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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3号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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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发〔2020〕3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 5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 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养老设施体系建设 (一)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 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 — 1 — 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 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2 年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 床位占床位总数的 55%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推动实施统一管理。2022 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 构标准,建设 1 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3.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 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 增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 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 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 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 1000 平 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 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 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 安全条件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 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二)加强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4.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 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 — 2 — 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 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2020 年底前,对全市 3 个敬老 院、70 处农村幸福院进行改造,提升服务能力。2022 年年底前,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 100%、90%,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 4 家。(责任 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按 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2022 年年 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6.建设社区幸福食堂。建设社区幸福食堂,为社区居民特 别是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提高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 2020 年底前,在城市社区建设 11 处社区幸福食堂,达到规范运 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钢山街道、千泉 街道、凫山街道、市城市资产公司) 7.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 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 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加强分类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 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 院。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探索连锁托管运营农村 幸福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 3 —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8.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探索设立“家 庭照护床位”,让居家老人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 9.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 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 区环境。有条件的镇街可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并适当 予以补贴。2020 年年底前,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采取政府补 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 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 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 二、创新拓展养老服务发展方式 10.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实行公建民营或改制为国有企业。2020 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突出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特困人员 和困难老年人需求。2020 年、2022 年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 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 50%、100%。[责任单位:市民 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委编办、市卫 生健康局] 11.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 — 4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 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 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 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 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 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 支持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 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医保局) 12.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社区配建移交的 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支持养老机 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 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大 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2020 年年底前, 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互助志愿 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教育体育局) 13.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利用省养老服务管理 与宣传平台,推进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 资源对接。2020 年年底前,养老信息平台服务覆盖全市。(责 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14.扩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供给。实施科技助老示范工程, 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 — 5 — 深度应用,研发生产符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用品。推进在养老机 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鼓励将 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 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 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15.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 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 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 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 三、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16.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2020 年年底前,制 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 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重点保障高龄、 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7.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20 年年底前,市政府 按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 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建立政府为困 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 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8.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2020 年年底前,全面 — 6 — 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 关爱服务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 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19.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 年年底前,按照国 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 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责任 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0.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2020 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 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制度、城乡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估制度、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制度等。评估 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完善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1.积极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推进养老服 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推动养老机构落实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可 利用彩票公益基金对养老机构现有消防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农村 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 过消防审验的,由市政府集中研究处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 — 7 — 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 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 部门要将养老企业、组织登记基本信息数据与民政部门实时共享 对接;民政部门要及时获取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 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局) 23.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建设。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 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2020 年年底前所有 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完善养老服务质量 标准,全面深入开展养老服务贯标活动,2022 年年底前基本形 成包含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4.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优秀品牌。加强养老服务品牌创建工 作,深入推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文化养老服务品牌建设,培 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将养老服务品 牌纳入邹城市品牌建设规划,按规定给予支持奖励。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25.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培 训。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参加济宁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符合条 件的获奖选手,申报“济宁市技术能手”称号。2022 年年底前, — 8 — 全市所有养老院院长全部接受培训,培训 300 名养老护理员、30 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培训纳入养老 服务职业教育内容,于 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 人员持证值班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优化发展环境 26.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 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本市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 “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 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 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责任 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27.加强信息公开。2020 年底前,公开辖区内养老服务通 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 信息,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 事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 展统计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统计局) 28.强化资金扶持。2022 年年底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 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 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统 筹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 — 9 — 结构,聚集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服务组织 发展,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具体补助方案由市民政局、市 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9.落实扶持政策。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 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 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20 年 1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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