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pdf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 部门: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随医保发〔2022〕17 号)和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 于做好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随医保发 〔2022〕18 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县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应保尽保。以 2022 年医保系统实际登记在册人数为基 数,确保参保率在上年基础上稳中有升。 (二)信息录入准确规范。参保信息录入准确率、参保缴费及时办 结率达到 100%,避免重复参保。 (三)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缴费清理工作。清理无 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二、缴费标准和时间 (一)缴费标准。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 准为每人 350 元。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各类特殊困难人员,由县政 府或县直相关部门给予补贴或资助。 困难群众 2023 年度参保资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20 元/人;纳入监测范围的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 重困难人口)175 元/人;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 人口 70 元/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 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二)缴费时间。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 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 2023 年 2 月底。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刑满释 放人员、现役退役军人、因工作原因职工转居民的务工人员、纳入动态 监测的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可中途参保,除以上情况外逾期不再征收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三、征缴范围和缴费方式 (一)征缴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 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 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随其家庭整体参保缴 费。 (二)征缴方式。 1.线上缴费方式:湖北税务手机 APP(楚税通)、湖北税务电子 税务局、鄂汇办手机 APP、邮政储蓄银行手机 APP、中国农业银行手 机 APP、代征银行批量扣缴。湖北税务手机 APP(楚税通)可采用银 联卡、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支付。 2.线下缴费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柜面缴费、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缴费、 村组(社区)收缴归集缴费、自助办税(费)机缴费、税务大厅柜面缴 费。 四、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内参保并缴纳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医保 待遇享受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含免缴), 自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超过 90 天参保核定缴费的(含免缴),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待遇。中途 参保的刑满释放人员、现役退役军人、因工作原因职工转居民的务工人 员,按规定 90 天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待遇;未按规 定超过 90 天参保缴费的, 自缴费 3 个月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纳入动态监测的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中途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五、登记流程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携 带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居住地医保经 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各 镇(场、景区、开发区)督促各村(居)委会及时办理核定缴费。 六、职责分工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 缴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督促各村(居)委会归集辖区居民 的医疗保险费,经汇总核实基础信息无误后,及时缴费入库,并张榜公 布。基础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的,由各村(居)委会采集基础信息,并对 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采集信息进行审核和修正,交各地医保经办服务 机构将基础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县税务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征收主体,负 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征缴政策的宣传、培训,负责征 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对各部门提供的特殊 人群名单逐一严格做好系统身份标识工作。督促各地医保经办服务机构 在一线服务基层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变更)、信息录入和 经办窗口缴费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等困难对象,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 资助政策。 县卫健局:负责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 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 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 县残联: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 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全面准确掌握、及时提供纳入动态监测的低收 入人群基础信息,落实参保个人缴费资助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提供医保基金征缴和经办服务工作经费。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幼儿)随家庭 参保的政策宣传,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重要民生工程来抓。 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 抓,层层分解目标,细化责任,落实任务。要落实“镇干部包村、村干 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分级包保工作责任制,确保及时足额完成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二)落实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 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应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征缴工作启动 前,将核实后的资助缴费对象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对其先行录入城乡 居民医保系统,确保个人缴费和资助缴费对象不重不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全面宣传缴费政策, 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参保缴费的政策变化和参保好处,增强缴费的积 极性,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税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期间缴费服务,积 极开展缴费辅导,发挥“网上、掌上”缴费优势,引导缴费人员尽量采 取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等“非接触式”方式缴费,最大限度减 少现场集中缴费。 (四)强化征缴纪律。征缴过程中,各地要严肃征收纪律,无论谁 经手收取的参保资金,都应随收取、随登记、随开票、随入库,任何人 不得截留、挪用,做到人、票、款和录入信息四相符。对因工作不到位 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02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