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科大实设[2007]11号-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pdf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实设〔2007〕11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 丢失赔偿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发 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1 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 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严格按照仪器设 备管理的操作规程和各项规定,使用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 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令其赔偿。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损坏的程度,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应予以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 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 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 师负责,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 由于保管员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被盗的; 5. 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的; 6. 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 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一 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 2 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后果严重的,除责 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五、具体赔偿办法按照《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 丢失赔偿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