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微政字〔2015〕47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滨湖新 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各企业: 为推进全县民生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确定自2015 年6 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 年,城市低 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20 元,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不低 -1- 于 349 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 年,农村低 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5 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不低 于 179 元。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5 年,农村五保集中供 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 5900 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 4000 元。 二、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保障和改 善民生的具体行动,是县委、县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 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 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做好提标工作。 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 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 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 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 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15 年 10 月 12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0 月 12 日印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