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政字〔2023〕13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pdf
邹政字〔2023〕13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依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 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 建全国文明城市决策部署,按照“党政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 动、属地管理、城区先行、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实 施《条例》,扎实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 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规范市民养犬行为,逐步提高 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切实保障公民人 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重点区域 根据《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1- 实行分区管理。我市东起京台高速沿尚崇线向西至礼义路,礼义 路向西接邾国大道,邾国大道向北接尚义路,尚义路向西接西外 环路;西外环路向南接邾国大道;邾国大道向东至太平东路交汇 处,交汇处向东至西苇水库环湖路;西苇水库环湖路向东至仁政 路、崇义路交汇处,交汇处向东接京台高速(包括万佳阳光城、 东丽花园、孟子湖新区)以内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 一般管理区。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广泛进行 宣传,把握舆情导向,做好舆情监测,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舆论 氛围。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三)市教育体育局: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文明养犬宣传 教育,教育学生带动家长依法文明养犬。 (四)市公安局:负责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建设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五)市民政局:做好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 社会团体的监管管理工作。 (六)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 疑,指导养犬管理相关公告、通告发布等工作;将《条例》纳入 普法教育规划,做好普法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养犬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 犬管理工作。 (九)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 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和违法进入行为查处工 -2- 作;负责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查处工 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犬只禁入、 禁止乘坐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协调出租车车载 LED 屏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犬只诊疗机构监管、 犬尸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犬只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工作;执 行《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文物保护单位、星级酒店等管理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 犬宣传工作。 (十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 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储存、 使用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经营、营利性诊疗机构经 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做好养 犬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管理的 场所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十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条例》 组织实施工作。在重点管理区,配合有关部门布建犬只免疫、登 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购置智能犬牌、电子芯片及检查执 法等设备;做好犬只登记、管理有关工作;设立运营犬只收容救 助留检场所,组建流浪犬、无主犬专业捕捉队伍,配备有关车辆、 器械、装备等工作。 -3- 四、工作任务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工作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 记、规范治理三个阶段进行,随后转入常态化管理。(以下所列 任务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养犬重点管理区工作) (一)筹备宣传阶段(4 月 26 日至 5 月 10 日) 1.建设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市公安局牵头建设养犬管 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 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2.公布《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含图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3.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依托有资 质的宠物诊疗机构布设若干处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 服务点,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承担流浪、 无主、送交和扣押犬只的留检、收容、领养任务。由犬只留检场 所组建犬只捕捉专业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担流 浪、无主犬只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并报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印发《邹城市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活 动工作方案》,开展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发动。针对 12345 养犬管理热线投诉、举报等情况,各职能部门分头办理、 逐一答复,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 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公安机关组建专管队伍。市公安局明确相关内部机构承 担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 (二)集中登记阶段(5 月 11 日至 5 月 31 日) 养犬重点管理区设定的“一站式”服务点全部启用,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开通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犬只, 书面告知或者网络提示养犬人不予登记原因及补办事项;审核通 过的犬只,由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植入电 子芯片、发放智能犬牌,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各服务 点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规范治理阶段(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全市组织开展养犬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 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 措施进行规范整治。对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广场、绿地、公园、 小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 为;对市民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门治理,重点解决,逐 一反馈;集中开展没收无证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非法 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全面加强指导、督导力 度;新闻媒体要曝光一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 工作纵深开展。 (责任单位: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条例》是 建设法治济宁、法治邹城的具体举措,是养犬管理工作迈向法治 轨道的崭新起点,是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 门要从关注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 迫感,把养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镇街主要负 责人是《条例》实施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突出 重点,精心实施,把养犬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 挥《条例》的法治引领作用,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 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导向,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养犬管 理运行模式、协调保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 好局面。要强化属地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发挥镇街、村居的群 众工作优势,全面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 会参与度,促进我市养犬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 (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 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原则,加大登记、处罚力度,落实管理措施。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养 犬管理工作的考评考核。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确保养犬管 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 管理目标。 (四)讲究策略方法,严格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 际工作中,要牢牢抓住登记签注和严格执法两条主线,以全面登 记签注推动严格执法,以严格执法促进免疫登记,将两者有机结 合、相互推进,确保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在执法和管理 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 究工作策略和方法,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6- 附件 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薛 波 副组长:王建伟 李 成 冲 员:周长忠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冯广伟 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市教育考试中心主任 孔丽丽 市民政局副科级干部 杜中锋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新科 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让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房产服 务中心主任 葛 伟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 博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管 理服务中心主任 边贻湖 市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俊峰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陈国良 市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市爱国卫生和 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7- 汤卫峰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市知识产权服 务中心主任 王广强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谷海林 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盛 市互联网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 超 席丽红 大束镇党委副书记 梁 中心店镇党委副书记 冰 高广路 北宿镇党委副书记 张 明 钢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高德文 千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侯西波 凫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王建伟兼任办公室主任,王 广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23 年 4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