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兖政办字〔2021〕22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济兖政办字〔2021〕22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2018 年4月10日印发的《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 兖政办字〔2018〕21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2—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3— 1 总 1.1 则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兖州,促进全区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 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兖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兖州区境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 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按照《济宁市兖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1.4.1 —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 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 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 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 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 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 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 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 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 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 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 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 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 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 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 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5—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 2 2.1 组织指挥体系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 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 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 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 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 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 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 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6—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参加。主 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 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 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 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 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 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 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 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工业 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 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 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 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 费。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委网 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 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 —7— 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 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 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 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 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 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 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 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 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3.1.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 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 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 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 —8— 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 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区生态环 境分局会同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 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 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组成部门和各镇街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 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 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 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 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 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街按照各自职 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9—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 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 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 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 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 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 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 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 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 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 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 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 10 —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 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 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 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 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 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 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 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 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 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两个以上镇街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 危及环境安全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区政府提 — 11 — 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 息。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 息报送到市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 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 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 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 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 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 12 —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 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 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 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 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 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 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 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 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 — 13 — 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 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 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 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 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区生 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 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 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 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 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 — 14 — 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区生 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 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 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 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 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 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 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 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 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 15 — 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 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 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 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 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 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 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 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 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4.1.1 — 16 — 分级响应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 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 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4.1.2 4.1.2.1 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 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 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 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 情况。Ⅰ、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市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 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 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 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 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市、县级 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 — 17 — 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 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 援。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 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 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 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 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 急处置措施: — 18 —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政 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 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 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 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 告事件动态情况; (3)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 急救援力量。必要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请求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工作。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 责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 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区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Ⅳ级响 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政 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 — 19 — 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 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生态环境局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 事件动态情况; (3)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 急救援力量。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 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 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 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镇街、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 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 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 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 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 20 —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 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 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 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 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 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 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 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 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 — 21 — 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 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 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 态环境分局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 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 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4.2.5.1 安全防护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 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 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 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 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 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 — 22 — 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 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 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5.1 后期处置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 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 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的要求,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 组,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 — 23 — 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 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 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 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 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6 应急保障 区政府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 标准。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 和能力;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 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 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 训,形成由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 — 24 —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 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 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 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 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级、市级、县级投 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 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 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 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 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1辆 — 25 — 环境应急指挥车、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 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 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 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 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 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 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 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应急物资 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 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 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 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 — 26 — 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 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 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 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 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 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 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 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 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 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区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7.1 附 则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 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 后,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生 — 27 — 态环境分局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 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 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 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 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 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 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 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 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 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 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 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 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 施而发生的费用。 — 28 —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 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 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 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 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 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 部门职责 — 29 —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 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 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 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30 —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 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 — 31 — 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 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 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 32 — 附件2 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 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 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 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 作。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 度。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 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 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 — 33 — 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 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 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协助有 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 的表彰奖励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 置。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 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 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水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 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 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 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 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 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 34 —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 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 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 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 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 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 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 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 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 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兖州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时电力供应保 障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 35 —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 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 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修订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 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 设,完成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 务等。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36 — 2021 年 8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