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办发〔2022〕1号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pdf
SSDR—2022—0020001 泗政办发〔2022〕1 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 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 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7 号)、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 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 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24 号)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泗城规划区内的泗河街道、 济河街道,泗水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 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 物和危险废物) 。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 费。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发改等部门按 — 2 — 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 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征。 (二)新建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小区物业公司按 户代征。 (三)其他单位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随 水费按户代征。 (四)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行政审批服 务局在年审时按年度代征。 (五)城区暂住人口、企业、省和济宁市属驻泗机关及企 事业单位、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 等服务场所;沿街门头商业用房、批发集贸市场、服装、小商 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批发市场、 建材市场之外的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和经批准的临时占 道摊点;早点、夜市(餐饮)及流动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 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中心负责征收。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 5 元/月缴纳,暂住人口按每户 2 元/月缴 纳。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 — 3 — (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按每人 2 元/月缴纳。 (三)服装、百货、食品、文化娱乐办公用品、家电、车 辆、建筑装饰材料等批发零售商店(含超市)按营业面积每平 方米 0.5 元/月缴纳;经批准有统一管理单位的小商品、建筑装 饰材料等专业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市场营业面积每平方米 0.3 元/月缴纳,市场内经营户不再交纳;经批准有统一管理单位 的集贸、农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按市场营业面积每平方米 0.3 元/月缴纳;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 0.5 元/天 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 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月缴纳。 (五)早点按每摊点 60 元/月缴纳,夜市(餐饮)按每摊点 120 元/月缴纳,流动摊点按每摊点 2 元/天缴纳。 (六)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及招待所等),按每平 方米 0.5 元/月缴纳,其附属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七)客运、货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 10 元/月缴纳。 (八)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 米 1 元/月缴纳。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 在单位工作期间(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应缴纳的生 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 4 — 第八条 城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破产企业 困难职工生活求助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 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的 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 集、运输、处理等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 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 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 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 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 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缴费也 不履行处罚规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 5%用于征收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 5 — 2027 年 3 月 21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6 — 2022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