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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发﹝2017﹞99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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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2017〕99 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 1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 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研究生新生凭《中 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 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 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 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院应当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 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 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 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 2 —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学校规定 的入学报到期间内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公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经所在单位、当地政府 部门证明,不能于当年入学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三)已怀孕、入学前分娩或自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 一个月以上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研究生身份进行创业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2 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学校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 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 3 个月内按照 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学校招生规 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科或者专业类别 (领域)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 否符合录取要求; — 3 — (六)学校研究生招生规定要复查的其他内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 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 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第八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 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以下简称专业)培 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实践活动、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 案。 — 4 —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按百分制 评定成绩,60 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实践活动、 学术交流、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等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 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重修。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 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指导教师和 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 下一学年度该课程的考核。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 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细则第三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三分之一时,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记零分; 或经抽查,有三次缺课的研究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 资格,成绩记零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零 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 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 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 课程成绩(学分),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办理相关手 续。培养期满,由联合培养单位出具培养环节的考核结果。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各学院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 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 — 5 — 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 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 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 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交由录取学校认 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 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 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 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 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转专业、转指导教师与转学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 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6 — 1.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2.应予以退学的; 3. 已有转专业记录或转学经历的; 4. 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间跨类转专业的; 5.其他不得转专业情形的; 学校制定公平、公正的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标准 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 展变化调整专业的;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或身体状况不好,且 该专业无其他指导教师的;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研究生身体状况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以及其他 理由充分的应当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指导教师。但当指导教师 因出国、工作变动或身心出现变化,无法继续指导时;或研 究生因为身体、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指导教师。 转指导教师时,转入指导教师须为本学科、专业具有招 生资格的校内在岗指导教师。转入指导教师接受转入研究生 后,指导的同年级研究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 人数。 第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7 — 3.以定向就业方式招生录取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专业 的; 6.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规定的; 7.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 业水平相当,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指导教师同意,由拟转 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 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湖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 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转指导教师或转学按以下程序进 行: 1.转专业原则上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进行。由本人 — 8 — 提出申请,指导教师、专业和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指 导教师、专业和学院的同意,并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后,送研 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2. 转指导教师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专业 和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后,送研究生院 审核。 3.申请转学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 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 时须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研究生经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 招生监督部门同意,拟转入专业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讨论 同意后,由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校 长签署接收函。转学研究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 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 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指导教 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 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2.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研究生身份创业的; — 9 — 4.因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需中断学业的; 5.其他应当休学的情形。 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研究生休学次数不超过 2 次,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 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 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 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 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 要求研究生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 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和其他培 养环节的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受 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 10 — 退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 处理: 1.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核不及格,博士 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 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校在籍研究生报考本校其他类别、其他专业或其 他学校研究生的; 7.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8.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9.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的; 10.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11.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 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经研究生院审 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硕博连读生和本硕博贯通培养生正式录 取为硕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管理。硕博连读生和本硕 博贯通培养研究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可视情况改按硕士 研究生培养或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定向、委培 — 11 — 生,退回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该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从被批准日期起,不享受在校 研究生的待遇。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毕业与结业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硕士研 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学习年限为 2-5 年;普通博士研 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学习年限为 3-8 年;硕博连读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 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本硕博贯通培 养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8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10 年。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再延长一年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达到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 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 12 — 结业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 业条件、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 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 自理。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在规定期限 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 行答辩。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退学时已经修满应修学分 的,可以发放结业证书;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发放肄业 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 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必要时,请研究生生源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 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 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获得入学资 格或学籍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 — 13 —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 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附 则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生、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 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南林发 〔2016〕70 号)同时废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公室 — 14 — 2017 年 9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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