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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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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 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 〔2021〕1 号)要求,市商务局牵头草拟了《淮南市农村电 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细见附件。 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5 月 20 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与市商务局电商科联系。 联系人:王琳,钱洁; 联系电话:2675802,2680465; 邮箱:hnswjdsk@163.com。 附件: 《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征 求意见稿) 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 商〔2021〕1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7〕116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1〕 74 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 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等文件精神,为加 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 市农村电商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由市财政部门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性转移支付中 安排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 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金奖补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 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1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 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 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 的申报、涉企系统比对、评审和拨付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 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 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 重复支持。 第三章 第七条 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 范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 补贴标准: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 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 5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农村电商企业。 补贴标准: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 1%以内、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2 补贴标准: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 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 50%以内的补助。 2.对各县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 动,网销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 5%、最 高可达 10 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补贴标准: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 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 额给予 1%以内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 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 1000 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 享受。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补贴标准: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 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 2 年 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其 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 5%以内、最高 可达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 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 10%以内、总额最高 可达 20 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 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 15% 3 以内、总额最高可达 20 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 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 3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补贴标准: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 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 40%、最高可达 200 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 给予租金 30%、最高可达 20 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 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 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 20 万 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店农产品上行。 补贴标准:对年网络销售额达 5 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 点奖励 5000 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 15 万元。 第十四条 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 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五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 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 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 200 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4 第十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 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 资金拨付,本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申报范围在省商务厅布置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 一站点”建设任务的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的 乡镇(社区)以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社区)。 (二)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 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初审后,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向市商务局出具申报意见。申 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发 展情况)、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 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 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经涉企系统比对 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5 第二十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奖补资金中列 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 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 3%。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 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 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 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 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 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 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 消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资格,并在 5 年内不允许其申请 使用资金。 6 第二十五条 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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