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发〔2021〕8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微政发〔2021〕8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 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过对《关于印发〈微山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 知》(微政发〔2019 〕2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 扶持政策的意见》(微政字〔2021 〕8 号)进行评估,现将评估 结果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微山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 知》(微政发〔2019 〕2 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予 -1- 以废止。 二、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微政字〔2021〕8 号)作出修改: 《意见》一(四)中的“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 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 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中的 60% 用于奖励企 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40% 用于奖励企业董监高人员(具 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 ,修改为“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 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 人(法定代表人) 、董监高人员” 。 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施 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修改后文本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 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积极鼓励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 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济政字〔2020〕88 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情况,县级财政分层次给予奖 励。 (一)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 1000 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 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 80% 以上调回我县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600 万元奖励;对我县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 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县的,或域外 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县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300 万元奖励。 (二)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 万元 -3- 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 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 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 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 30 万元奖励。 (三)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 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四)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 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 人员。 二、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范围 (五)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 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 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 调回我县金额 3 ‰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最高 500 万元。 三、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财务负担 (六)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 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因土地、房产评 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以 及拟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属于我县分成部分,中国 证监会或交易场所受理企业上市挂牌申请后,由县财政按节点或 全额给予奖励。 -4- (七)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等过程中涉及 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 的,享受减免等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 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八)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 户,相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含)以下行政 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 理。 四、其他 (九)本意见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县的持 续合法经营企业。符合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企业,同时享受本意 见奖励政策。 (十)本意见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原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