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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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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师校字〔2020〕18 号 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招 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采购质 量,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9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13]189 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九部委第 23 号令修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1 第二条 学校及附属部门的招标采购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招标采购实行申请 审批制。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内容、资金性质、 范围、规模、途径等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成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 。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委、计财处、 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中 心、信息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 (二)指导、协调与监督全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招投标工作; (三)讨论并解决招标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 设在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执行学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招标 2 办法、评标纪律、评标规则; (二)组织管理招标活动,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四)协调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合同; (五)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六)做好工作记录并做好招投标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七)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招标采购事务。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方式、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招标方式及范围 (一)货物及服务类 1.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金额在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类和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 、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的采购,采取校内招标或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进行采购。 2.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服务类和金 额在 5 万元以下的货物类的采购,项目单位严格按本部门(学院) 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可采取自行采购。 3.凡列入自治区财政厅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货物及服务 类的采购,经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满足 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4.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经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允许分散采 购的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实用软件、教材、图书、实验材料、 学生服装、学生公寓用品、行政办公设施、房屋租赁、工程监理、 3 工程设计、饮食服务行业的大宗食品、大型设备维护、维修、基 建工程中的部分主材、经营承包等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 情况,由学校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需符合政 府采购程序。 (二)工程类 1.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需上报政府集中采购。 2.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 项目需上报部门集中采购。 3.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零星建 造、修缮、装修、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 情况,由学校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4.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内的新建工程相关项目,由温泉 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按其部门管理规定自行采购;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内的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 室和后勤服务中心按其部门管理规定直接派工。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招标的其它采购项目。 (四)以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抗灾抢险期间的应急项目; 2.涉及技术保密的项目; 3.个人向学校捐赠,本人希望项目完毕向学校移交实物形态 的项目; 4.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及 服务类的采购,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进行采购。 4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学校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计划或追加预算项目。 (二)使用其它经费,资金已落实并经学校批准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招标的项目单位通过办公自动化报送“采购 审批”相关审核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 负责报批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上工 作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和项目单位协作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询价、竞 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 文件中技术标书部分由项目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商 务标书部分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技术标书部分应包 括: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工程数量、工 程质量、技术要求、付款方式、质量标准、经营业绩、售后服务、 开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第十六条 申请货物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技术标书部分应包 括:项目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 资金来源、交货或完工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申请预算大于 10 万元,应提前 15 日向 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 7 日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单位 依据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补充纪要等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施工或供货期间,根据合同要求和内容, 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由项目单 5 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举行招标采购工作,招 标采购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 有权查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 法暂行规定》(九部委第 23 号令修改)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师范大学招 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新师校字[2009]28 号同时废止。相关部 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2020 年 1 月 16 日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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