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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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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22—0010001 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政字〔2022〕25 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 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 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 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招引落 地更多高质量产业项目,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集群大项目,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社会招商引荐人(以下简称“引 荐人”),是指为济宁提供优质招商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幵实质 性促成投资项目在济宁市行政区域签约落地的关键单位或个人, 包括社会人士、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招商中介公司和其他 组织机构等(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 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 人)。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 1 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 2 个或 2 个以上引荐人,视为 1 个引荐人团队,在奖励预申报时须书面委 托其中 1 个引荐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济宁市外法人或自然 人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到济宁市投资建设,幵经认定属于济宁市 “231”产业(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 新材料、医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四新经济”项目和 500 - 2 - 强企业投资项目。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 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内资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须达到 1 亿元及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占比 50%及以上且市外投资占比 30%及以上;属于 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 (二)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 500 强 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占 比不设置下限。 (三)项目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幵纳税。 第四条 本办法对引荐人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便利化服 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物质奖励为主。 (一)提供项目信息奖励。投资项目信息须为提供人首次提 供,商务、投资促进部门不掌握,符合第三条项目认定标准,信 息有效、真实可靠,与济宁市开展 2 次以上实质性考察对接活动 幵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协议)。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 (含)至 10 亿元、合同外资 1000 万美元(含)至 5000 万美元的 项目给予 3 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至 50 亿 元、合同外资 5000 万美元(含)至 10000 万美元的项目给予 5 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含)以上、合同外资 10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奖励。信息提供人须经项 目单位、签约或落地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共同确认, - 3 - 幵向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申报。每个项目只认定 1 名信息提供 人,信息提供人不包括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作人。 (二)招大引强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 500 强企业外商 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 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中国 500 强 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且形成实物工作量 后,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引荐奖励资金。每招引落地 1 个内资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含)以上、50 亿元(含)以上先进 制造业项目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人 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招引落地 1 个外资 2000 万美元(含) 以上、5000 万美元(含)以上、10000 万美元(含)以上先进制 造业项目,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 人 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实际投资奖励。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 (扣除已享受地方各项优惠政策部分)的 0.7%作为引荐奖励资 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 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 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元。 (四)项目地方贡献奖励。以企招商招引落地符合第三条认 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8 年时间内,参照项目 对地方贡献,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企业法人奖励。 (五)便利化服务保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及配偶子 女,依法依规,在生活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 - 4 - 本条所涉及第(一)项奖励资金由签约或落地县(市、区) 负担,第(二)(三)项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 50%, 第(四)项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负担。 第五条 鼓励支持聘请招商大使、经济顾问、商协会、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公司、招商中介机构等,开展市场化委托代 理招商。 第六条 支持市直部门、单位,驻济单位,高校,市属国有 企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效果好的,参照本办法给予一 定经费补助。 第七条 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预申报。引荐人应当在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协议) 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 奖励预申报;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 审核后于 15 日内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二)申报。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 的引荐人,应在项目签约、落地或外资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后,会同项目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 进部门提出申请幵提交有关材料,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 部门初审后,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报送市双招 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符合第四条第(四)项奖励 条件的引荐企业,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 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幵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 - 5 - 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市双招双引 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三)审定。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会同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 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项目实物工作量后,报市双招双 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引荐人 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市级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规定的 程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数额向引荐人支付奖励 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对引进的投资额度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地 方贡献大,且符合济宁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 和世界 500 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 定奖励方式、金额。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 人资格申报关,奖励资金预申报、申报程序不规范、不完备的, 对引荐人资格不予认定。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经核实,由 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 - 6 -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的《济 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 号)同时废止。 - 7 - 抁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2 年 6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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