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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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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1〕2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 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 号)和《济 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 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4 号)要求,现就 在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 (一)承接省级事项清单。省级行政机关、单位负责本系 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省司法厅审核后报请 公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我市各级各行政机关、单 位要全面承接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 实施。(2021 年 6 月上旬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单位具体实施) (二)梳理本级事项清单。各级各行政机关、单位应当按 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省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 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 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 — 2 — 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等数据共享方式 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 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 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 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 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 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 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由本级政 府公布实施。(2021 年 6 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 门、单位具体实施) (三)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 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清单。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单位需要调整清单的,向市司法局 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调整公布后的清单于 7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 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 (四)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定通用性工作规程, 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 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 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2021 年 6 月 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 3 — (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用性 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 项通用清单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 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六)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 求,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 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 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 告。(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七)明确公开告知承诺书的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决定向 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 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 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 单位具体实施) 三、强化核查与监管 (八)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 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 位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 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 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 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 — 4 — 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 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 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 业和群众办事。(2021 年 6 月底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 实施) (九)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通过一体 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大数据中心要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需 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的,市司法局要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 关要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2021 年 6 月底完成,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 据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 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要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 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 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 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 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 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 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 5 — 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四、完善信用管理 (十一)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要建立告知承诺信 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 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 异议处理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 纳入信用记录。(2021 年 9 月底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 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十二)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建立 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 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 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 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 数据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市级行政机关、单位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 — 6 — 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市司法局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十四)强化风险防范。各镇街、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 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 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十五)加强培训指导。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 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 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 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 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 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六)加强督察激励。要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 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 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 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 奖励。 附件: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 7 — 邹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庆节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孔庆国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员:邢凡文 郭 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大数据局局长 崔俊锋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伟 杨学贞 市司法局局长 张 市财政局局长 亮 郭目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秦仕儒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史 尉 市税务局局长 孙 利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张 宾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杨学贞兼任办公室主任,市 司法局副局长孔玮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1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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