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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1〕3号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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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1〕3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建设 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率,夯实招 标人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政府采 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国有企业自行建设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其中第二款“采购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的、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招标人为国有企业 — 1 — 的,应健全建设资质,达到自行建设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全 面提升自行建设水平。 二、落实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 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 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七条意见》(济政办发〔2021〕5 号) “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 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招 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 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 人。 三、放宽投标资格准入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 监〔2017〕1849 号)等法规,招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 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明显 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的《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七条意见》 (济政办发〔2021〕5 号),鼓励招标人设置“接受联合体投 标”条款内容。 四、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 — 2 — 定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 投资工程,应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五、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 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文第 二条规定“16 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 843 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 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 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 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 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 购活动公开透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3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4 — 2021 年 6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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