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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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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医保工作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 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68 号)、《关 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工作的通知》(济政字〔2016〕105 号)和《邹城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工作的通知》(邹政字〔2016〕47 号)文件要求,切实 解决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和贫困人口、重大疾病 患者家庭生活困难难题。结合实际,现将 2019 年医疗救助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 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特困人员(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 对象) 、孤儿。 (三)60 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 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重大疾病困难 居民。 前款(一)、(二)、(三)项所列救助对象,以下统 称重点救助对象。前款(四)项所列救助对象,以下统称其 他救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 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能提供医院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 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三)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 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度 12 月 31 日) 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 费用、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 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住院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 补助后,对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 70%的标准给予救 助,最高救助金额为 10000 元。 2、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 后,对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 30000 元以上的部分,均按 55%的标准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 7000 元。 3、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 30000 元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 照 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 7000 元。 (二)门诊救助 1、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 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 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 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 500 元以上的,按照 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 3000 元。 2、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 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 实际负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3、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再纳入 门诊救助的范围。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住院救 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按照以下标准纳 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 疗费用 10000 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 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 50000 元;最高救助限 额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 20000 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 70%的 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 50000 元。 2.其它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 起付线 40000 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 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 30000 元。 三、对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 再救助制度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在已有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框架内,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偿保险制度报销后, 个人自付仍然较重的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的大额合规 医疗费用予以再救助,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待济宁市相关文件出台后开展实施再救助工作。 四、救助程序 (一)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可通过定点医院“一站式” 救助系统直接结算。 1.重点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 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 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 2.重点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医院办理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然后凭住院收费专用 票据、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医疗救 助费用结算; (二)其它救助对象和未经“一站式”系统结算的重点 救助对象需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 供下列有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医院开具的诊断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有效票 据、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 3.有关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4.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三)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核实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 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 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 见和其他材料报市医保局审批;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通过村 (居)民委员会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市医保局经办机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 额,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 的,由镇(街)医保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19 年 8 月 28 日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2020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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