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科大实设[2008]3号-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pdf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实设〔2008〕3 号 关 于 印 发 《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 〇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1 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自制实验设备是通过各实验室自行设计、加工制造或由 学校独立组织加工制造,面向学生实验和科研的仪器设备。它对提高 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勤俭办学和实验室再发展等都具有重要 意义。 第二条 自制实验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仪器设备必须是教学和科研所需; (2)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国内 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费用 30%以上的仪器设备; 或有重大技术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3)有经费、技术力量和加工条件的支持; (4)自制实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二章 第三条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实验室根据需要填报《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项目 申请表》,提出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阐明该项目之目的、申请金额及 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第四条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的申请,先由学院评审后,经实验室 主任、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管理处汇总。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并会同财务处 共同审核,确认批准立项。 第六条 5 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2 第三章 第七条 过程管理 自制实验设备应纳入项目计划进行分配和管理,各项目 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第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实验室管理处汇报工作进展情 况。如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原因 及申请延期,延期只限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自制实验设备经费可用于材料和配件的购置、加工费和 必要的运输费。在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自制实 验设备经费使用规定,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项目,收回该项目 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自制实验设备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天津科技大 学自制实验设备项目执行表》,并由财务处和实验室管理处进行项目 经费的审核。 第十一条 自制实验设备经费的核算以实际支出总额计算,剩余 经费不可挪作他用。若实际支出经费总额超过申请经费,项目负责人 需书面形式提出追加申请。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和鉴定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 100 小时以上后方 可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验收表》 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实 施。验收鉴定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 3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成果和管理 自制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并验收后,项目组可根据自制 设备的技术水平、教学和科研效益等情况,申报教学成果奖或科技进 步奖。 实验设备项目通过学校鉴定后,学校将根据自制设备工作量的大 小、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 素,按自制设备项目实际投资额(外购设备部分除外)的 10%-15%比 例提取劳务费。劳务费从项目的投资金额中提取。 第十五条 对于优秀的自制设备项目,学校将对项目的负责人和 主要参加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产品的进一步开发、转让和推向 市场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自制实验设备,必须及时按项目决算费用 办理固定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 已作固定资产增值的自制实验设备,调拨和报废按固 定资产调拨和报废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附表 1: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项目申请表 附表 2: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项目执行表 附表 3:天津科技大学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验收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