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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3-07-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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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科大发〔2023〕39 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3 年 6 月 20 日第 24 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3 年 7 月 5 日 - 1 -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监督,规范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关于全面 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 《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 (津教委财﹝2015﹞ 16 号)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价、教育主管部门 等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财政票 据包括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天津市行政事业 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包括天津 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天津通用定额发票。 第三条 票据由财务处凭《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 《天 津市国家税务局购票登记簿》向天津市财政局、税务局领购。财 务处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结存、缴销,并建立专项账 册,如实记录和统计。财务处应设立票据领用登记本,用于记载 票据的领用、使用、交回情况。 - 2 - 第四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出具相应的票据,同时应按规定用途开具。 第五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学校 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章 票据使用范围 第六条 税务发票是各单位依据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 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增值税 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和电子)和通用定额 发票,开票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 技术转让费、租赁费、培训费、机动车停车收费等。 第七条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 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纳入高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 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等。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 济业务: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 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 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 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 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保险费、水电费、供暖费等。 - 3 -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 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 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 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其他符合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的经济业务。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依法接受以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名义捐赠的公益性资金的收取。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 纸质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捐赠票据须凭《天津市财政 票据购领登记簿》向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购买;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电子票据)领购需要在财政局网站提交领购票据申请,经上级 部门批准,即可在核准的数量额度范围内使用,并自动进行票据 号码编排;税务发票领购须经向主管税务部门登记后,凭税务部 门颁发的《发票购买簿》 ,按其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 - 4 -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票据的申领工作。财务 处应当设置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 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税 务发票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销、存工作。 票据必须按规定用途领用和开具,每次领用票据需在票据领用登 记簿进行详细信息登记并签名。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和核销 第十三条 票据在启用前,使用人员应先检查票据有无缺联、 缺号、少份、重号、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票据一般应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的开具必须 规范、正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得虚开未发 生的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使用。票据开具规范包括: (1)按序号填制; (2)项目填写 完整(付款单位、收费项目、收款经办人员及收费日期等均填写 齐全),数字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专用符号 封顶);(3)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内容 一致; (4)税务票据开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开具需 加盖财务专用章; (5)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 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开具增值税税务发票须凭银行来款认领单和横向项目科研 经费分配表及合同、人员培养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协 议,以及对方单位开票信息等,按业务种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后,如需更换票据或退回票据的,需要 对方单位或经办部门提供有效证明并收回原票据。 第十六条 对于整本已使用完或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剩余 票据及存根,要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 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 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 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税务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 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作为票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票据使 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按其编号进行登 记,以详细记载票据的存放、领用、核销情况,保证使用情况与 实际相符。 第十八条 财务处定期组织核销票据,检查所有票据应收取 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落实解 决措施。 第十九条 财务处对票据应实行专门人员负责制,加强票据 的管理,设置票据管理台帐,票据购买、存放、领用、开具、核 销责任到人。相关责任人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 6 -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票据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保管,财务处应 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票据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 和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 绝和隐瞒。 第六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严禁超范围或携往 异地使用票据;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撕毁、涂改、伪 造票据;禁止在填开票据时弄虚作假;禁止擅自出售或拆本使用、 销毁票据。票据丢失时必须立即书面报告财务处,及时查明丢失 原因,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减少票据丢失可能带来的损失,并对 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纪、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领购票据,包括向财务处、税务机关以外的 单位和个人购买票据、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 (2)不按规定填开票据,包括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 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 虚开票据,扩大票据开具范围等; (3)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包括丢失票据、毁损票据、丢失 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领用登记簿; (4)因票据管理不善而发生被税务部门罚款; (5)未按规定的用途或批准的项目使用票据; (6)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 - 7 - (7)未在规定期限与财务处核对票据。 对以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将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违反票据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 8 - 2023 年 7 月 5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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