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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桃财农〔2017〕1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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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财政局 桃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桃江县民政局 桃江县农业局 桃江县林业局 桃财农〔2017〕148 号 关于印发《桃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桃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 1 — 桃江县财政局 桃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江县民政局 桃江县农业局 桃江县林业局 2017 年 7 月 8 日 — 2 — 桃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 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 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总体目标和要求, 统筹整合作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 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等,分别由财政、扶贫、发改、 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 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 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 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最大限度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第五条 资金预算与分配 县财政依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 — 3 — 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结合年度脱贫任务,主要投 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并向扶贫开发重点产业倾斜。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原则上按政策、绩效 评价等因素进行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分为扶贫指标 和行业发展指标两大类,其中:扶贫指标权重占 70%,主要包括 贫困类型、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年度脱贫任务、农民人 均纯收入等指标,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期测算后汇总 统一提供;行业发展指标权重占 30%,由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具体 工作实际设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我县 逐年制定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分配使用。 第七条 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商财政 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定。 第三章 第八条 资金使用与拨付 资金使用: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 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 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本地脱贫攻坚 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 — 4 — 体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 或列支任何费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 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镇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由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 招投标、项目管理和监管负责。 第十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推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 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 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流程: — 5 — (一)直接拨付至乡镇的专项扶贫资金 1. 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分配至各主管单位; 2. 各主管单位根据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商财政提出资金 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3. 主管单位根据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有关规定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乡镇,并将分配方 案通知项目主管乡镇与单位; 4. 各乡镇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 资金用途制定资金下拨的计划,审核村级实施方案后予以实施; 5. 各乡镇组织相关办站所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督促、检查。项 目完成后,由乡镇扶贫站牵头组织相关办站所进行验收和绩效评 价,财政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经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 导审定后,由乡镇财政所拨付资金。 (二)由部门直接支付的扶贫资金 1. 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指标分配至各主管单位; 2. 各主管单位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商财政提出资金分配 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分配方案通知项目乡镇 与单位; 3. 各主管单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督促、 检查。项目完成后,由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经分管领 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至项目实施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向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后,可 — 6 — 以按照合同或方案约定预付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 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 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 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制度规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制定资金 分配方案,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县、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 金监管。 (三)县、乡经管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业务指导,负责 对村级财务的报账资料进行审核规范。 (四)乡镇负责项目的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资金拨付及监管等工作。督查相关职能办站所按各自职责做好扶 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资金监管工作。工程结算与资金拨付原 则上不能跨年度,重大工程项目除外,但必须出具相关说明向主 — 7 — 管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各主管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 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 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 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 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相关 部门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 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 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 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 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 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 主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 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分配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 办制定。 — 8 —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应 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 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桃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8 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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