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政府采购暂行规定.pdf
新师校字〔2020〕19 号 新疆师范大学政府采购暂行规定 (经 2020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的 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财库〔2013〕 189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 额标准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 金和专项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 1 (二)限额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新疆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管 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国家范围内的项目和规定金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写 《采购单位×× 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政府采购计划每年编制 1 次,次年的政府采购计划应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 第五条 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从本部门实际出 发,对计划购买设备的技术性、实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 性进行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充分考虑教学工作的事业发展需要, 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列入学校购置计划的,由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会同各学院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调研,列出仪器设 备购置清单,报学校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类汇总, 报资产管理处;各部门利用自筹资金进行购置的,应单独编制政 府采购计划,经各部门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工程类项目 计划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政府采 购要求编制,报资产管理处;学校需控制的项目,报学校批准后, 报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落实采购资金, 不得编制无资金计划,进行采购时必须提前将资金转入采购专 户。 2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 经整理汇总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各业务部门。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根据采购单位申报的项目和约定的时间,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条 采购部门正式采购前,应完成网上采购审批流程, 采购申请报告中应注明采购项目的名称、目录代码、规格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资金来源、交货或完工时间、 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要求,并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如果有误或产生歧义, 采购的商品给学校造成损失,应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 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应及时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就合同内容进行商务谈判,必要 时采购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大额政府采购项目应在纪检 委监督下进行,原则上签订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的金 额。 第十三条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统一加盖学校的合同专用章, 不得以部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逃避监督。合同必须由学校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委托代理人对合同内容负 责。 第十四条 货物到达后,采购部门应积极组织验收,并出据 采购项目报告单,对不合格产品应拒绝验收,验收人、验收部门 负责人对所验商品或货物负责。 3 第十五条 计财处根据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采购合同、 采购审批表单、供货发票、付款报告等作为付款的依据,向供应 商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各部门不能如期编制政府采购计 划的,学校不予安排资金和政府采购,由此而影响学校的教学工 作,由项目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对无政府采购计划擅自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部门或个人, 学校将根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 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 年 1 月 16 日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