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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政字〔2023〕39号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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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字〔2023〕39 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5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为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充 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导 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转换增长动力,深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结果运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4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8〕8 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 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 号)等规 定,结合泗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实 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 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土 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试点范围 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且参与全县亩 — 2 — 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和用地 3 亩以 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 除外)。 三、试点内容 与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对应,实行城镇土地使用 税分类分档差别化,税额标准有增有减,税负总体保持平衡。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引导激励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一)税额标准调整。调整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 准为:县(市)区 8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 5 元/平 方米。在此基础上,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 A 类(优先发展类)、 B 类(支持发展类)、C 类(提升发展类)、D 类(限制发展类) 的企业和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个人确定不同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A 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 4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 2.5 元/ 平方米。 2.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B 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 4.8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 3 元/ 平方米。 — 3 — 3.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C 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 6.4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 4 元/ 平方米。 4.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D 类的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 8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 5 元/平 方米。 5.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 50%执行,即:其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 4 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 区 2.5 元/平方米。 6.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 80% 执行,即: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县城一级土地 6.4 元/平方 米、建制镇和工矿区 4 元/平方米。 (二)减免税年度与企业评价年度的对应关系。为便于企 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及时向实施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牵头部门提供企业用地数据,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应税面 积核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做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 — 4 — 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工业企业评价结果名单。 县税务局 根据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相关 部门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税费合计数及其他相 关数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应税面积核定, 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 县财政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 试点工作,会同各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试点推 进情况,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 五、工作要求 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是对亩产效益评价结 果的一项具体运用,对于建立与亩产效益评价相适应的资源要 素配置机制、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 利用等具有积极意义。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泗水县城镇土 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协调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土地使 用税差别化政策实施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 — 5 — 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宣 传,使纳税人对改革试点工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引导企业 增强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理念,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 腾让出低效利用土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三)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密切关注试点实施情况,及时 发现、上报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经验、成效,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内容根据上级政策 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调整后) — 6 — 附件 泗水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调整后)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 一级土地 泗水县 8 二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5 5 注:1.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 A 类(优先发展类) 、B 类(支持 发展类) 、C 类(提升发展类)、D 类(限制发展类)的纳税人,分别按照 税额表所对应税额标准的 50%、60%、80%、100%执行; 2.对暂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 80%执行; 3.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 50%执行。 — 7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3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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