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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46号邹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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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20〕46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 布局结构,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 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城市财政局(邹城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 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主业、非主业是指 经市财政局(国资局)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和非主要 经营业务。 第三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 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 策略和标准; (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 — 2 — 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 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 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 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 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 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 括: (一)研究和引导市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对企业主业进行 确认,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 务预算进行衔接; (四)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 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投资信息进行监 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 实施、后评价等。 — 3 —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 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 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市产业政 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 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 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 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 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 第六条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 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项目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 4 —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国资 局)备案,并通过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再修订等对制度持续改进 和完善。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合理划 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投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投资管理 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 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投资信 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须对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 资项目实施及调整、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 态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完 善企业主业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经确认的主业作为 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市财政局(国资局)对 企业投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建立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 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 于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的投 资项目,企业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局)履行相关程序。市属企业 — 5 —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投资事前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 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 10%。列入计划的投 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 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 1 月底前报告市财政局(国资局), 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 总监审核意见等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实施对企业产业 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及构成、实施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各类投资规模与比重、投资地 域、投资方式等; (四)计划主要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 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依据市属企业主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 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 6 — 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 20 个工作日内,向 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 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 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 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 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 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各级投资决 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 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 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 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十七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 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投资实施前,向市财政 局(国资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报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 — 7 —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 预案、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长期股权投 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 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 明材料等; (四)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各环 节相关责任人; (五)(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 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 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投资项目分 拆规避监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 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 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 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 7 个 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如需提交市财政局(国资局)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在审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必要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于特别监管类的特别重大投资 项目,市财政局(国资局)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 — 8 —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 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 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 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 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 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 妥善处置。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市财政局(国资局) 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 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 20%(含)以上或投资额 超过原概算 2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 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 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 — 9 — 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特别监管类项目再决策的,企业应在决策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国资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 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 策,改进投资管理,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企业应对全部特别 监管类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国 资局)。 市财政局(国资局)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必要时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直接组织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 价情况,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 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 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 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 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并根 据工作需要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 下达整改意见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按规范要求编制、决策和执行; (三)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 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 — 10 — 等是否符合预期; (四)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 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投资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 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 式。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 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 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投资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 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 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 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 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 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资局)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 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 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 11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除套期保值以外的金融衍生 品、证券市场投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 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 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 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 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 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附则 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境外投资参照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 理执行。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证 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经营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企 业及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 12 —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事项有关记录 资料独立建档,作为企业的重要档案资产,严格规范投资事项档 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属金融、文化类企业的投资监管工作,由市 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特殊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 实施。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其投资监管工作由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 13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 14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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