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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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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5 年 4 月 3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8 年 6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 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科教〔2019〕19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 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 〔2020〕2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计 划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且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博 士研究生,具有申请学业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 经费等共同承担,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 场坚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参评学年考试成绩全部及格;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评选比例和具体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的标 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分别占硕士研究生参 评人数的比例为 10%、15%和 30%。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根据上一学年综合评价 成绩确定,综合评价成绩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 绩计算办法》计算。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奖 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 每年 8000 元;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分别占博士研究生参评人数的比例为 10%、20%和 35%。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根据上一学年综合评价 成绩确定,综合评价成绩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 绩计算办法》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科研成果的 原件或复印件,学术论文、专著等应已经正式出版。同一参评成 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第八条 评选机构及程序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 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人组成。评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 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 结果,裁决申诉。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 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审核学院初评材料。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 担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 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审等工作。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由研究生 院负责。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 审批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所在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博士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 批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 究生院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本单位学业 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和等级,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后,将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 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 申诉人对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 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并录 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细则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西 北政法大学,与导师合作、且无其他作者的学术论文视为独立发 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科研成果和奖励认定以《西北政法 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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