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曲阜市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 见》《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 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曲阜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产权建 (构)筑物、设施、场地(含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汽车 站、火车站等)及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 (含 沿街商业楼体、墙体、商业广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 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 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 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 收支两条线”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 理、建设以及户外广告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 机关,财政部门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 用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切实加强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 作,按照《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征收公 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负责缴费申请的受理和日常 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工作,并将出让合同 签订信息与行政许可服务部门共享。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房城 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乡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 部门、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作方式及征收标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应在“ 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 范管理” 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市场化 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对不需 要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按照规定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 一)在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大型 户 外广告设施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所取得 的招 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标 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 进行招标拍卖。 ( 二)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车体设 置 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所取得 的招 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正在使用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相 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 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三)利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 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 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 让 方案,统一竞价。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主签订书面有偿 使用协议,并参照公共建筑物设置广告的程序实施,可按收入总 额的 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四)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 使用费。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协议出让, 由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受让人应缴纳的公共空 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费数额,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招牌(门楣广告) , 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 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 广告的除外), 或政府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设置的非营利性户 外广告, 免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对拒不履 行公 益广告发布义务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终止合同, 所 造成的损失由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承担。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具体计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应当符 合本级《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的设 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未出台的,应经户外广告联 审委员会进行联审会商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由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合法注册的代理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拍卖企 业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中标人、竞得人与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法依规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并足额缴纳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收入后,方可设置发 布广告。 ( 一)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取得大型户外广告 设 施位使用权(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 部门 申请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因不具备法定要件 和不符 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 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 协议出让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竟买人或者协 议受让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 卖、协议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竟买或者协议。 (三)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大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 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效,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参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 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由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 管理等部门共同联审同意后,受让人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 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出让价格缴纳公共空 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并依法依规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发布广 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结果以 公示的形式,通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 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 90 日 内, 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 90 日未建设、设置的,由 市城 市管理部门收回设置权重新竞价出让,原受让人所交纳的出让金 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 广告设施位设置权原则上有效期为 2 年, 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非 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 原则 上设置权有效期最长为 2 年。中标人、竞得人、协议受让 人应当 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 施并进行 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每年向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提交安全设置检测报告。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要严格遵守 《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发现违法内容要立即改 正,因发布内容违规造成损失的,由广告主、广告发布单位、广 告经营单位自行协商承担。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 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属临时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等原因,需要拆除时,设置单位应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自 行拆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设置时间计算。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再次转让有偿使用权。如 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交易;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业处 理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其已经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 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 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 缓征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 告 经营权招标、拍卖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 由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八条 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征 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至 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1、曲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参考样本)。 附件1 曲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户外广告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 建(构) 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 筑物上 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 的户外 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 广告设 施 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挡) 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 公共设 施上的 户外广 告设施 一类区域:102元/平 方 一类区域:东至规划东外环,西 米/年(不足一年10元/平 至现状西外环,南至崇文大道 方米/月) (及其往东延伸线),北至北 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 二类区域:75 元/平 车 亭、报刊亭、电话亭、 阅 方米/年(不足一年8元 报栏、 画廊、自动售货机、自 /平 方米/月) 行车棚等 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 外广告设 施 备注:以最终评 估价格为准。 地面上 的户外 广告设 施 外环范围内, 以及城市出入口、 中心区域、广场、批发市场、车 站、风景名胜区周边,国道、省 道、高速公路两侧等。除上述 一类区域以外的范围为二类区 域。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 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 设 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 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 高立 柱户外广告设施 每辆每年1000元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 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移动式 户外广 告设施 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 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 (不足一年100元/ 辆/ 月) 每辆每年500元 (不足一年50元/辆/月) 中小型车辆车体 每个/每天/ 220元 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等空 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及船舶 等水上漂浮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 设施 船舶、公交及大型车辆车体 附件 2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参考样本) 出让方: 受让方: 一、根据《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 法》 《曲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双 方本着 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以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 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于 年 月 日至 ;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 三、受让方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 约定向出让方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人 民币(大写) 元(¥ )。 四、受让方在本合同成功签署并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 等 有偿使用收入后,应于7 日内依法依规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提交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方可设置大型户 外广。 五、受让方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技术规范等在本合同约定 的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 建设广告设施、保养维护、安全监测 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根据《城市大型户外 广告设置审核》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以下规定发布公 益广 告:(一)电子显示屏每日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和时长不 少于广 告总数量和时长的 30%;(二)非电子显示屏全年发布 公益广告 的时长不少于广告总时长的 30%;(三)尚未确定商 业广告发布 内容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四)遇有重要节日 、重大活动以 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商 业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和 相关内容的公益广 告。(五)因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需全 天播放公益广告的大型 广告设施,可按照n(全天播公益广告 天数)*3 的时间,后期免播公益广告,直至抵销完止。 七、出让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出让的公共空间广告设 置 权等 有偿 使用 权在 合同 有效 期内 原则 上不得 收回。如确 因政府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终止本 协议履行 的,受让方应当服从。出让方应提前书面告知受让 方,并按比 例退还本合同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出让金(退还金 额以本合同约 定出让金总额、设置期限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 算标准,扣除已使用天数费用)。 八、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不符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 , 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九、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受让方未取 得 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自行拆除原 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十、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大型 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 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出让方、受让方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送行 政审批服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出让方、受让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出让方(盖章): 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受让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