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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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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pdf

广政办发〔2023〕4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 门: 《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6 月 2 日 广水市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推动广水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华山 盟·月光海誓”文旅品牌,绘就“秀美应山、诗画广水”,根 据随州市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和《广水 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广政发〔2021〕6 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设立文化旅游专项资金 1000 万元。 二、奖励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旅游创建经营且税收解缴关 系在本市的企业(包含体育企业)、协会、个人和单位。不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但引客入广的旅行社,也可依照本办法规 定申请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文旅项目建设与产业培育奖励 1.支持文旅项目落户。新引进投资额超过 1 亿元的市级重 点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工业类项目相关规定办 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 重点项目。新引进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 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文旅项目, 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 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支持各类场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体育场馆等,并开展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科普、文化交流与展示、全民健身等活动,按实际固定资 产投资额 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扶持高成长性文旅企业。年度内新增投入实施项目提档 升级、设备设施更新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4.创优文旅项目供地。新上的创意设计、文旅产品制造、 田园综合体等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 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年内分期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 款的 50%。利用废旧厂房、仓库等闲置资源改建成文旅场馆的, 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可采取 租赁方式,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实施改造。 5.支持各类品牌创建。新评定为 5A、4A、3A 级的景区, 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成功创 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 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 60 万元(省级 30 万元)、15 万元(省级 10 万元)、10 万元(省级 5 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 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创建省级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 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获得国家、省、随州市认定的其他文旅品牌(示范名 称)的,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6.支持酒店、民宿发展。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 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7.支持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随 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 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8.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各类文学艺术创作、 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网络视频拍摄、电影电视剧 制作等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奖项的, 对作者或主创人员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支持社 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创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创 精品舞台剧、情景剧,当年在全市演出 20 场以上的,给予 3000 元/场的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9.支持文创产品开发。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旅 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 8 万元(省级 3 万元)、 5 万元(省级 2 万元)、3 万元(省级 1 万元)。 10.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新引进文旅项目按期投产运营 并实现合同约定税收(或成效)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 国家公职人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奖励。总投资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文旅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 投资额 3‰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引 进文旅企业创建成 5A 级、4A 级、3A 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引进文旅企业开发建设星级酒 店且成功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 (二)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奖励 11.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一级、二 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经文旅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 次性分别奖励投资者 60 万元和 30 万元。优先规划三级、二级 及以上公路直达 A 级旅游景区。 (三)文旅人才(活动)扶持奖励 12.支持文旅人才发展。获得国家级旅游技能(含导游)大 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万元、2 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 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获得随州市级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 1 万元、0.8 万元、0.5 万元。评定为国家级、 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13.支持手工非遗传承。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传统手工艺 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14.支持参加各类赛事。广水籍参加奥运会获得金、银、 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其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 50%执行。广水籍运动员参 加其他国际级体育大赛、亚运会的奖励标准,按奥运会奖励标 准的 50%执行。广水籍参加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 一次性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其带训教练员分别 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广水籍运动员参加其他国家级 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 50%执行。代 表广水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 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其带训教练员一次性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代表广水市参加省政府、省体育局举 办的其他省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省运会奖励标准的 50%执行。群众体育项目的奖励,按竞技体育标准的 50%执行。 15.支持举办(参加)各类活动。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全 市性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含文化演出、各类赛事),按 照“一事一议”原则,活动经费(含奖品奖金)从市文化旅游 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市组队、组团参加随州市级以上(含随州 市)政府或其直属的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文 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报市政府同意后, 可从市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16.支持 A 级旅游景区讲解。评定为 4A 级旅游景区的,以 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设置 1-2 个以钱养事导游(讲解员)岗位;评 定为 5A 级旅游景区的,设置 3-5 个以钱养事导游(讲解员)岗 位,所需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四)引客入广社团推介奖励 17.支持社团引客入广。一次性组织或接待 30 人以上、在 广水至少住宿一晚、游览 1 个以上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 门票收费的 3A 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团队中每人 20 元给 予奖励,其中已享受半票或优惠票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奖励审核 (一)本办法中所称资金是指人民币。 (二)本办法中所指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由市文化和旅 游局牵头,会同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及评估机构予以认 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包含的各项表彰、奖牌、称号等,需由随州 市级以上(含随州市)政府或其直属的文化、旅游、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报 市政府审批备案。 (四)申报材料 1.创建 5A 级、4A 级、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提供国家文 旅部、省文旅厅、随州市文旅局的评定文件。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 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 点镇)和省级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文旅名街(旅游 休闲街区)及国家、省、随州市评定的其他文旅品牌(示范名 称),提供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 示范园区和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 项目),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 3.星级酒店、民宿,提供相关评定文件。 4.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提供获奖的文件 或证书。 5.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奖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查看。 6.获得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旅游技能(含导游)大赛 奖项的,提供获奖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 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及评定为国家级、 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称号的,提供评定的文件或证书;获 得国际、全国、省级体育大赛奖项的,提供获奖奖牌、奖杯或 证书。 7.引客入广的市内外旅行社或地接社,组团社直接组织、 无地接社的旅游团队,由组团社申请奖励;组团社组织、有地 接社的旅游团队,由地接社申请奖励,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组 团社和地接社协商确定。由组团社或地接社填报《广水市旅行 社奖励申报表》,同时按要求提供包价旅游合同、当日行程单、 游客基本信息、酒店住宿发票及景区门票、旅行社资质证明、 旅行社责任险等附件。 五、其他 (一)市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除可用于以上项目的引导、 扶持、奖励、补助和旅游营销、文旅产业交流等文化旅游专项 支出外,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进行集中、统筹安排用于 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二)本办法奖励(补助)金额包含随州市政府的奖励(补 助)资金。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可按奖励资金最高的奖项进 行奖励。 (三)项目或景区与我市各级政府性投资平台(专项资金) 合资建设的,按社会资本投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 由获奖者或企业自行承担。 (四)违法经营、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有较大 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制造虚假数据和涉及市委、市政府“一票 否决”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提供虚假材 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本办法由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国家、湖北省、随州市有新 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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