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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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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民 政 局 济 南 市 公 安 局 文件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济民发〔2021〕29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3 部门《关于转发民发〔2020〕125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1〕10 号)文件精神, 现就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1—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 (济民发〔2020〕6 号)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 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 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 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 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 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 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 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 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 民发〔2020〕6 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保障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 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 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 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附件 1) ,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区 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开展相关认定工 —2— 作前,应向公安部门书面函询具体情况,公安部门应及时书面回 复,函询和回复工作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可采取“个人承诺+ 邻里证明+村居证实+街镇查验+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附件 2)进行认定。 对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拒不 抚养,且无照护人或实际照护人为重病、重残、低保对象、特困 人员的儿童,可采取“个人承诺+村居证实+街镇查验+区县民政部 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况确认表》 (附件 3)进行认定。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于该儿童纳入保障后, 主动告知或协助儿童实际照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儿 童父母追索抚养费。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督促 儿童父母落实抚养和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其监护权。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按照儿童利益最大 化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儿童所在的村(居)委会 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区县儿童保 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加强协作配合 1.强化主动告知。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救 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中建立主动告知机制的通知》 (鲁民函〔2020〕 98 号)文件要求,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纳入政策“明白纸” 内容,列明保障标准、认定条件、查验确认程序、政策依据等事 项,并按规定发放“明白纸” ,加大主动告知工作力度,帮助儿童 —3— 家庭及时了解政策、享受保障;在主动告知等工作中,要注意保 护儿童隐私,切实把好事办好。 2.加强部门协作。公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涉 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及时通报所在 地区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县民政部门或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符 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 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 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3.开展定期核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通 过数据比对、实地入户走访、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核 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 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 1 次。区县民政部门要 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及时从 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4.实施“过渡期”保障。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父母 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的, 设置 6 个月过渡期,从第 7 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 各项保障待遇。 四、做好监护工作 —4—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 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 护人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其基本生活补贴可直接拨付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63 号)规定,保存儿童 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有关监护情况报告、 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3.儿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况确认表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 年 5 月 24 日 —5— 附件 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 我单位于 年 月 身份证号: 名: 名: 日接到儿童(姓名: ,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母(姓 )情况报案后, 依据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民发〔2021〕29 号)规定及 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 6 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 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派出所(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 —6— 附件 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现承诺如下∶ ) ,自 号∶ (身份证 该儿童生父/母∶ 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 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 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二、邻里证明情况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 人以上)∶ —7— 三、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 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 。 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公章) 年 月 日 五、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区县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 —8— 附件 3 儿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况确认表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照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现承诺如下∶ ) ,自 号∶ 养责任,已达 (身份证 该儿童生父/母∶ 年 月起拒不履行监护抚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 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二、村居证实情况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情况 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9—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 。 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公章) 年 月 日 四、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区县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10— 济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4 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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