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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限制转让约定”的抵押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和水电气热协同联办指导性流程图(《民法典》实施之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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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限制转让约定 的抵押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和水电气热协同联办指导性流程图 (《民法典》实施之后) 个人和银行 办事环节 开始 登记机构 办理环节 1 办理事项: 1 主体 2 2 事项内容 登记机构环节 3 时间或信息质量 办事环节 非必须事项 ...办事环节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抵押合同无禁止或 限制转让抵押财产 约定条款的,转让 双方申请房屋转移 登记,可同步申请 水电气热过户(身 份信息和不动产登 记信息共享) 一网通办(实现电子签名的全程网 办,零跑腿、零资料;无电子签名的 线上申请,线下核验) 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受让方 原抵押权不变,不 再出具不动产登记 证明 登 记 不动产转 机 移登记 构 登 将过户信息推送 记 给水电气热协同 机 部门,实现无感 构 同步过户 完成 场景: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合同无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 财产约定条款的,转让时无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双方直 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并可同步申请水电气热过户。可 利用不动产登记 一网通办 平台办理。 材料: 1.买方身份证明; 2.卖方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纸质证书须交回,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 记信息系统调用); 4.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不作为办理要件。有网签的,信息 共享); 5.完税凭证(信息共享) 6.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划拨地的需提交,信息共享)。 如信息共享无法获取,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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