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 沪关院研〔2013〕122号.pdf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 (2013 年 7 月 1 日,沪关院研〔2013〕122 号) 为倡导良好的学风,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肃研究 生学术纪律,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养,保证我院研究生培 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 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范。 第一章 学术道德 第一条 学术研究要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和 知识产权。 第二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 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第三条 学术研究要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 范,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和学位论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 抄袭剽窃现象,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第四条 研究生要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 利与收益,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严禁沽名钓誉、 损人利已行为。 第五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 守信,甘于奉献。 第六条 学术研究要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 料真实,数据可靠。 第七条 研究生要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勇于劝 阻、制止和举报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八条 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考试、征文和 实践作品等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拒绝作弊和抄袭等违反学术 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学术研究与活动中,应规范地设计调查过程,保 证调研数据、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撰写学位论文)不 得侵占、抄袭他人劳动成果。引用他人成果须注明出处,引 文不能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从他人学 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须作出说明。凡引用他人已发 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数据、 图表等,必须明确说明并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 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 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 发布。 第十二条 凡署名“上海海关学院”或本人导师(不论署名 位次)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原始稿件必 须经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发表与 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上海海关学院”作为第一作 者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上海海关 学院”承担或设立的资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 授权。 第十四条 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应经 所有署名人和合作研究者认可。 第十五条 严禁一稿多用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 研究内容作为多个成果发表。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上海海关学院硕士 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在学 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院相关规定,不得以任 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 失范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按其情形给予处理。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与规范的处分种类有: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学院有关学位授予 办法的规定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由学位评 定委员会按照程序撤销其学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和《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 (一)违反规定一稿多用,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 不良影响;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上海海关 学院”承担或设立的资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科 研成果私自出让。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或以下处分: (一)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 或转让; (二)大段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 (三)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要论点和观点; (四)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 (五)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六)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 样; (七)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八)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 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 除学籍、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 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发表的文章或 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决定是否撤销其已 获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上海海关学院的 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上海海关学院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学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显著轻微, 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研究生处可根据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具体情形有: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 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 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学位申请和优秀学位论 文评选时违反学院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 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或者其他培养活动中存在抄 袭或其他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在处分公布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励(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的申请与评定;利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成果获得的各类奖励 可视情况予以追回,取消荣誉称号。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对学术道德与规范问题的举 报、投诉,并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 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处成立 不少于 3 人(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 术领域的专家)的专门调查小组,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 认定。调查小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调 查报告和初步认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处应当于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将书面 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收到 调查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研究生处提出。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处对调查报告和初步认定意见进行 审议,作出认定结论,并提交院学术学委员会。认定结论须 经 2/3 以上与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审议过程中,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 况或质证。 第三十条 认定结论通过后,研究生处依据《上海海关 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海 关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和《上海海关学院硕士专业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在 做出决定 5 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照《上海 海关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 密范围之内,任何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听证 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海关学院攻读学位的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处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