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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6.8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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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4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克秀 联系电话:13787873639 地址: 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5702682952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79078 的六轴车辆于 2022 年 09 月 17 日 19 时 22 分 31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77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8700 千 克,超限率 17.76%。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1 页,共 2 页 1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 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0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李建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1197603162992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7377983578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浮云铺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 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月08日对你驾驶 车辆牌号为湘HA9703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9703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1月01日 至2022年11月02日时间段内共3次行驶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时,被 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 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19900千克,超限1900千克, 超限率10.56%;19900千克,超限1900千克,超限率10.56%;19900千克, 超限1900千克,超限率10.56%。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3份) 、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④动态 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询结果、⑦ 车辆证件复印件、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李建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0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 第1页,共3页 1 罚告〔2023〕4070号) ,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 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 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叁佰元、叁佰元 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2页,共3页 2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 人民币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4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长沙乐行百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13516838278,公司地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盼盼路 21 号,联 系电话:1397518051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徐安飞。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8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 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 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717Q6 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李秀杰 驾驶,于 2023 年 06 月 08 日 09 时 5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市赫山 区十洲路三里桥路段公路上,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加装起重尾板,明显存 在涉嫌改装改型迹象, 被在该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的益阳市赫山 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郭桂芳和欧茂华(出示证件:18080217134、 18080217107)等四人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 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长沙乐行百川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驾驶员是李秀杰,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 430121219817,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 板及质量”。经现场勘验,在该车原有的尾箱板加装的起重尾板高度为 1.8 米,宽度为 2.4 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 片、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车辆证件复印件、车辆所属业户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对委托代理人李秀杰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 长沙乐行百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秀杰 本 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400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决 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 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五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 你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年 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且主动拆除了加装的起重尾板,不符合“轻 微不罚”“首违不发”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五)项和第三款第 (一)项之规定和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 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 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 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第 2页 共 3页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7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岚粤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BNG726,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沙平北路 530-532 号 308,联系电话:1857988866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杨佳 伟。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道路运输经营者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 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 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粤 BKT491 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15 时 10 分,行驶在赫山区泉交河镇三八桥路段,正在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活动时,因该车辆货厢存在明显改装迹象,被在此路段开展例行执法 巡查的本机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依法示意该车靠边 停车后,亮证说明事由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车辆证件并现场勘验:车辆 所有人系深圳岚粤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深字 440300686339,车辆核定长为 10000 毫米、宽度为 2550 毫米、高度为 3810 毫米,执法人员实测外形尺寸没有改动,但该车车尾厢后面擅自加装了起重 尾板壹块,经测量:起重尾板高 1800 毫米、宽 2500 毫米,车辆行驶证及道 路运输证上均未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其质量”情况。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王建新证实,为了装卸货物方便,擅自加装了该起重尾板。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 证据 3,现场照片(3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从事 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4,对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厢栏板的相关情况; 证据 5,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 人信息及驾驶员取得货运车辆从业资格情况; 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 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栏板外形尺寸轮廓情况等。 上述证据经过 深圳岚粤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新 本人阅示并发 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 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700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 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 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 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 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89003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第 2页 共 3页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8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欧丽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402197606033017,联系电话:13077291168,住址:湖南省津市市保河 堤镇大山社区,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道路运输经 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 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19 时 30 分,驾驶牌号为湘 J55062 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装载空调机,由宁乡市运往张家界,行驶在赫 山区十洲路三里桥路段处,正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因该车辆货厢存 在明显改装迹象,被在此路段开展例行执法巡查的本机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人员刘文翔、罗志威等四人发现,执法人员依法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后, 亮证说明事由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车辆证件并现场勘验:该车行驶证与 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常德福泰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是欧丽军,承 运人为欧丽军本人,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 430724201055, 车辆核定长度为 11990 毫米、宽度为 2550 毫米、高度为 3900 毫米,执法人 员实测外形尺寸没有改动,但该车车尾厢把原有车厢车顶做了切割拆除以方 便装载货物,经测量:该车原有尾厢顶板被切割部分长 9610mm、宽 2500mm。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标注切割面积,经调查询问欧丽军 证实,为了载货方便,其擅自改装了该车货厢。欧丽军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 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 证据 3,现场照片(4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 第 1页 共 3页 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 证据 4,对欧丽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 实及改装车厢的相关情况; 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及取得 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 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 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外形尺寸轮廓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欧丽军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欧丽军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湘 J55062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欧丽军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800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 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 况,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 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道 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 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 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 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8064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8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彭海龙,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2198310045035,联系电话:13107377528,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镇,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已 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 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7 日 14 时 00 分,驾驶牌号为湘 HB3236 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装载纸箱,由益阳市资阳区运往湘阴,行驶在 赫山区十洲路三里桥路段处时,因该车辆货厢存在明显改装迹象,被在此路 段开展例行执法巡查的本机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刘文翔、袁平等四 人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后,亮证说明事由对其进行了 检查,经检查车辆证件并现场勘验:车辆所有人与承运人系彭海龙,该车辆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 430902204018,车辆核定长度为 11990 毫 米、宽度为 2550 毫米、高度为 3990 毫米,执法人员实测外形尺寸没有改 动,但该车车尾厢拆除了原有的尾厢顶板,经测量:该车原有尾厢顶板被拆 除的部分长 9550mm、宽 2550mm。调查询问彭海龙证实,为了载货方便,其 擅自拆除了该车货厢顶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 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 证据 3,现场照片(4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 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 证据 4,对彭海龙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 实及改装车厢的相关情况;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5,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员信息及取得货运 车辆驾驶从业资格情况; 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 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外形尺寸轮廓情况; 证据 7,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彭海龙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彭海龙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湘 HB3236 车辆从 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彭海龙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8004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 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 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 况,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 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 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 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 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88004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2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唐腊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790628301X,联系电话:18973724290,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雷家湾村民组 8 号,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5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 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0N881 的开瑞牌小型面包车运载 甲醇(约 600 升),于 2023 年 06 月 05 日 10 时 40 分行驶到赫山区 G319 线 珠波塘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 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询问驾驶员唐腊军证实: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 为彭向华,本次运输的承运人是唐腊军。车上运载的是甲醇,从宁家铺运送 至沧水铺,本次运输运费 130 元整,被查获时暂未收取。唐腊军无法当场提 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 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唐腊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证》,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 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证据 4,对当事人唐腊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唐腊军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 及过程;证据 5,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车 辆驾驶人信息与身份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视频 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 第 1页 共 3页 唐腊军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唐腊军涉嫌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 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唐腊军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200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 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 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自行卸载了运载的危险货物,减轻了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 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六 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第 2页 共 3页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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