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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字〔 2017〕25 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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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字〔2017〕25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 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 年9 月28 日微山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微政办 字〔2012〕65 号)同时废止。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8 日 -1- 微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 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 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 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 《济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 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 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 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 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 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 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 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 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 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 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 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 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 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渔业、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 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 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 -3- 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 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 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 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减灾委成 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 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的应 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 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 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 应。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 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 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在灾害 发生后 1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 报告;县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报送的灾情信息后,1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 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立即 核实并在30 分钟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 县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上报到县政府的时间距 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和 乡镇(街道)、开发区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 天 9 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乡镇 (街道)、开发区立即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 应在 5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4.1.3 对干旱灾害,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应 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 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 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 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 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5-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 原则,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 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 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 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 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 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 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 5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 (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 15 万人以上。 -6-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 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 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发 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 施: (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 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 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 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 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 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 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 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 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 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7-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 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 助资金,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 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和单 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 5)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 救助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 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 灾,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和物价局保障市场 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 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 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 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计生局及时组织 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 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 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 7)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配 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8- ( 8)县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 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 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 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 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 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 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 (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 人以上,1 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0 间以上,3000 间以下; (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 10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9-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 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 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县减灾委组织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 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 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2 )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 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 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 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 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 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 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 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 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 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 10 - 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 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和单 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 5)县卫生计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 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国土资源 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 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 6)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配 合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 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 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 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 工作。 (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 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 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 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1 - 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2000 间以下; (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 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 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 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2 )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 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按 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 - 12 - 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 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资金支持,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 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公 路、港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 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 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启动Ⅳ级响应: (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 人以上,1000 人 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以上,1000 间以下; (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 13 - 数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 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 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 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 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 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 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 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 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 施。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 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金。 ( 5)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 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计生局指导 - 14 - 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 镇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社会造成 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 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 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 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 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 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 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 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 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 - 15 - 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 次年春季,受灾乡镇( 街 道) 、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每年9 月下旬 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 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每年9 月底前统计、 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 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 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 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 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 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 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 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 织实施,采取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 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 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 - 16 - 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规划,合理布 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 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倒损住房核定情 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 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 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 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应采 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 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 乡镇(街道)、开发区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 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县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 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 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 - 17 - 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 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 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 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 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济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方案》《微山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 方案》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 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 道) 、开发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 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 县财政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在自然灾害发 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 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 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 - 18 - 救助需要。 7.1.6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 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 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 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县、乡救灾物 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 紧急配送体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 道)、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 况,按照合 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 库 (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 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 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建 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 - 19 - 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社 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 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 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 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 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督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 置通信系统畅通;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 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 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 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 作。 7.4.2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开发 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 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 - 20 - 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县交通运输、公路、港航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 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 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 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县有关部门(单位)或受灾乡镇 (街道)、开发区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受灾乡镇(街 道)、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 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 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 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 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 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 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救灾管 理工作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 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 21 - 7.6.2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当地 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 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 多发易发乡镇(街道) 、开发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 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 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 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 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 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 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 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 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 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救灾 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 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 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 22 -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 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 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 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水 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 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 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 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 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宣传活 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 - 23 - 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 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 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 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 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综合减 灾示范县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 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 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 能力。 8.2 培训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 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减灾委成员 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 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 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 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评估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微 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乡镇 - 24 - (街道)、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 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 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 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 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 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 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25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6 - 2017 年 5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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