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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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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 湖 学 院 文 件 校字〔2019〕170 号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巢湖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学院 2019 年 12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巢湖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 及安徽省有关招标采购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及 其它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 明、公平公正、节俭办学、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 管理工作。招标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办公 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 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招标领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采购计划; (四)审核重大项目采购方式; (五)监督和检查采购工作; (六)研究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质疑和投诉。 -2-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管理 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 (二)研究起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工作,汇总采购项目, 编制和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汇总并初步审定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五)审查采购合同; (六)组织或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资料的归档; (九)完成其他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审核并上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申报材料。 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分工如下: (一)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设备与家具、车辆、档案 管理设备与服务等采购项目。 (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归口管理基建与维修工程、医 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堂厨具、食品原材料、学生公寓用品、 物业服务等采购项目。 -3- (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多媒体教学、信息 化建设软硬件与服务等采购项目。 (四)教务处归口管理教材、教学仪器设备、与教学管 理有关的设备与服务等采购项目,以及个人使用教研经费购 置设备、服务等的采购项目。 (五)科技处归口管理科研仪器设备、与科研管理有关 的设备与服务采购项目,以及个人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 服务的采购项目。 (六)图书馆归口管理纸质图书、期刊、数据库资源等 各类文献资料以及图书馆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与服务等采 购项目。 (七)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归口管理消防、安保设备与器 材、军训服装、设备以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其他设备与服务等采购 项目。 第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须有明确的项目承办单位(以下 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参与项目的招标,负责项目的具 体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撰写并按期提交项目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 (二)对投标人提出的关于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的质疑 出具答疑意见; (三)参与评标; (四)组织或参与合同文本的起草; -4- (五)检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协调、督促采购合 同的履行; (六)参与或组织项目验收。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类项 目、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七)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以及预算执行 监督。具体职责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 责根据学校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与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类采购等。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实行政府集中采 购、政府分散采购、校级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的 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省级集中 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超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 中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省级集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但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 政府分散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对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自筹资 金或其它专项资金,未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或分散采购 -5- 限额,且不应由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组织集中采购。 (四)单位自行采购。校内各单位使用本单位的办公经 费或业务经费可以自行采购以下范围的货物、服务与工程: 1.采购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单一设备; 2.批量采购金额低于 1 万元的办公类低值易耗品; 3.批量采购金额低于 3 万元的教学类低值易耗品; 4.单项采购金额低于 1 万元的服务; 5.单项采购金额低于 2 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或与基建、 维修工程有关的服务。 单位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应当执行学校关于办公用品采 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或教研设备采购,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金额超过国家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分 散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购,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 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 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 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执行程序 -6- 第十五条 除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外,其他招标采购项 目均需执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立项与论证评估 项目单位在每年 8 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采购项目的立项工 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立项。需报送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经学校决定立项后,由项目单位 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报送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论证与评估。 经学校决定立项的项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论证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进口仪器设备项目应组织 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二)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需要政府采购 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资金预算的项目,学校 一律不安排采购。 (三)填报采购需求 项目单位根据学校财务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 年度采购计划,填写采购需求与技术参数。采购计划与采购 需求、技术参数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非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需求与参数不得带有指定性或倾向 性。 应报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国有资产 管理处提交项目的初步论证与评估材料。 -7- (四)组织招标采购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分别按政府集中采购、政 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五)合同签订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订立政府集中采购合 同。学校自主采购的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应当订立采购合 同的,按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负责与供应商协调沟通采购项目的执行,督促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供货、安装(施工)与调试。 供应商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应当进行验收。采购项目验 收按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 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集中采购代 理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并通知项目单位派人参加招标项目的 开标与评标。 第十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应按规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采购项目;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 织采购。 第十八条 方式。 -8-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根据预算金额确定采购 预算 5 万元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预算低于 5 万元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采取书面询价、电话询价、网上询价、市场询价、单一来 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被询价 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规定。 学校自主采购的货物属于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网上商 城上架产品的,可以选择在指定的网上商城上采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 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 不履行合同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取 消其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9-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巢湖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字〔2017〕22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10-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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