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政字〔2023〕18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邹政字〔2023〕18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5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 我市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 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 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邹城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 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 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 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 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 但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须由我市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 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 2 — 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 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 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 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 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 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 发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 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 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 3 —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 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 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 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 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镇(街道)组 织先期处置,在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镇(街道)两级政府组织先期 应对,同时,报请济宁市政府应对,在济宁市级相关应急指挥 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报请济宁市政府负责应对。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 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 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 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 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 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 4 — 发生突发事件,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 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 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市政府决 定启动,由市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 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由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常委副市 长和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 指挥;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市政府分 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 发地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决 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 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中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 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 应。以上响应程序将根据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 应调整。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层面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 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 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 — 5 — 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突发 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 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由邹城市人民政府 制定,报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 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 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 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牵头制订,报邹城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济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应 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 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依据同级政府专项应急 预案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 案。由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 (5)镇(街道)应急预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市政府 备案,同时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6)社区、村(居)应急预案。各社区、村(居)编制 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镇(街道)应急预案》相 衔接,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7)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发布,报负有应急管 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或备查。 — 6 —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 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 充、完善;鼓励相邻、相近的镇(街道)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 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 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 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 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 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要把每一项职 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 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 入预案,合并编制。 (2)应急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 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 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 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 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领导机制 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党政 — 7 —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要求,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 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 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制 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 指挥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市级议事协调 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市级专项应 急指挥机制总指挥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 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 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制的 衔接。 3.3 市级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 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 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 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上级政 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市与相邻县(市、区)联 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 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 8 — 3.5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 挥机构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 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 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 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3.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设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 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 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 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 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 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 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 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 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 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 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 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 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 — 9 — 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 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 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 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 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 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 及其它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 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 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 卫,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 的处理;指导有关镇街、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 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 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 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 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 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 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 — 10 —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 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 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 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灾情 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当上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本现场指挥部自动并入上 级现场指挥部管理。 3.7 专家组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 等)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 服务工作。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 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 对策建议。 3.8 基层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 24 小时值班制 度,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 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 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救助等工作;指导村 (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 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 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建 — 11 — 立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 伍建设,有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 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 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 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 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 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 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 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市政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要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 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镇 街和相关部门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 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 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 — 12 — 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市 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 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 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重要 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 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 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 共安全风险因素,满足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 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 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 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 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与预警 4.2.1 监测 各镇街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 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 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 — 13 — 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 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 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 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 件进行监测。 4.2.2 预警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 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 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 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 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 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 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 制定,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它突发事件, 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 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 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 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济宁市政府和有关 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 14 — 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 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 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 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 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市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 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 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应 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 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 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 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 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 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 15 — 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 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 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 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 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 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 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安全 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 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 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 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 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 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单位、 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 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 16 —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 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 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 家、省、济宁市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 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 时报告济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 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 (5)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 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 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 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镇(街 道)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 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 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 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 — 17 — 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 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 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 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或按照属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 市政府报告。 (4)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对突发事件(事故)进行研判、 评估,决定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 要时,及时向济宁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 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 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 机构(机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 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 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 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 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 — 18 — 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 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 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 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 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 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协同联动。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大队、社会应急 力量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 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 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和救援行动。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 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 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 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 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 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 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 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 — 19 — 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 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 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 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 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 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方 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 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 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 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⑧落实市政府设置的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 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它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 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 疾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 20 —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 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 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 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事发镇(街道)人 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 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 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城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 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 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 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保卫,在市政府机 关、军事机关、广电通信、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 — 21 — 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 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 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 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 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市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 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 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 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 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 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 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 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 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 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事发地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 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 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 — 22 — 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 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 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组 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 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 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 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 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 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 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 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 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现有处 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 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决定。进入紧急状 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4.6 区域合作 — 23 —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 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县(市、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 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 联动保障。 4.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 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可 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 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 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 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 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秩序。 4.5 恢复与重建 4.5.1 善后处置 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 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 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 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 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 24 —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 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健全市政府统筹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 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 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镇(街 道)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 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 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 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 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 秩序。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援助的, 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市政府有 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 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5.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 行援助。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 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 — 25 — 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工会、共 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 等社会救助活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 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5.4 调查与评估 (1)市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 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市政府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 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 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 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 抄送市应急局。 5 资源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 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 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推 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 力军。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 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 26 —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游游、卫生 健康、应急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 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 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 现互联互通。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 点地区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 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 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 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 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 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 财力支持 (1)市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 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市应急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 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 — 27 — 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 难的地区,启动了上级政府应急响应的,上级政府应根据实际 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 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和审计部门 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 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 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 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 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 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 物资装备 (1)市应急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 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 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 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市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 水车、大口径钻机、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 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 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 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 — 28 — 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 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 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 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 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5.4 科技支撑 (1)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 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 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 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 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 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 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 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 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 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 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 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济宁 市、山东省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 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 — 29 — 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鼓 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级应 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5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 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和灾情防疫工作,及时组织有 关单位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5.6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发生突发事 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 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 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 运达。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 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 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 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 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 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5.8 避难场所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 — 30 — 用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 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 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 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 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5.9 通信保障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 制,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 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构建互联互通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 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组织对损毁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鼓 励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在重点行业领域配备卫星电话等通 信设备,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0 其他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发展 改革、综合执法、气象、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 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油、暖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供 给,提供地理、地质信息保障,开展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 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 测和预警,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情、水文信息保障,发 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等。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 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市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 — 31 — 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 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 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市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 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 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编 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 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 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有效性。 (3)各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 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 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 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 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 — 32 — 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局综合 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 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 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 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 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 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 济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制订,经有关会议审议、本部 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市政府和上一级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市级预案相衔接,经 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向有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 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2 年进 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 — 33 — 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部门预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 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 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 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 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 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 — 34 — 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 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 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 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 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 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 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 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 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 和监督。 (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 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 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 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 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 — 35 — 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 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 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 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 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市应急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 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邹政字〔2021〕 47 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单位) — 36 — 附件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一、自然灾害类 序 号 1 事件类别 气象灾害 2 水旱灾害 3 4 5 6 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森林火灾 自然灾害救助 7 生物灾害 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市气象局 市应急局 市农业农村局 专项应急预案 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邹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 案 邹城市突发地震应急预案 邹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邹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邹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邹城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序号 1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2 大面积停电事件 市发展改革局 (市能源事业 石油天然气管 发展中心) 道事件 3 非煤矿山事故 4 煤矿事故 5 危险化学品事故 6 烟花爆竹事故 7 工贸行业事故 市应急局 专项应急预案 邹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 案 邹城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事件应 急预案 邹城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邹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邹城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 37 — 序号 事件类别 8 火灾事故 9 道路交通事故 10 水路交通事故 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突 发事故 燃气事故 11 12 13 14 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市消防救援大 队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 专项应急预案 邹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7 供热事故 城市供水突发 事件 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18 辐射事故 19 重污染天气事件 20 突发环境事件 21 旅游安全事件 市文化和旅游 局 邹城市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2 单建人防工程 事件 市人防办 邹城市单建人防工程事件应急预 案 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专项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局 邹城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邹城市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病应急预案 邹城市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 预案 15 16 市水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 市市场监管局 济宁市生态环 境局邹城市分 局 邹城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邹城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邹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1 2 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 3 职业中毒事件 — 38 — 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专项应急预案 5 食品安全事件 药品(疫苗) 安全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 邹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邹城市药品(疫苗)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6 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 邹城市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主要牵头部门 (单位) 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事件类别 4 四、社会安全事件 序 号 1 恐怖袭击事件 2 刑事案件 3 群体性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 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市 场供应突发事 件 4 5 事件类别 邹城市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邹城市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邹城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委网信办 邹城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邹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 6 金融突发事件 7 涉外突发事件 市金融行业发 展服务中心 市政府办公室 8 民族宗教事件 市委统战部 邹城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9 舆情突发事件 市委宣传部 邹城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邹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邹城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备注:具体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内容,执 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增加和调整,预案内容和名称按照 与国家、山东省、济宁市对应预案相衔接的原则最终确定 — 39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40 — 2023 年 5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