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 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 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 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 发〔2019〕2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广 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在广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山片区:北至应山北 路-利民路,南至麻竹高速、十里工业园南边界,西至平洑路 以西 200 米,东至马都司。广水片区:北至桐柏大道以北 500 米,南至广悟大道以南 500 米,西至大山口,东至 107 国道以 东 500 米),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因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 管理需要,城市规划区范围有变更的,以变更后认定的城市规 划区范围为准。城市规划区外各镇(办)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 制定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 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广水市人 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 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 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 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 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1.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 收补偿指导标准 3.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 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 偿指导标准 2022 年 11 月 3 日 附件 1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原则 (一)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 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补偿安置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区域平衡、让利 于民的补偿原则。 2.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屋建筑补偿、房屋征收奖励、 装饰装修评估价款、附属物补偿、搬家费和过渡费。 3.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房屋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被征收人提供有效的不动产证明; (2)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面积为准。 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征收主 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征收专班和有资质的测 绘机构现场测量认定,按照认定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主体房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有效建筑面积且 建筑层高 2.2 米以上;②无争议土地上的建筑物;③用于日常 居住、符合房屋属性的独立建筑,包括起居室、客厅及整体建 造的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搭建的简易大棚、有柱棚、临时 自行封闭阳台部分、楼道中自建建筑、院内搭建的临时建筑等 不计入房屋主体面积)。 4.征收范围内附着物依照相关文件执行,装饰装修由征收 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 确认。 5.征收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等用房一 律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征收租赁土地办公、生 产经营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实 行货币补偿,并由出租方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6.社区所有的集体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标 准予以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 2 300m 以内的,价值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根据被 征收房屋区位、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成新等因素,以征 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具体 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 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 金,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适当减价修正,作为补偿基 2 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300m 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 价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 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征收方案自主选择。选择政府提 供房源的可适当给予优惠。 2.调换方式 (1)方式一:按价值调换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 2 300m 以内的,按等值调换、互找差价的原则,由评估机构分 别对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 2 互找差价。房屋建筑面积 300m 以上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 新价实行货币补偿。 (2)方式二:按面积调换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单户(自然户)建筑面积在 2 300m 以内的按主体房屋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并按房屋结构 类型运用价格杠杆进行合理调配,砖混结构的合法住宅按照 1:1 调换;砖木结构、土坯结构的合法住宅需补缴与类似地段 2 同面积砖混结构住宅的差价。房屋建筑面积 300m 以上部分, 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实行货币补偿。 3.交房方式 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结清互找差价款及相关费用后,方可 交房领取房屋钥匙。 三、经营性用房及住改非补偿 (一)对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按区位、用途评估补偿。 经营性用房补偿面积以证载经营用房面积为准,但房内的洗手 间、厨房及其他附属房屋按住宅房价值补偿。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并以该住 宅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正在经 营且已连续经营 2 年以上的,可在住宅房屋补偿基准价格基础 上,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临规 划主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 评估价的 30%予以补助;临时规划次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 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 20%予以补助。规划主 干道和次干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界定。 (三)因土地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 5%。上述 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 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2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主体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10 元/m 2 2 的标准补助搬家费。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不足 100m 的按 100m 计算,搬家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征收经营性用房及住改非房屋,根据经营规模大小,搬 家费一般控制在 800-1000 元以内。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办公、 生产、经营性等用房的,根据经营规模大小,搬家费一般控制 在 2000-10000 元以内。有特殊物资、设备等需要搬迁且上述 标准确实不足的,搬家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 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过渡费补偿标准 1.过渡方式: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2 2.过渡补助标准: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7.5 元/m ·月的 2 标准一次性支付过渡补助费。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100m 的按 2 100m 计算。 3.过渡期限: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补偿和选择产权调换现 房的过渡期为 6 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过渡期为 12 个月, 从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计算。因征收方原因,未能按期还房的, 根据超期时间按原标准顺延补助。 五、奖励 在规定的签订期内签订协议的,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 10 日内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每户给予 5000 元奖励;超过 10 日未超过 20 日的,每户给予 2000 元奖励;逾期签约协议或超 过 20 日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六、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发布征收公告或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 扩建、装饰装修的。 (二)违法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三)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附件 2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序 号 项目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厚度(10cm) m 2 40 2 混凝土地 坪 厚度(20cm) m 2 80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 整 3 水泥道路 2 120 基层铺设碎石、稳定 1 m 层、混凝土 20cm 及以 上 4 单砖墙 m 2 90 5 挂斗墙 m 2 120 24 ㎝墙体 m 2 170 7 铁艺围墙 m 2 180 8 砖柱 m 3 500 水泥板 m 2 110 12cm 实心砖墙 m 2 70 24cm 实心砖墙 m 2 120 12 砖木间房 1 m 2 200 2m 高、120mm 厚砖墙 13 砖木间房 2 m 2 290 2m 高、240mm 厚砖墙 混合建房 1 m 2 300 2m 高、120mm 厚砖墙 15 混合建房 2 m 2 400 2m 高、240mm 厚砖墙 16 彩钢棚 m 2 120 瓦棚 m 2 90 18 机制瓦隔热层 m 2 160 19 水泥瓦隔热层 m 2 100 20 彩钢瓦隔热层 m 2 130 机制瓦隔热层 m 2 210 22 水泥瓦隔热层 m 2 150 23 彩钢瓦隔热层 m 2 180 24 有顶 m2 无顶 m2 6 9 10 11 14 17 21 25 围墙 门楼 砖墙 简房 简朴 隔热层 猪圈、牛 棚、厕所 鸡笼 鸡笼 个 100 27 花坛 花坛 m 2 50 28 台阶 砖台阶 m 2 120 毛石护坡 (石挡土墙) m3 360 30 混凝土护坡 m 2 115 31 手动压水井 口 500 电动水井 个 1000 护坡 32 水井 不含砖基础 檐口高度 1m(含)以 下 檐口高度 1-2.2m 参照房屋 简房 参照地坪及 砖墙折算 26 29 含围墙基础 标准厚度 5cm,每增 2 加 1cm 加 12 元/m 如有电动水泵另加安 拆费 200 元 33 砖石砌沉水井 口 3200 34 机打井 m 200-280 35 单灶 个 300 双灶 个 600 豆腐灶、炕灶 个 800 单层、包含柱脚 m 2 150 36 土灶 37 38 案台 地上水池 m 参照砖墙 加抹灰测 算 40 地下化粪池 m3 520 41 地下水池 m3 350 39 2 水池、化粪池 42 43 44 45 46 47 48 铁皮水罐 移装费 宽带转迁 费 数字电视 收视补偿 费 抽油烟机 移机费 空调移机 费 热水器移机 费 个 条 户 台 柜机、挂机 台 太阳能 个 燃气、电能 个 参照市场 价格 49 太阳能移机 费 台 50 水开户 户 1500 户 780 户 3000 木质电杆 根 200 水泥电杆 根 300 户 2200 铁皮门 樘 250 铁门 m2 250 彩条布 m 2 1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两相电开 户 三相电开 户 电线杆 天然气开 户 铁门 顶篷 抹灰 20 元/m2 如有包装发票,按发 票金额补偿 如有包装发票,按发 票金额补偿 59 芦席顶篷 m2 15 60 木顶篷 m2 30 m2 350 m 110 m 80 m 120 简易铁大门 m2 100 铁艺绣花大门 m2 250 块 300 塑料 m2 70 铝合金 m2 140 61 活动板房 62 63 水沟 64 65 铁大门 66 67 暗沟(0.3m×0.3 m) 明沟(0.3m×0.3 m) 明沟(0.3m×0.5 m) 水表 68 雨棚 69 泡沫夹芯板 取净宽、净深,标注 尺寸(宽×深) 如有包装发票,按发 票金额补偿 附件 3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 等 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树 木 补 偿 标 准 挂果树 别 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大(胸径≥10 ㎝) 株 200 桃树、李树、梨树、 中(5 ㎝≤胸径<10 株 枣树、樱桃树、枇 ㎝) 杷树、石榴树、柿 小(3 ㎝≤胸径<5 ㎝) 株 子树、杏树、板栗、 幼(1 ㎝≤胸径<3 ㎝) 株 桑葚等 苗(胸径<1 ㎝) 株 50-80 10-20 5-10 2-5 大(胸径≥10 ㎝) 风景树 桂花、红叶石楠、 中(5 ㎝≤胸径<10 株 樟树、雪松、楠树、 ㎝) 万年青、紫薇、对 小(3 ㎝≤胸径<5 ㎝) 株 节白蜡、广玉兰、 幼(1 ㎝≤胸径<3 ㎝) 株 银杏、垂柳等 苗(胸径<1 ㎝) 株 大(胸径≥15 ㎝) 用材树 竹林 50-80 10-20 5-10 2-5 150 80-100 50-80 5-20 苗期 株 8 初果期 株 20 盛果期 株 50 散生 m 2 10 窝竹 根 2-5 株 200 中(胸径≥9 ㎝<15 株 木子树、槐树、香 ㎝) 椿树等 小(胸径≥3 ㎝<9 ㎝) 株 苗(胸径<3 ㎝) 株 多品种树木套种 苗 圃 补 偿 标 准 200 株 大(胸径≥15 ㎝) 其他树 木 株 中(9 ㎝≤胸径<15 株 杨树、柏树、杉树、 ㎝) 泡桐等 小(3 ㎝≤胸径<9 ㎝) 株 苗(胸径<3 ㎝) 藤(草 本)葡 萄等 株 30-50 10 2-10 分别计算补偿 当年种植的 亩 3500 未定植的 亩 4500 树木 苗圃 备注: 1.补偿时需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确定最高种植株数。 2.未列品种参照本表中的类似标准执行。 3.已枯萎的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4.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5.以盆、钵等种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给予适当搬运 补助。 6.超大、名贵、特种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 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7.因征收项目原因,地块内树木需保留现状的,经征迁双方协商, 可按市场价收购,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附件 4 广水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青苗补偿 费 别 棉花、花生、麻类、蔬菜、瓜类、 薯类等经济作物 稻麦类、豆类、油菜、杂粮类粮油 作物 鱼塘 藕等水生植物 药材类:天麻、芍药、田七、茴香 等 竹木结构单层 生产设施 迁移 温室大 棚 坟墓 有主坟 单 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2575 自然形成 的坑塘、沟 渠、天然水 面不予补 偿 亩 亩 亩 亩 亩 4000-5000 m2 10 2 石棉、竹木结构双层 m 钢架、砖混结构 m 2 座 15 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支付 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市 场价进行收购 5000 双穴加倍 田间(堰 边)看护 房 田间水泥 地坪 田间围墙 水泥硬化坟 座 7000 砖木 1(2m 高、120mm 厚砖墙) m 2 200 砖木 2(2m 高、240mm 厚砖墙) 2 m 290 混合 1(2m 高、120mm 厚砖墙) m2 300 混合 2(2m 高、240mm 厚砖墙) m 2 400 厚度 10cm m 2 40 厚度 20cm m 2 80 单砖墙 m 2 90 2 24cm 实心墙 m 田间畜舍、禽舍等各类棚房 m2 170 参照房屋简 房 90-120 田间水池 m3 250 混凝土 m 150 砖砌 m 50 新式 座 1000 旧式 座 700 田间厕所 沟渠 泵(机)房 双穴加倍 可根据实 际高度相 应调整 可根据实 际厚度相 应调整 含围墙基 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