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管理规定.pdf
新师校字〔2020〕20 号 新疆师范大学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自行采购管理规定 (经 2020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 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货物类、工 程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货物类 属自治区区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非协议采购的项 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 5 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 10 万元以 1 内的货物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按其部门管理规定自 行组织采购,但同类项目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万元;属自治区区 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由项目单位 根据实际需求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目录内进行选 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工程类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内的新建工程相关项目,由温泉校 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按其部门管理规定自行采购;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内的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 室和后勤服务中心按其部门管理规定直接派工。 三、服务类 属自治区区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非政府协议采购 的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单项金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内或单项金额低于 3 万元但一次批量购买金额在 10 万 元以内的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其部门管理规定自 行组织采购, 但同类项目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万元;属自治区区 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 根据实际需求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目录内进行选 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 2 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2020 年 1 月 16 日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