,联系电话:18873725168,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镇流源桥村燕窝形村民组 65 号,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C5798 的四轴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废沥青砂从泉交河收费站入口处运往新越沥青厂,于 2023 年 06 月 12 日 08 时 35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口味王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 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7090 千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6090 千克,超限率 51.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王军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 (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 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王军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证据八,当事人身份 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王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6007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 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 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QC22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长沙旭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42EN8P, 公司地址:乔口镇田心坪村,联系电话:1597311742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姓名:周怡。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 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K5062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旭运达搅拌站运往牌口建房工地,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10 时 00 分,行驶在赫山区牌口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 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33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 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2360 千克,超限率 39.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龙辉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供述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龙辉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长沙旭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龙辉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 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QC2200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你(单位) 委托代理人龙辉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意 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0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骏,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703198708061110,联系电话:18273773766,住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 桥镇八尺塘村肖家湾村民组,职业:自由职业,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15:00 分,驾驶牌号为湘 A89TA2 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四名(男)在七里桥车站处下客 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欧阳建,曹习专等 3 人依法在此 处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发现,执法人员上前亮证并说明事由后,依法 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询问驾驶员蔡骏和乘客张春阳和邱盛强,车辆所有人是 蔡俊,本次运输搭载的乘客均通过电话预约蔡俊的方式招揽,从长沙火车站 送往益阳市七里桥车站,乘客与蔡俊互不认识,双方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 后,乘客每人支付车费 60 元,检查时车费尚未支付,受益人系蔡骏。蔡骏 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 系统》查询该蔡骏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湘 A89TA2 没有取得营 运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1 张),证明违 法车辆被查获时的载客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 证及承运人营运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 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证据 4,对乘客张春阳和邱盛强的询 问笔录及其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乘客张春阳和邱盛强供认了其搭乘 湘 A89TA2 的情况以及乘客身份信息;证据 5,对当事人蔡骏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蔡骏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载客经营的违法事实及过 第 1页 共 3页 程;证据 6,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 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7,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 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8,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 明了执法现场情况及乘客与当事人就搭乘事项如何联系沟通、是否支付车费 等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蔡骏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蔡骏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A89TA2 比亚迪小型普通 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蔡骏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0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 行为,应当给予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 罚款,鉴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 情况,主动转运了乘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 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501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蔡宇星,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1197208073877,联系电 话:13574737364,住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龙潭口村,职业:货车驾 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驾驶湘 HA5302 四轴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A3502 的驰田牌四轴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混凝土 ,从正新混凝土公司运往沧水铺镇兰岭路工地,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09 点 25 分,行驶在 G319 衡龙桥镇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 员执法巡查发现。经现场调查和对驾驶员询问得知该车辆所有人是蔡宇星, 本次运输的承运人系蔡宇星,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9540 千 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8540 千克,超限率 59.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蔡宇星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六,驾驶员蔡宇星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蔡宇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5018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501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建青,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1196512244699,联系电 话:13378070873,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大栗村巷子口村民组,职 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驾驶牌号为 湘 H16551 的三轴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 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16551 的驰田牌三轴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混凝土 ,从正新混凝土公司运往沧水铺镇兰岭路工地,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11 时 28 分,行驶在赫山区赫山区衡鸾线东南建材公司路段 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现场调查和对驾驶员刘建青询问得知 该车辆所有人是沅江市李元吉贸易商行,本次运输承运人是驾驶员刘建青, 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964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4640 千克,超限率 58.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刘建青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第 1页 共 3页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刘建青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刘建青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5019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运输保护条例》第六 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第 2页 共 3页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7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津沅石英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590433788Q,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 336 号 1 幢,联系电话:1316211600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桂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了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沪 EF7006 重型厢式货车,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 14 时 50 分,由驾驶员陈团结驾驶运载纸,行驶在湖南省益阳市 赫山区 G319 国道箴言中学前路段公路上,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加装了起 重尾板,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象,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徐 明和陈国华(出示证件:18080217137、18080217146)等四人在此路段处依 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 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本次运输是从长沙运往益阳,该车所有 人是上海津沅石英砂有限公司,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 辆,证号:沪交运管货字 144621 号,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 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加装的起重 尾板高度为 2.5 米,宽度为 2.5 米,无法提供加装的合法手续,本机关认 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 道路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3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委托代理人陈团 结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团结亲口承认了当事人 第 1页 共 3页 违法事实及改装车厢栏板的相关情况;证据 5,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及驾驶员取得货运车辆从业资 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 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栏板外形尺寸轮廓情况等;证据 7,营业执 照复印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情况;证据 9,委托书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委托代理人代为 处理本次违法行为及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证据 10,被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团结的身份信息 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团结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沪 EF7006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7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委托代理人陈团结代表你单位向本机关明确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审核后予 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 于你单位具有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 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五)项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和 《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道路运输经 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 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第 2页 共 3页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9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胡远和,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5196703266116,联系电话:13487828751,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马迹 塘镇中溪村关山嘴村民组,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18 时 50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HR067 的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运载一个散发刺激气味液体的塑料罐体 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迎宾路海吉星前路段道路上,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 局执法人员戴忠贤、欧英俊等四人在此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 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 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胡远和,该车运载的是 0#柴 油, 从龙岭工业园海吉星中化加油站送往益阳龙岭工业园湘银肥业,车辆 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胡远和,本次运输承运人系胡远和,柴油主要是为湘 银肥业本厂机器加油,无运费收益,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辆至赫山区槐奇岭治 超站过磅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量为 2450 千克,扣除车辆装备重量后, 所载柴油(连罐体)重量为 551 千克。胡远和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道 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胡远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构 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道 路运输证》及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 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证据 4,对当 第 1页 共 3页 事人胡远和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胡远和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 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 据 7,车货称重检测磅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本次运输的危险货物重 量情况;证据 8,槐奇岭治超站地磅计量鉴定证书复印件照片(1 份),证 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及货物称重检测的计量设备经过国家计量鉴定部门检测 合格,其称重数据符合国家计量检测标准;证据 9,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胡远和本人质 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胡远和涉嫌未取得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胡远和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9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 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 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 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 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第 2页 共 3页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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