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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47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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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20〕47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 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 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 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公司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进 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务实 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 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 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企业” )。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 2 —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 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 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 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 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 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 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 3 —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 使用。主要包括: (一)投资额度 100 万元及以上的; (二)融资额度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三)调度资金的; (四)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 的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决策规则及程序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充分酝酿沟通。 (一)应确定会议议题,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成员根据职 权分别提出,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决策前应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吸收意见。重大投资和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 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实施法律审查。 — 4 — 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的意见。 (三)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提供相 关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参与决策的人员可 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集体决策或 影响集体决策。 (四)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 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组织和监事会,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 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九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时,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一)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应按照 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决策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 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作出决策。 (二)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会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 论性意见。决策人事任免事项,可试行票决制方式。因故未参与 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 有参与决策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 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 达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 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重组改制、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 — 5 — 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四)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 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 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决策时,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应主动 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企业监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监 督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果、参与人员及其意见、 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完整详细地记录在案, 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 告有关决策情况。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并进行集体讨论评估,讨论情况记录在案。 (二)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未设董 事会的经营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个人对 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 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 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 — 6 — 决策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 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 映。 (五)须向市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批的“三重一 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请示件形式,附企业内部决 策意见或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市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同意。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的经营 班子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 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组织会议、董事会、经营层 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 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责任追究等事 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后方能实施。各母公司应负 责指导所属子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出资和管理层级,层 层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督促企业抓好工作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 政府报告;市委巡察机构要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纳入巡 — 7 — 察重点,着力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拉疲沓、弄虚作假、做表 面文章、敷衍执行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应作为企业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 内容;作为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作为党务、企务公开 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 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 究: (一)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材料与事实有重大出入 或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四)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五)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六)其他导致决策失误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五条 — 8 — 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法规 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9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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