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14-7.20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27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常德云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云清 联系电话:13762689383 地址: 常德市临澧县湖南省新安镇古城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30724MA4PHJMW32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5A951 的六轴车辆分别于 2022 年 09 月 22 日 04 时 00 分 04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 54400 千克,超限 4400 千克,超限 率 11.02%。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 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400 千克,超限率 11.02%。你单位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 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 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 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 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7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梁伦克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50319901029011X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7680387999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胡家村五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7月17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KH5383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KH5383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2月 15日19时45分37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8300千克,超限 9300千克,超限率18.98%。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梁伦克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97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 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 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 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 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 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98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廖育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24197209257735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3762076380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纸路白兰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 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7月20日对你驾驶 车辆牌号为湘H7653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6538的三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7月23日 至2023年03月28日时间段内共13次行驶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时,被 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 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三轴、车货总质量分别31300千克,超限6300千克, 超限率25.2%;31500千克,超限6500千克,超限率26.0%;30000千克, 超限5000千克,超限率20.0%;31800千克,超限6800千克,超限率27.2%; 31900千克,超限6900千克,超限率27.6%;32300千克,超限7300千克, 超限率29.2%;32800千克,超限7800千克,超限率31.2%;30300千克,超 限 5300千克,超限率21.2%,29100千克,超限4100千克,超限率16.4%; 28300千克,超限3300千克,超限率13.2%;28700千克,超限3700千克,超 限率14.8%;29000千克,超限4000,超限率16%;28600千克,超限3600千 克,超限率14.4%。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关于三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 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3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3份) 、④动态 6 系统查询结果、⑦ 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第1页,共3页 1 车辆证件复印件、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廖育科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 罚告〔2023〕4098号) ,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 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 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壹仟捌佰元、 壹仟伍佰元、壹仟捌佰元、壹仟捌佰元、贰仟壹佰元、贰仟壹佰元、壹仟 第2页,共3页 2 伍佰元、壹仟贰佰元、玖佰元、玖佰元、玖佰元、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 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 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 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玖 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0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放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02197501067119,联系电话:13787373714,住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 塘镇东风村二村民组,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 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 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9 时 30 分,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301ZG 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银城市场路段处 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 进一步调查询问驾驶员及乘客证实: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是曾放军,承运人 为曾放军,车上乘客均为曾放军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招揽,乘客与其互不相 识,六名乘客均从益阳市赫山区送往沅江,双方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支付车 费每人 30 元。检查时车费尚未收取。曾放军当场无法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车 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曾放军没有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违法车辆被查获时的载客状态; 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营运资格结果截图 (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证》; 证据 4,乘客龚涛、苏文佳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照片(2 份),证明了乘客 龚涛、苏文佳均供认了其搭乘湘 H301ZG 的情况; 证据 5,对当事人曾放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曾放军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载客经营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6,当事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 资格情况; 证据 7,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8,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搭乘乘客时 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曾放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000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 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 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责 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 元的罚款,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情况,主动转运了乘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制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 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8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熊伯尤,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608113233,联系电话:18944916811,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沧水铺镇碧云峰村杉木桥村民组,职业:无,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 询当事人及车辆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等方 式开展调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2023 年 07 月 10 日 05 时 15 分,益阳市赫山区交通 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文翔、袁平(执法证号:18080217143、18080217170) 等,在益阳市赫山区宁迎宾东路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时, 发现牌号为湘 HET925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载液化气行驶在道路上,待其 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 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熊伯尤,该车运载 13 个灌满液化气的罐 子,从赫山区龙岭液化气站送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碧云峰村家用,车辆 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熊伯尤,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本次运输承运人系 熊伯尤,检查时尚未产生收益。熊伯尤无法当场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 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 实,熊伯尤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 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对当事人熊伯尤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熊伯尤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4,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 第 1页 共 3页 截图,证明涉案车辆的营运主体信息; 证据 5,涉案车辆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准驾资格情况; 证据 6,涉案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 8,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熊伯尤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8008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于罚款三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23 序 篇中关于 未取 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 位) 的行为属于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 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 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 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YT4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刘运 生,联系电话:13973711579,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花乡路 27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508811F。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对你(单位)涉嫌货运源 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因放行牌号为湘 HA7526 超 限超载货运车辆出站(场)的违法行为限期未改正 ,又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放行牌号为湘 HA5867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站(场),2021 年 10 月 28 日被我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 年 4 月 3 日牌号为湘 HA3988 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由你单位搅拌站放行出站(场),再次被我局 查获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对你单位上 述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赫交企超责改[2023]4003 号),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19 日 9 时 14 分,我局执法人员郭桂芳、欧茂华等四人在益阳市赫山区花乡路益工搅拌站 前路段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辆牌号为湘 HB7223 的三一牌重型 自卸货车装载水泥混凝土行驶在公路上,存在超限超载嫌疑,执法人员依法 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益阳鼎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 及承运人系袁军,本次运输的混凝土从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配载 的,送往益阳师专建筑工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4350 千 克,超限 13350 千克,超限率 43.06%。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放行超 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第四次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站 (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事实已构成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 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的违法行为。 第 1页 共 3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对当事人因 2021 年 6 月 21 日、9 月 18 日分别放行牌号为湘 HA7526 和湘 HA5967 混凝土搅拌车,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因先后两次放行违法超限运输 被查处的事实;证据 2,对当事人 2023 年 4 月 3 日放行的牌号为湘 HA3988 混凝土搅拌车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各 1 份),证明了 当事人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又一次违法放行牌号为湘 HA3988 的超限运输 车辆出站(场)被我局查处的事实;证据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益赫交企超责改〔2023〕4003 号)及送达回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 本机关在发现当事人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运输车辆后,下达 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 4,对当事人 2023 年 4 月 19 日放行的牌 号为湘 HB7223 混凝土搅拌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及对该车驾 驶员袁军的询问笔录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收到本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书后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再次违法放行牌号为湘 HB7223 的 超限运输车辆出站(场)被我局查处的事实;证据 5,单位(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企业的注册登记主体信息情况;证据 6,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已委托代理人办理违法事项;证据 7,被委托人曹建 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曹建华的的身份 信息;证据 8,对被委托代理人曹建华的询问笔录照片(1 份),证明了当 事人委托代理人曹建华已供述并承认了当事人配载并放行超限运输车辆,逾 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曹建华本 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涉嫌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曹建华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YT400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 证权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曹建华向本机关明确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审核后予以 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 2页 共 3页 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违法次数达四 次的情形,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篇中关于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第三次及以上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出站(场)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应当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86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登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PXM19W,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 1800 弄 2 幢 2284 室,联系电话:1381859225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林大勇。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改 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 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沪 EH7885 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于 2023 年 07 月 17 日 15 时 11 分,行驶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 干道八一路口处公路上时,该车原有车厢的后厢板外加装了壹块起重尾板, 明显存在改装改型迹象,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刘浩波和刘海洪 (执法证号:18080217136,18080217148)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运 输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 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上海登朗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是刘广 发,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沪交运管货字 364008 号。经执法人员现场皮尺勘验测量:该加装的起重尾板宽 2500 毫 米,高 2400 毫米,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备注"加装起重尾 板及其质量"情况,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车辆加装起重尾板的合法手续。 本 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 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4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委托代理人刘广 发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广发亲口承认了当事人 第 1页 共 3页 违法事实及加装车尾厢起重尾板的相关情况;证据 5,驾驶员身份证件照片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员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及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 和登记备案的车辆外形尺寸轮廓情况等;证据 7,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情况;证据 9,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委托代理人刘广发代为处理本次 违法行为及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证据 10,被委托代理人 刘广发的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广发的身份信息 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广发本人质证确认,具 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沪 EH7885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86004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规定的陈述 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 于你单位具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情况,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 不罚”“首违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擅 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 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 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第 2页 共 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100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谭建超,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762070555, 职业:私营业主, 身份证号码 430624196612106916,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新泉寺镇新泉寺镇商业街。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 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及车辆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3 年 7 月 12 日 10 时 37 分,你安排驾驶员王继周驾驶 牌号为豫 P8N329 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载壹车液化气罐,从赫山 区八字哨送往湘阴新泉进行旧瓶检测,行驶至赫山区 G536 线八字哨 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 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证实:该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王继周,本 次运输承运人系谭建超,现场清点该车所载已使用过的旧液化气空罐 (11.5 公斤级罐)为 20 个。谭建超无法当场提供车辆营运证及其他 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谭建超未 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豫 P8N329 牌照车辆未取得营运证。 本机关于 7 月 14 日联系液化气企业对上述气罐内残留液化气情 第1页,共 3页 况进行了检验核实,经检验,20 个气瓶均不同程度存在残留液化气 体,20 个气瓶均不同程度存在残留液化气体,过磅检测后计算出共 有气体及残留物 7.85 公斤,平均每罐达 0.3925 公斤,进一步证实了 上述 20 个旧气罐属于危险货物的事实。液化石油气在《危险货物品 名表》 (国标 GB12268-2012)中排序为联合国编号第 1075 号,类别或 者项别为 2.1,故上述气罐属于危险货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 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 场照片、当事人谭建超的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 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截图、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当 事车辆证件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气瓶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照片、 视频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经过谭建超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91005号) ,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 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 2 页,共 4 页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 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 载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 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制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 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3页,共4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91 005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232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4 页,共 4 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2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建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908110114,联系电话:13786799813,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 路 63 号,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 13 时 01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0CA09 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载壹车液化气罐行驶在赫山区 G319 线 艾华电子厂前路段处道路上,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熊恺、彭 雄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 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 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曹建华,该车运载的是使用过的液化气罐,从赫山区长 坡液化气站送往赫山区万达海洋城,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熊建兵,本 次运输承运人系曹建华,检查时尚未产生收益,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车 共载液化气罐 20 个(11.5 公斤级罐),执法人员查阅《危险货物品名 表》(国标 12268-2012)显示:液化气排序第 1075 号,属于危险货物。 曹建华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 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曹建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 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事实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 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 《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 4,对当事人曹 第 1页 共 3页 建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曹建华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 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 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 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 事人曹建华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曹建华 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曹建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200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 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 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 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 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 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货物,消 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 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800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肖有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6197205132730,联系电话:15869796481,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乐安 镇建中村文桥村民组 63 号,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7 月 17 日 09 时 50 分,驾驶车辆牌 号为湘 HPD333 的瑞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五名(4 男 1 女),从益 阳市区送往安化县梅城镇,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 G319 线益阳技工学校路段 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 进一步调查询问驾驶员及乘客证实:车辆所有人是湖南讯安出行汽车服务有 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上乘客均为肖有华通 过微信预约方式招揽,乘客与其互不相识,本次运输双方已口头约定到达目 的地后收取车费每人 70 元,检查时车费尚未支付,受益人系肖有华,肖有 华无法提供普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该车辆没有普通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营运证,肖有华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 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违法车辆被查获时的载客状态;证据 3, 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营运资格结果(1 份),证 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 证据 4,对乘客文越涛、喻佳萍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 了乘客文越涛、喻佳萍供认了其搭乘湘 HPD333 的情况以及乘客身份信息;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5,对当事人肖有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肖有华承认了其 本次的线下非法载客经营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6,当事驾驶员证件照片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7,当事车辆 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8,视频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及乘 客与当事人就搭乘事项联系沟通等聊天记录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 当事人肖有华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肖有 华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PD333 瑞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肖有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8009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 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 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 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 当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 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 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 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转运了乘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 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