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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 IⅠ ¨ 乌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堕 市监 处 (⒛ 19)57 号 当事人 :海 勃湾 区健敏大药店 主体 资格 证 照名称 :营 业执照 统→社会狺月代码 (注册号):叼 ⒗∞0⒛船硎⒏℃∞ 隹所 《主 JJLl:内 蒙古 乌海 市海勃 湾 区黄 河东街 (御 缘小 区外 围 14-101#) 法 翩 矧 △ 人、 :苏 联 电 话 系 身 份 证 号 码 华 :153艹 R,K刈 789 其 他 联 系 方 :15030沁 式 烀 猕 猕 ⒛ 12 : 联系地址 :内 蒙古乌海市海 南区桌子 山街北 三街坊 66栋 l号 执法人 员 ⒛ 19年 6月 5日 现场检查海勃湾 区健 敏大药店 , 该 公 司营业场所货 架上 存 放 陕西 步长制 药有 限公 司生产 的步长 脑心通胶囊、批号 180256、 数量 1盒 等 6种 药 品 (品 名 、生产 厂家 、数量 、批号详见场所 、设施 、财务清单 ),无 法提供上述 药 品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 、购进验 收记录、供货企业及业务 员的 资质 证 明材料 。本局对上述药 品进行扣押 。 通过调查 ,该 单位从不具有药 品生产 、经营资格企业购入 药 品,货 值金额 ⒛ l元 整 。 上述事实 ,主 要有 以下证 据 证 明 :1、 现场笔录、扣押的药 品、照 片证 明其经营扣押 的药 品。2、 当事人询 问笔录承认从 非 法渠道购入药 品。3、 营业执照 、药 品经 营许可证 、药 品经 营质 量管理规 范认证证 书、身份 证 等复印件证 明其合法营业 的凭证 。 本局于 ⒛ 19年 6月 ⒛ 日对依法 向当事人送达 了《行政处罚 告知 书》海市监告 (⒛ 19)57号 ,当 事人在法定期 限 内未提 出陈 述 、 申辩 。 通过对 当事人所 实施 的违法事 实和证 据分析 可 以认 定 当事 人违反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药 品管理法 》 第 三 十 四条的规定 :药 品生产企业 、药 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 品生产 、经 营资格 的企业购进药 品:但 是 ,购 进没有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的 中 药材除外。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 : 药 品的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或者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 十 四条 的规 定 ,从 无 《药 品生产许可证》、 《药 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 品的 ,责 令 改正 ,没 收违法购进 的药 品,并 处违法购进药 品货值金 额 二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的罚款 :有 违法所得 的 ,没 收违法所得 :情 节 严 重的 ,吊 销 《药 品生产许可证 、 《药 品经 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书。 根据 《内蒙古 自治 区食 品药 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本 “ 条是对 《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处违法购进药 品货值金额 二倍 ” 以上 五 倍 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 的减轻 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 ,处 违法购进药 品货值金额 06倍 以上 2倍 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乏一的,处 违法购进药 品货值金额 2倍 以上 3倍 以下的罚款 : (一 )涉 案药 品来源属 于持有 《药 品 生产许 可证》或者 《药 品经 营许可证》 (批 发 )的 单位异地现货销售的 (二 )销 售方通过伪造 、变造 、租借 、买卖许可证 、批件或者其他 ; 证 明材料 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三 )主 要法定义务 已履行但存 在瑕疵 的 : (四 )符 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之一 的。 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 ,处 违法购进药 品货值金额 4倍 以上 5倍 以 下的罚款 :(一 )明 知来源不合法,仍 然继续销 售或者使用 的 ;(二 ) 不 能提供相应 的购销记录和购销票据 ,导 致无法溯源 的 ;该 单位符 合不 能提供相应 的购销记录和购销票据 ,导 致无法溯源的。 决定处罚 △、没 收违法销售的药 品 (共 计 9盒 )。 2、 处 以违 法购进药 品货值金额贰佰零壹元 (20100元 )41倍 罚款计捌佰贰 拾肆元壹角整 (82410元 )的 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应 当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是书起 15日 内将罚款交至乌 海市海勃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 织机构代码 :01155m7巧 ;代 收 机构名称 :乌 海市海勃湾 区财政局 :代 收银行 :农 行海勃湾支行 账号 :681101∝ 0002075)。 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 ,本 局可 以每 日按 ; 罚款数额 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 ,可 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乏 日起 六十 日内向海勃湾 区人 民政府或者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 复 议 ;也 可 以在六个月 内依法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多 稃 (市 场监督管理部 门将依法 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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