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7-7.13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9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明辉,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40907215X,联系电话:13762727343,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 河镇柏家冲村肖家瓦屋村民组,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6 时 46 分,驾驶牌号为湘 H1ZT09 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运载液化气罐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路 段处道路上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戴忠贤、欧英俊等四人 在该路段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 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 问驾驶员周明辉,该车运载有 16 个(11.5 公斤级)灌满液化气的气瓶,从 赫山区龙岭液化气站送往益阳赫山区泉交河送到各家各户赚取 18 元/瓶的差 价,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周明辉,本次运输承运人系周明辉本人,检 查时尚未产生收益。周明辉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 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周明辉未取得《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道路运输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证》; 证据 4,对当事人周明辉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周明辉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5,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 第 1页 共 3页 息与身份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 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周明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9008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 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 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 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自行卸载了运载的危险货物,减轻 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 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 条例》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25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湖南和信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袁浩 联系电话: 13574189778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成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21栋 1203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5567690460T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AM9082 的三轴车辆于 2023 年 07 月 05 日 12 时 50 分装载混凝土添加剂从岳阳送往汉寿,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 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三轴,车货总质量 301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三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该车超限 5100 千克,超限率 20.40%。你单位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 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 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 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1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 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26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清明 联系电话:13908412039 地址: 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768007285C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7C598 的六轴车辆分别于 2022 年 08 月 09 日 15 时 03 分 29 秒、2022 年 10 月 17 日 22 时 37 分 17 秒行驶在益 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 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 质量分别为 54800 千克,超限 5800 千克,超限率 11.84%;54600 千 克,超限 5600 千克,超限率 11.43%。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 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800 千克,超 限率 11.84%;超限 5600 千克,超限率 11.4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 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 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 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 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 1 页,共 2 页 1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壹 仟伍佰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0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高绍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1197804098739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736371242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山田村第十村民组32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7月07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6261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6261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5月 10日19时36分39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为20500千克,超 限2500千克,超限率13.89%。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 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高绍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0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9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 第 2 页,共 3 页 2 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李攀科 性别:男 民族:回族 身份证号:430922198504085516 职业:司机 联系电话:1375505882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军功嘴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77m路段处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7月07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9866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9866的六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2年 10月21日23时12分33秒、2022年10月27日22时19分25秒行驶在赫山区 欧牌线S508线K129+777m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 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 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 六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54900克,超限5900克,超限率12.04%,55050 千克,超限6050千克,超限率12.59%。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 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第1页,共3页 1 (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李攀科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0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9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 第 2 页,共 3 页 2 壹仟伍佰元、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2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邓承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6197906021355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577377672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小溪里村第五村民组109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处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7月 10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3915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 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3915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8月21日 至2022年10月13日时间段内共2次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 哨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 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 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19900千克, 超限1900千克,超限率10.56%;20000千克,超限2000千克,超限率11.11%。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 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 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⑥对当事 人邓承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等。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1页,共3页 1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 罚告〔2023〕4092号) ,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 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千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的规 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陆佰元整的 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2页,共3页 2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 币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刘热情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503197009081039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3923845451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六庙塘梅兰村新华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7月11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KV300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KV3008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2月 22日21时18分45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超限 7500千克,超限率15.3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刘热情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9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 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 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 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 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 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4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甘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24198205240818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3574015895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大冲村团山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7月12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N0R392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N0R392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19日17时25分13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4200千克,超限5200 千克,超限率10.6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④ 驾驶员证件复印件、⑤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⑥动态检测系统抓 拍现场照片(1份) 、⑦询问笔录(1份)⑧委托书⑨当事人及当事人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何艳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 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 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2日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何艳军送达了《行 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益赫交罚告〔2023〕409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 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 第2页,共3页 2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 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64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曾锋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81199004102812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173724258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人中村七村民组359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7月12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6059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6059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18日13时39分23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为20400千克,超 限2400千克,超限率13.3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曾锋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9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 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 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 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 第 2 页,共 3 页 2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6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易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81197005049376 职业:司机 联系电话:13575057511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许家居民区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处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7月13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AC2949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AC2949的四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3年 01月10日14时59分02秒、2023年02月15日13时33分19秒、2023年04月 05日15时30分54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处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35700千克,超 限4700千克,超限率15.16%,35700千克,超限4700千克,超限率 15.16%,34700千克,超限3700千克,超限率11.94%。根据《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 款第六项规定中关于四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 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3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份)、 第1页,共3页 1 ④ 短信告知提醒截图(3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3份)、 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 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易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9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 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 第 2 页,共 3 页 2 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 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 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壹仟贰佰元、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 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联 系 人:周 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1502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殷雄,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9008232738,联系电话:18075126959,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桥镇八一村肖家村村民组 29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3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2203 的四轴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岳盛搅拌场运至灵宝山办事处,于 2023 年 07 月 03 日 09 时 39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衡龙桥镇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 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624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5240 千克,超限 率 49.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殷雄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 (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 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殷雄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证据八,委托书及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 等。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15020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1502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建国,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124197402187612,联系电话:13974989153,住址:宁乡市历经铺新宝 塔社区,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 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 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C9219 的四轴璃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该车混凝土由长兴搅拌场运至八一村工地。于 2023 年 07 月 05 日 11 时 39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衡龙新区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 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2350 千克。依据《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1350 千 克,超限率 36.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驾驶员杨建国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杨建国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格。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杨建国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1502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 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 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1502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朝晖,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124197312148716,联系电话:13549676278,住址:湖南省宁乡县道林 镇,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 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 事人委托代理人杨赞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AN3506 的四轴集璃联合牌重型特殊结 构货车装载混凝土,该车混凝土由新南方搅拌场运至万洋国际工地。于 2023 年 07 月 07 日 08 时 40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衡龙新区路段时被 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9750 千 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 超限 8750 千克,超限率 28.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赞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赞承认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过程;证 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李冬辉 的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 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赞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 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1502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杨赞代表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 (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 比较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201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戴滔(长沙市雨花区滔和货运部),性别:男,民族:汉族,身 份证号码:430681199008085216,联系电话:18692165200 ,住址:长沙市 雨花区汇金路 128 号 1 栋 118,职业:货运经营者,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 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 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6B187 的四轴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泥巴,从宁乡运往欧江岔大闸,于 2023 年 07 月 10 日 08 时 10 分,行驶 在赫山区欧江岔大闸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 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888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 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7880 千克,超限率 25.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建红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供 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七,驾驶员杨志高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九,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来接 受调查处理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建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2014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建红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 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第 2页 共 3页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3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明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70123497X,联系电话:17763713328,住址:湖南益阳市赫山区 泥江口镇,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5688 的三轴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碎石从南坝运至新市渡附近工地,于 2023 年 07 月 06 日 10 时 30 分,行 驶在赫山区谢灰线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 车车货总质量为 4243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质量 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7430 千克,超限率 69.7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曾明伟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曾明伟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证据八,当事人 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曾明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3006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万元以 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 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 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 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第 2页 共 3页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6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谭惜今,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307083336,联系电话:18073770639,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 河镇干角岭村孙家屋场村民组,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8307 的六轴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装载砂子,该车砂子由赫山区槐奇岭运往赫山区宁湖桥。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6 时 12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宁湖桥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 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5960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 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现已超限 10600 千克,超限率 21.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 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 证据三,对谭惜今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 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 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谭惜今的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 件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 运输营运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谭惜今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6008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比较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 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901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巍巍,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303222730,联系电话:15080727088,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桥镇枫梓冲村腰塘村民组 23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质 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 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A6263 的六轴陕汽牌重型半挂牵 引车装载泥巴,从益阳电厂运往江西省高安市,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14 时 02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火车站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 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649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现已超限 15960 千克,超限率 32.57%。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杨巍巍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 物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杨巍巍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格;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杨巍巍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901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 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 2页 共 3页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901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兴,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621198007105712,联系电话:15074085898,住址:湖南省岳阳县中洲 乡扬山村稻田村民组 38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 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 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FC6606 的六轴东风牌重型半挂 牵引车装载玉米,从岳阳市运往益阳市资阳区,于 2023 年 07 月 12 日 04 时 20 分,行驶在赫山区宁珠线笔架山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 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5912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 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现已超限 10120 千克,超限率 20.6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李兴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 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 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李兴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第 1页 共 3页 格;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李兴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9016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 ,属于 违法程度为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的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湖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1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77465X,公 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 1 号附 1 号,联系电话: 1366742595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赵震宇。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 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C17708 五十铃牌中型厢式货车由扈伟 驾驶,于 2023 年 07 月 07 日 10 时 08 分,行驶在赫山区 G319 线龙光桥街道 宁家铺路段公路上,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私自加装了起重尾板,明显存在 涉嫌改装改型迹象,被在该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的益阳市赫山区交 通行政执法人员袁俊伟、袁江(执法证:18080217129、18080217114)等三 人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 检查,经查,本次运输是从湘潭市运往益阳市,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云通物 流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是扈伟,承运人为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430304200919。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 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该原有的尾箱板私自加 装的起重尾板的高度为 1.8 米,宽度为 2.35 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 片、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车辆证件复印件、车辆所属业户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对委托代理人申洁群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洁群本人阅示并发表 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 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100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 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 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五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 你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年 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且主动拆除了加装的起重尾板,不符合“轻 微不罚”“首违不发”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五)项和第三款第 (一)项之规定和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 路运输公路)(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 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 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第 2页 共 3页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701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定远县恒安汽贸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5MA2N2K736F,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西村大林组, 联系电话:1520550780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杨发武。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车辆牌号为皖 M11103 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于 2023 年 07 月 11 日 17 时 50 分,由肖文博驾驶运载基质沥青,行驶至赫山 区银城南路学府花园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 现,经检查证件并询问驾驶员肖文博,该车辆所有人为定远县恒安汽贸运输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运输是从汨罗运往怀化,承运人系定远县恒安汽贸 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查阅《危险货物品名表》(国标 GB12268-2012)沥青位列第 1999 号,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条规定,属于危险货物,肖文博当场只能提供该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营运证,不能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政务》网站查询核实:定远县恒安汽贸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驾驶员提供的随车货单照片,证明了违法车辆装载的货物名称及数 量等情况; 证据 3,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4,交通运输部政务网站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 (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和《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5,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文博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委托代理人 肖文博供述了当事人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6,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 息与身份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 证据 7,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8,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证据 9,委托书、法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来接受调查 处理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文博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肖文博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 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7010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肖文博代表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 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 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单位)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 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自行卸载了运载的危险货 物,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 第 2页 共 3页 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当罚 〔 2023 〕 J82005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0100738984173F,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 199 号, 联系电话:1397498177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刘志勇。 你(单位) 所属湘 AY2352 赛特牌中型客运车辆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11 时 15 分,由驾驶员尹亮宇驾驶在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欧牌线路段停靠 上、下乘客,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查:该车许 可的线路为鲜鱼塘至长沙西,许可的线路及停靠站点没有该路段及站点。另 据本机关查明,该车辆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在该路段停靠上下乘客已被本机 关查处一次。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属客运车辆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 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 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 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 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的规定,有 驾驶员身 份证照片、驾驶员电子从业资格证照片、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驾驶证照 片、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决定书照片、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照片、车辆道路运输 证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涉案车辆线路牌照片、系统查询涉案 车辆许可线路情况截图等 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 (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 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一仟元以上三 仟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 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第二次被执法机关发现的处罚基准,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贰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第 1页 共 2页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益阳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 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894442 签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2页 共 2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QC16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乡楚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4694009682R,公司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新民路 2 号,联 系电话:1397490190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许竞。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H2818 的三轴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泥巴,于 2023 年 06 月 15 日 16 时 11 分,行驶在 G319 线快活岭路 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3150 千克。本次运输是从宁乡运往快活岭。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 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8150 千克,超限率 72.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孟桂良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 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周勇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宁乡楚顺渣土运输有限公 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QC16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 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四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第 2页 共 3页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201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强,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0119770902551X,联系电话:18007378955,住址:湖南省益阳市香铺 仑乡,职业:司机,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驾驶湘 HA5799 四轴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涉嫌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A5799 的驰田牌四轴重型自 卸货车装载泥土 ,从益阳赫山区沧水铺镇送往赫山区泉交河镇,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8 时 1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路段时被本机关 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6980 千克。经 现场调查和对驾驶员曾强询问得知车辆所有人是益阳市盛翔运输有限公司。 驾驶员及本次承运人是曾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 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5980 千克,超限率 51.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曾强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 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六,驾驶员曾强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曾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201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2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欧献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01212787X,联系电话:13973692890,住址:湖南益阳市八字哨 镇照面山村,职业:货运车辆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取得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5 日 08 时 20 分,驾驶牌号为湘 A44130 二轴福田牌重型栏板货车运载电缆行驶至赫山区欧江岔镇路口路段 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熊恺,彭雄等四名执法人员巡查发 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证实:车辆所有人为彭文斌,2022 年已卖给欧献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实际所有人系欧献明,本次运输 是从益阳市送往欧江岔工地,承运人和驾驶员是欧献明本人,本次运费为 400 元,执法检查时运费尚未取得,该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货运,但 无法当场提供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 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欧献明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证》,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事实已构成未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 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取 得的《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事实;证据 4,对当事人欧献明 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欧献明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货运经营 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 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 第 1页 共 3页 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视频视听资 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欧献明 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欧献明驾驶车辆牌 号为湘 A44130 四轴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 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欧献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2005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 理决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 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经 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 款。本案中,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货物,停止了货运经营行为,消除了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 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6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伟建,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42619690207846X,联系电话:15115732506,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西安 镇闵家坪居委会墟场组,职业:货运业主,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J1A296 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于 2023 年 07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与梅林 路交叉路口处公路上,该车拆除了原有车厢的仓栅改为了低栏板货车,明显 存在改装改型迹象 ,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刘浩波和刘海洪 (执法证号:18080217136,18080217148)等四人在该路段依法实施交通运输 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 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曾伟建,驾驶员是熊宗辉,该车辆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湘交运管常字 430725203160 号,驾 驶员当场无法提供车辆拆除仓栅式栏板的合法手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 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 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曾伟建 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曾伟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 箱的相关情况;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 所有人信息及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复印件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 第 1页 共 3页 外形尺寸轮廓情况;证据 7,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1 份),证明经过系统查询核实了涉案车辆取得营运证相关信息情况。上述证 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曾伟建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 性,足以证实曾伟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湘 J1A296 车辆从事道路 货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曾伟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600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初次 发现,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 (2022 年版)第 55 序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为一般,依法应当处五 仟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道路运输经 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 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2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冯桥,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342123197501116530,联系电话:13855815846,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三堂 镇陈冯村委员会大冯 74 号,职业:司机,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21 时 26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TY728 的依维柯牌轻型封闭货车运载一个散发刺激气味液体的塑料罐体 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与城际干道路口路段道路上时,被益阳市赫山区 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熊恺、彭雄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 查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 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冯桥,该车运载的是废机 油,从市多个修理厂收集后送往沧水铺镇工厂,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 益阳绿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本次运输承运人系冯桥,检查时无运费收益, 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辆过磅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量扣除车体重量后所载废 机油重量为 1200 千克。冯桥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 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冯桥及车属益阳绿 芯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 的上述事实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第 2 页 共 3 页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 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道路运输证》及承运人运 输危险货物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 第 1页 共 3页 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证据 4,对当事人冯桥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冯桥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 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 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 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冯桥本人质证 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冯桥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冯桥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2004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 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依法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 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过 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货物,消除 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 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701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忠华,性别:男,民族:苗族,身份证号码: 43312719881112781X,联系电话:18074362937,住址:湖南省永顺县石堤 镇冷水村 268 号,职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16 时 10 分,驾驶牌号为湘 GR0156 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四名(2 男 2 女)行驶至赫山区沧泉线桂柳 塘路段处,女乘客正在下客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明、 陈国华(出示证件:18080217137、18080217146)等四人依法在此处依法实 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上前亮证,并说明事由后,依法对其进 行了检查,经询问驾驶员张忠华和乘客,车辆所有人为张家界久盛汽车贸易 有限公司,本次搭载的四名乘客中,有两名乘客是驾驶员张忠华通过顺道出 行平台接单的乘客,另两名乘客为张忠华通过朋友介绍电话预约联系后线下 招揽的,从永顺县开往长沙,以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200 元/ 人,驾乘互不认识,检查时四名乘客的车费均未支付,张忠华当场只能提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提供普通道路 旅客运输车辆营运证,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张忠华没有 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违 法车辆被查获时的载客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 证及承运人营运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普通道 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证据 4,乘客 第 1页 共 3页 覃荷玉、丁文波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 份),证明了乘客覃荷玉、 丁文波均供认了其搭乘湘 GR0156 的情况;证据 5,对当事人张忠华的询问 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张忠华承认了其本次的线下揽客并非法载客经营 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6,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 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7,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 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8,视频视听资 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搭乘乘客时的现场情况。证据 9,当事人与乘客线下联系揽客记录截图(1 份),证明了当事人本次载客 运输经营系通过线下招揽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张忠华本 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张忠华驾驶车辆牌号 为湘 GR0156 大通牌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张忠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701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 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 罚款。本案中,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 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转运了乘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 第 2页 共 3页 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9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佩,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22199312218112,联系电话:17726186126,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灰山 港镇麻园坳村松树山村民组,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21 时 05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A879B 的东风日产牌小型小轿车运载 8 个散发刺激气味液体的塑料桶 从加油站出来行驶在益宁城际干线牛头岭村路段处道路上,被益阳市赫山区 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戴忠贤、陈宇峰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 督检查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 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刘佩,该车运载的是 0#柴油,从城际干道牛头岭中石化加油站送往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工地给 挖机加油用,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刘佩,本次运输承运人系刘佩,刘 佩自述该车所载柴油重量为 100 千克,柴油主要是为自家施工机器加油, 无运费收益,刘佩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刘佩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事实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道 路运输证》及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 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证据 4,对当 事人刘佩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刘佩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 第 1页 共 3页 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 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 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 事人刘佩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刘佩涉嫌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刘佩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900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 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依法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危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 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 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货 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3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琳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112274554,联系电话:13973730058,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龙光桥镇,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对你(单位)涉嫌驾驶湘 HB3330 四轴车 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 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B3330 的四轴红岩牌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砂石,从益阳市石笋路口运往益阳顺德城附近工地。于 2023 年 7 月 6 日 9 时 0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城际干道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 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9190 千克。经现场调查和 对驾驶员曹琳华询问得知该车辆装载砂石,车辆所有人是曹琳华,驾驶员为 曹琳华,本次运输承运人为曹琳华。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 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8190 千克,超限率 26.4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曹琳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六,驾驶员曹琳华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格。 上述证据经过曹琳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上述证据经过曹琳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3005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 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 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 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第 2页 共 3页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901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东华,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6197911103021,联系电话:18373793699,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栗林 乡松山村财务村民组,职业:货运业主,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所属牌号为湘 HA7653 六轴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车辆牌号为湘 HA7653 的六轴红岩牌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碎石,从益阳安化梅城拾方仑运往益阳电厂。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04 时 15 分,行驶在赫山区黄泥湖乡道 349 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 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62370 千克。经现场调查和对 驾驶员杨家盛询问得知该车辆装载碎石,车辆所有人是曹东华,驾驶员为当 事人(委托代理人)杨家盛,本次运输承运人为曹东华。依据《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 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现已超限 13370 千克,超限率 27.2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家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 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第 1页 共 3页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杨家盛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证据七,车辆证件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 证据八,委托书(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违 法事宜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杨家盛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9014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3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22198201277633,联系电话:15173173066,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 街道湘滨社区水湾 H03 栋 911 室,职业:货运经营者,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7 月 07 日 16 时 20 分,湘 A66Y9V 的东风 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载 0#柴油 800 千克行驶在道路上,从赫山区二桥送往 益阳万达工地,行驶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盛世东方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 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调查证实:车辆行驶 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刘伟,驾驶员是张孟志,本次运输承运人系刘伟,运载的 是 0#柴油,是为自家施工机器加油用的,没有运费收益。驾驶员无法当场 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 息系统》查询核实刘伟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系统查询刘伟是否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截图(1 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资质; 证据 2,系统查询涉案车辆取得营运证情况截图,证明了涉案车辆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证; 证据 3,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 实; 证据 4,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5,对当事人刘伟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刘伟承认了其本次 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6,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7,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 情况; 证据 8,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 用性质情况; 证据 9,委托书(1 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委托张孟志办理本次违法事宜。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孟志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300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于罚款三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23 序篇中关于 未取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属于 违反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有违法行 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 载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赫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