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政办字31号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pdf
邹政办字〔2020〕31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 实 施 意 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系列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落实落地,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 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 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文件精 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全面推行工程建设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充分利用市公共 — 1 — 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落实“不到场、零见面、 全电子、零跑腿”要求,切实减少交易各方主体人员现场流动。 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在各行业领域全面 推广电子招投标,同时做好电子签章和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实 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不见面开 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开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通过电子平台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 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 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完善对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的设置配备,实现对电子招投标 交易全程监管。 二、实施数字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创新见证服务方式, 提高服务效率,推行数字化见证。要从监控、网络、智能化设施 等方面加强建设,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视频监控等软硬件设施 串联起来,打造开评标区域与数字见证室互通平台,实现数据实 时汇聚、全程监控、实时记录的“一张网”布局。要以数字见证 辅助交易过程监管,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依法进行交易活 动,如实记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实现项目交易全过程网 上留痕,让交易有迹可循,可追溯、可查询。同时借助网络、语 音、视频等,全方位监管交易开评标现场,实时、全景、在线开 启见证服务,实现交易活动智能化、电子化管理,营造规范、高 效、阳光、绿色的交易市场环境。 — 2 — 三、推行异地远程评标。推进实施跨行政区域异地远程评标, 共享专家资源,降低评标成本,减少人为干预。实施专家评标签 名系统,评标前通过对专家身份进行刷脸验证,并绑定网上签名, 对评标专家“一标一验,一标一签”,全面实现无纸化评标,压 实评标专家责任。通过省专家库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解决 专家资源不足问题,实现评标专家和其他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设施场所、监管环境等资源共享,保障异地远程评标工作科学、 规范、协调和统一开展。交易平台要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 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安全管 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 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 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 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 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 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 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政府和 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 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 支持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断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 力和水平。 — 3 — 五、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 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招标采购人应当集体研究、择优竞价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招标代 理服务费;应当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支 付方式和时间。代理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 件中明确支付金额、方式、时间,并单独列项计入招标控制价。 六、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 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 保险。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 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 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 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三)着力推行履约 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 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 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 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 — 4 — 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 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 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 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 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 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七、放宽承揽业务范围。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 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 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招标人对投标 人经营资格确定时,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 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 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 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 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 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 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 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 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 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取 — 5 — 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 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 审核环节。取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 金。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公告、文件等事中事后监 管,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等按比例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 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监 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肢解发 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 各业务验收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标准和需提交 材料清单,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推进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九、完善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新模式,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分级分类标准,将企业划分为诚信 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4 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机制;对轻微 失信和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原则上每年最多组织一次“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检查;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管控。监 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信用情况等,建立投标人主体信用情况与 履约保证金收取减免或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联动机 制和退还机制。建立违规失信曝光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 专栏,集中曝光各类交易主体的违规失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 6 — 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十、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发改局、 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 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 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局要指导 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 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改局以及各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重点,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 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 境。凡需论证的招标采购文件,招标人要从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或 综合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合法合规性论证,主 要审查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是否存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 十一、畅通投诉渠道。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 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建立投诉超时 受理的约束及处罚处理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交易中心要建立投 诉转办机制,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 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 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信息共 享至信用中国(山东)。 十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 — 7 —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 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鲁发改公管〔2019〕106 号) 等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扎实做好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内容外,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 程公开、全程留痕、可溯可查。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 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 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 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由管理或实 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等按照 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0 年 11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