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办字〔2017〕59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_.pdf
微政办字〔2017〕59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 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4 日 -1- 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3 乡镇(街道) 、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3.2 救援队伍 3.3 救援装备 3.4 应急避难场所 3.5 技术系统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2- 4.3 预警预防行动 4.4 预警预防措施 4.5 预警状态结束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5.2 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5.3 较大地震灾害判据 5.4 一般地震灾害判据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7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5 邻县(市、区)震灾应对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监督检查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 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 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 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 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地 震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 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 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指 挥。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 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地 震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县防震减 -4- 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 县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 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县抗震救灾 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县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领导(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由县长担 任,启动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 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 部部长、县地震局局长(启动Ⅳ级响应时副指挥长为县人武部部 长、县地震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委台办、团县委、县科 协、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价局、县经信局、县 商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 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 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渔管 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计生局、县食品药品监 管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 县规划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地震局、县爱卫办、县红十字会、 县供销社、县商业集团、县物资集团、县政府应急办、县公路 局、县气象局、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县医药公司、县联通 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石油公司、县人民银行、县 -5- 人保财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部 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 、开发区负责人。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组成人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并可根据应 急处置工作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 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 5 )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 队。 ( 6)决定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 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 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 8)决定派遣县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 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 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 11 )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乡镇(街 -6- 道) 、开发区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2)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3)请求省、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议县政府呼 吁其他县(市、区)支援。 (14)建议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5)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 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 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 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县消防大 队、县武警中队和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有关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 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 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安 监局、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 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 ( 2)传达、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 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 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 (4)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 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排险。 (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 社会稳定。 (6)协调灾区乡镇(街道) 、开发区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 群众,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 ( 7)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 乡镇(街道) 、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 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 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上级现场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建立救灾资金投 入机制。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8- 要按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 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 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 平和能力。 人员抢救队伍:建立县地震应急救援队和乡镇(街道)、开 发区地震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在抗震救 灾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必要时,请求国家、省、市地 震救援队援助。 工程抢险队伍:充分发挥灾区抢险队伍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的作用。必要时,请求省、市或邻县(市、区)专业抢险队伍支 援。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县消防大队、矿山救援 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的作用。必要时,请求市或邻县(市、 区)特种救援队伍援助。 医疗救护队伍:主要包括灾区急救医疗队、全县各级医院后 备医疗队和驻微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县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发生严重地 震灾害时,请求国家、省、市及邻县(市、区)地震现场应急队 伍援助。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县地震部门和住建部门建筑物安全鉴 定队伍。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时,请求国家、省、市建筑物安全鉴 -9- 定队伍指导、援助。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 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 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 装备。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 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 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 息) ,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应急避难场所 县城区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建设,规 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 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 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技术系统 在省、市地震局指导下,县地震局建立地震台网和应急指挥 中心,并与省、市指挥中心进行联网,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 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 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 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县地震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 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 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 10 -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体、文广新、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 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 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 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县地震局和县政府应急办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 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 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地 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 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将震情、 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并通报县民政局; 3.0 级以上地震同时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队;3.0 级以上矿震同时报县安监局、县经信局。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 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 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 - 11 - 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 ,预警期一般为 10 日。 (2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 个 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 年 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 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 政府可以发布48 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省、市政府和省、 市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政 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地震局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 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根 据临震预报意见及异常情况决策发布48 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县 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乡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做好应急 处置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 12 -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警,组织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 区管委会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震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 和应注意监视区),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县防震减灾 工作,有重点地实施地震灾害防御措施。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 告震情变化。 (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 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 3 )检 查 预 警区 内 的地 震 灾害 防 御 能力 , 加强 各 类 建 (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 备。 ( 4)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 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 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 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 7)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启用地震应 - 13 - 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 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县地震局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达到结束48 小时 临震预警状态时,提请县政府结束临震预警状态;达到结束短期 预警状态时,建议县政府逐级提请省政府结束短期预警状态;中 期预警区域内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 2)。 表 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出现情形之一) 地震灾害 等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重 大 地震灾害 较 大 地震灾害 一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震级) 300 人以上 10 万人以上 1 万间以上 M ≥ 7.0 级 300 人以下, 10 万人以下, 1 万间以下, 6.0 ≤ M < 50 人以上 0.5 万人以上 0.3 万间以上 7.0 级 50 人以下 0.5 万人以下 0.3 万间以下 5.0 ≤ M < 6.0 级 般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 4.0 ≤ M < 5.0 级 地震灾害 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14 - 表 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 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 1 )我县境内发生 5.0 级以上 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 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 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的。 ( 2 )我县境内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 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 1 )我县境内发生 5.0 级以上 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 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紧急 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上、1 万间以下。 ( 2)我县境内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 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判据 ( 1 )我县境内发生 5.0 级以上 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 - 15 - 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 50 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下。 ( 2)我县境内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 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判据 ( 1 )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 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 地震灾害。 ( 2)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 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 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 队、县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按规定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的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 发布地震信息。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 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县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信 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16 - 6.1.3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自动转为由县长任指挥长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国家、省、 市抗震减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 府和省、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根据初判 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 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 2)县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 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县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 报。 (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信 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 室。 ( 3 )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 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应急部署 (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 - 17 - 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 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 2)协调驻微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 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 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 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和现场卫生学处置。 (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 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救援。 (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 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 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 7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 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 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 控措施。 (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 场所。 (9)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对 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 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支援。 - 18 -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 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 1)紧急救援与工程抢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县 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 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组织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 程抢险。在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 救目标和抢险队伍。 县人武部立即协调组织驻微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 震救灾。 (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县卫生计生局迅速组织各类医 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 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接待和协调县 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 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 药品药械。 ( 3)人员安置。县民政局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 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灾区 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 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 资金和物资。 - 19 - 县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 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价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 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 的供应。 灾区乡镇(街道)、开发区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 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 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 4)应急通信。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 单位尽快组织力量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 统,优先保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 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修复民用通信。 (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迅速组织抢修交 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 需求。 (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短时 无法恢复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恢复灾 区电力供应。 ( 7)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 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 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 议。 县消防大队要严密监视和扑灭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 - 20 - 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县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 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仓库遭受地 震影响后,应立即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险。 县气象局要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为抗震 救灾提供气象服务。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等部门单位 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 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 施。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 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 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 置措施。 (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 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 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广播电视 台、县地震局、县公安局依据省、市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 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 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县地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 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协助受灾地区 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 - 21 - 局、县农业局、县渔管委、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 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 乡镇(街道) 、开发区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 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 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积 极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 动。 6.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 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 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 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3.1 应急响应启动 (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 府和省、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负责指 挥抗震救灾工作。 (2)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 22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协助 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 1)地震灾区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同时抄送县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 2)县地震局要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 况,并报告县政府。 6.3.3 应急处置 ( 1 )震情监测。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赶赴地震现 场,配合省、市地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 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 2)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地震局、 县公安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 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 3)损失评估。县地震局负责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配合省、市地震局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 失。 6.3.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 会秩序恢复正常,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 - 23 - 的地震。强有感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应采取必要的 应急措施。 7.1.1 乡镇(街道) 、开发区应急反应 (1)震区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立即安排人员了解震感情 况,派出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县地震局报告有关情 况。 ( 2)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 时予以平息。 7.1.2 县地震局应急反应 ( 1)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县政府启动地震应 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上报省、市地震 局。 ( 2)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若判断无 更大地震,在征得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同意后,可以通过电 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 意见。 (3)根据震区乡镇(街道) 、开发区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 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受灾乡镇(街道) 、开发区开展工作。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 级矿震,县地震局立即上报市地震局和 县政府,并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形成书面《矿震速报情》报县 委、县政府 领导,同时送县安监局和矿震发生所在乡镇( 街 道)、开发区。矿震发生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应当协助县地震局到 - 24 - 矿山经营企业和社区(村居)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 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和省、 市地震局。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时,县地震局立即上报县政府,认真分析谣言起因,提出平息地 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 做好宣传和维护稳定社会的工作。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做好谣 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并将应急情况及时通报县地震局。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县地震局应进行 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 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 局。 7.5 邻县(市、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县(市、区),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 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 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各乡镇(街 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 - 25 - 业、驻微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地震局 等部门应按照《微山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各乡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 企业、驻微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 案实施有效。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后实施,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微山县地震应急响应实施示意图 2.微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 26 - - 27 - 附件2 微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玉强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刁允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蔡敬平 县政府党组成员 赵学广 县人武部部长 成 员:赵 柏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法制办主任 陶本清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裴忠启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厉 军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褚 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 政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 常务副主席,金融办主任 李立志 县委台办主任 时 晨 团县委书记 侯 军 县科协主席 张玉涛 县发改局局长 刘 超 县粮食和物价局局长 宗 雷 县经信局局长 刘伯年 县商务局局长 - 28 - 张宗昌 县教体局局长 綦宝进 县科技局局长 种道虎 县公安局政委 王 磊 县民政局局长 宋永强 县司法局局长 李善峰 县财政局局长 李遵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田向阳 县住建局局长 李 华 县规划局局长 陈 淼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重舸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焦克信 县港航局局长 马汉伟 县水利局局长 韩汝爱 县农业局局长 刘 剑 县渔管委主任、南四湖管理行政 执法局局长 张宗仁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修武 县文广新局局长 王兴平 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孙东军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陈 科 县审计局局长 李德珍 县环保局局长、市南四湖人工湿地 管理处主任 - 29 - 王 新 县统计局局长 张福友 县质监局局长 姬长银 县安监局局长 张九洲 县地震局局长 朱思萍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岳学嵘 县爱卫办主任 刘道宜 县供销联社主任 李 波 县商业集团总经理 仲 凯 县物资集团总经理 程德刚 县公路局局长 周广涛 县气象局局长 宋 军 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赵东溪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吴玉伟 县医药公司经理 王洪军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徐龙强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孙小明 县电信公司经理 马巧英 县石油公司经理 来存领 县人民银行行长 王海涛 县人保财险公司经理 李忠旗 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梁 栋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姜鹏千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 30 - 许富强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韩 冰 韩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绍明 微山岛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 强 昭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 峰 夏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林祥举 傅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 辉 欢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周长峰 留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发彬 两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秋 鲁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冬青 马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瑞 南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绪武 张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计艳 西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范燕强 赵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连军 高楼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韩 林 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张九洲兼任办公室主任。在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 挥部,行使抗震救灾指挥职能。 - 31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2 - 2017 年 8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