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小额临时救助的通知.pdf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小额临时救助的 通 知 各镇(街道)民政科: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救难功能,切实保障好困难 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 号)、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济民字〔2018〕94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镇(街 道)小额临时救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 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 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 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 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导致基 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 人。 (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 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 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 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 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 1 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 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 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1.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等服务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 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 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 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 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对一般困难家庭采取个人自 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个人自付 2 万元以上,原则上临时 救助不超过 1500 元;个人自付 3 万元以上的,最高临时救助 金为 3000 元。 2.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 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 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 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 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限额的原 则,由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救助程序 1. 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 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由镇(街道)民政部门立即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 2 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一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向镇(街道)提出享受临时救助意愿时,先填写核对授 权书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镇(街道)提请县级民政部门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二是审核审批。核对无情况后,申请 人正式提交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 入户核查工作、结合核对结果及入户调查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在所在村(居)进行审批公示(公 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 3 个工作日内由镇(街 道)作出批准决定;审批通过的社会化发放资金。 另外,对于特殊急难型救助对象及支出型救助对象,县民 政局可按照规定直接审核审批,由镇(街)民政部门补办有关 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各镇(街道)受理、审核审 批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的工作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 困难群众得到救助。要常态化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工作,制定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助台账,完善临时救助基础档案 资料,每月底将小额临时救助花名册报先民政局备案,并及时 录入山东社会救助业务系统。 (二)建立主动救助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网络,主动 发现并帮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大疾病 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受灾群众等弱势群体摆脱生活困境,进 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 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镇(街道)对小额临时救助专款 3 专用,严禁挤占、抵扣、挪用,确保精准施救,实施“阳光救 助”。县民政局将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细、作风不实造成困难群众 得不到生活救助或把关不严造成“错救”、 “人情救”等问题的, 进行追责、问责。 泗水县民政局 2022 年 2 月 1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