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保障工程长 期发挥效益,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 法》《泗水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与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等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供水,是指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 覆盖区域,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 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公共供水或 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或自用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 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 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 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四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经营、运行、管理及其 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城乡供水 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 水提供支持。 -1- 第二章 部门及相关方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是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县级责任主体,统筹负责 城乡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 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完善城乡供 水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上级有关城乡供水运行管 理的政策、法规,全县城乡供水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培训、监 督检查、考核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参与水价核定。建立 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科学制定检测方案,督导各供水单位定期进 行水质检测,并根据发现问题,督促供水单位及时整改。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水价核定。供水价格应经县 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如遇水价调整,按县发改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水价补贴、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 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四)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城乡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对 城乡供水(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定点监测,每年 至少开展两次水质抽检工作,并及时公布化验、检测结果。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地理 界标及警示标志设置、保护区综合整治、水源周边环境风险防范 等城乡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六)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城乡供水国有资产的规范管 理。 (七)县公安机关负责对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 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供电等其他部门、单 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供水单位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乡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营管理。拟定供水工 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提出修正 意见。 (二)负责村外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对村内供水运营管理 进行技术指导。 (三)按规定周期校验村总水表,确保计量准确。 (四)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供水范围内群众饮用 水需求;因计划性停水,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村庄;突发事故 停水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用水村庄。 (五)接到报修通知,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各种抢 修及施工安装工程按相应工程量限期完成。 (六)对城乡供水(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检 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查抄供水范围内村总水表,并按核定价格及时收取水 费。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各镇、街是所辖区域内公共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监督落实水利管护协理员岗位任务,做到专职处理、 协调水利相关工作,定期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和技术培训,确保城乡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3- (三)负责督导检查用水村庄日常供水管理工作,对供水运 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督促用水村庄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确保水费应收尽收。 (五)建立镇级维修养护及应急抢修队伍(可委托第三方), 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清洗水池、源头清理、周边环境 卫生整治。 (六)协助供水单位做好本辖区内供水设施的保护,处理好 因公共供水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 或个人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维护好村级总水表(不含)至用户水表(含) 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做好日常巡查及抢修工作;配合供水单位保 证村级总水表、水表池及附属设施完好、清洁。 (二)承担村总水表以下用水发生的跑、冒、滴、漏以及户 表计量误差等水损。 (三)承担村内供水设施维修临时性占地、迁占补偿、损失 补偿,用水村庄协助解决维修施工环境。 (四)负责村内供水管理工作,对用户水表抄读及按规定价 格收取水费,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五)对于地处偏远、不具备接入规模化供水条件的单村, 负责规范运行已配备的水处理(含安装集中净水机)或消毒设施, 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传达计划性、突发事故等停水通知。 (七)积极协助用水户解决供水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泗水县应巩固提升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建 -4- 设,通过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城市管网延伸和小型集中供水工 程三种方式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应稳定在 99%以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或委托一个专业化供水公司对县域内所有城 乡供水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 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 统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应当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供水的经营实力;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四)供水管网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五)供水水压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压力; (六)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满足供水区域内全天候足额供水的保障能力; (八)供水水价符合县发改部门规定的定价标准; (九)由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标准核发的取水许可、卫 生许可证; (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维修维护能力、水质 监测能力; (十一)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 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泵站、净(配)水厂、输(配) -5- 水管网、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 因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因发 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 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用户需要 安装、改造水表及水表井(包含)逆供水方向以上用水设施的, 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由供水单位实施。供水单位负责水源地至 村头总水表(含总水表)之间供水设施(下称村总表以上部分) 的运营管理、水质检测、维护抢修工作,承担相应部分的水损、 水资源税等运营管理、维护抢修费用;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 个人负责村头总水表至用水户(下称村总表以下部分)的运营管 理、维护抢修、向用水户收缴水费工作,承担相应部分的水损、 运营管理、维护抢修费用。 第十六条 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 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 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应依法承担责 任。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用水户负责用户水表(不含)后供水设施的管理和 维护。用水户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6- 第十八条 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供水管道和其他设施安全保护 范围,由供水单位设置警示标志: (一)农村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两侧 5 米以内 和地下电缆两侧 1.5 米以内的区域; (二)村外供水主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周围 4 米以内的区域; (三)农村水厂、供水加压泵站、闸阀、二次供水蓄水池周 围 10 米以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划定为农村供水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内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 1 米以内 的区域划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村内供水工 程设施的维护。 第十九条 在划定的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除 外);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私自盗用水,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六)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供水主管道 上接水。 (七)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及行为。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用水管 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水压标准 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 混用,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供水措施,设置在线监控、 水量水质监测设备。二次供水泵房应合理布局,减少对居民及周 边环境的影响,泵房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投入 使用。 鼓励供水单位对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统建统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应 征求供水单位意见。供水单位应对二次供水工程所应具备的场地 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环保等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县供水主管部门在参与房地产开 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二次供水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条 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单位前,其运行 维护管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全体用水户)负责。逐步实 现由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化的运行管理。 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将设施经改造验收合 格后委托给供水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 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 告知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和村内 -8- 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 24 小时服 务热线,并向用水单位、个人及社会公布,保持通讯畅通,做好 供水问题的协调、处置,接受群众举报、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 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七条 泗水县应逐步建立城乡供水一体化信息管理中 心,采取信息化手段对水厂、管网、用户进行实时监测、预警、 分析,鼓励构建网站、手机 APP 等新型供水服务平台,逐步实现 城乡供水全过程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泗水县应加强城乡供水安全宣传,引导全社会 重视城乡供水安全工作,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城乡居民有偿 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按 照《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 境保护指南》(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报 县政府批复,制定和颁布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会同应急、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建、 供水单位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用水村庄,任何单位及 个人不得随意更换水源;因更换水源造成的水质不合格问题,由 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50 米 -9- 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 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规范设 备操作规程,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测、维 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净水、消毒等水处理设施, 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 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 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 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县应急、生态环境、卫 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必要时经 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 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城乡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 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生活用水 水价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经县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 10 - 第四十条 对规模化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水价,水价成本由供水 单位测算,由县发改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 证会后确定。测算期间,水价暂按《关于我县农村管网集中供水 价格的批复》(泗发改字〔2019〕79 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规模化集中供水的行政村村内水价,由村委 会、管水员和用水户代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按照“既 要尊重市场规律,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也要 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让农民群众用得起水”的原则定价。 第四十二条 涉及相关水资源税由供水单位缴纳。对农村公 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不征收水资源费和 污水处理费。 第四十三条 以行政村为用水单位,县供水公司与村委签订 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标准、水费结算期限与方式以及缴纳违约 金等条款,由供水单位按月收取村总水表水费。村内用水户水费 由村按水表计量收取,并挂墙公示。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低 收入残疾人家庭等城市/农村困难群体在供水费用上按相关政策 给予水价优惠。 第四十五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依照供用水合同履行权利、义 务。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欠缴水费金额。 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缴纳水费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供水单位可采取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督促本村用水费用的及时缴纳。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 - 11 - 及工程折旧费等,接受用水单位、个人及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 证计量准确。规范水费计收行为,定期收费,确保水费收缴率达 到 95%以上。供水单位应积极推广智能水表、预付费收费,降低 运行成本,提高水费收缴率,以用水精准计量提升管理水平、促 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建立“用水缴费+财政补助”模 式,县财政局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落实财政补助,发挥民生兜底 作用。各水厂正常运行一年后,聘请第三方对运营成本和水费收 缴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亏损部分由县财政进行补助。 第四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 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 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于 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经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 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 水表封印盗水的; - 12 - (四)毁损或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 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毁损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盗水的。 第五十一条 隐瞒真相,骗取有关部门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 性质造成供水单位水费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 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 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 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的。 第五十四条 供水单位及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擅自 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 纳,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供水公司及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 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在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 池、泵站等供水设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供水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在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 - 13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有效期 5 年。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 行。 附件 1: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考核细则 附件 2: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考核表(镇街、县供水公司) - 14 - 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考核细则 为全面落实《济宁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促进全县城乡供水管理水平的提高,努力实现 制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 范围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供水公司。 二、考核原则 坚持结果导向,定量与定性结合,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公 开公平公正,确保考核结果准确。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负责,县水务局协助 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考核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供水工程 运行状况、水质合格率、水费收缴率、管网维护、供水服务水平 情况等方面。 (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 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 做好辖区内的供水管理工作,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成立相应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 要明确水利管护协理员负责辖区内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 等工作。 (二)对县供水公司的考核 县供水公司是县级供水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相应人员, 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 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 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 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 反映的供水问题。 四、考核评分 (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 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查看各镇街供 水工程组织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水费征收、供水服务水平(含 市级及以上舆情件数)等情况,由县水务局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 分(详见附表),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考核总分为 100 分,考 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总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总分在 80 分(含 80 分)至 90 分之间为良好, 总分在 70 分(含 70 分)至 80 分之间为合格,总分在 70 分以下 为不合格。 (二)对县供水公司的考核 考核工作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负责,不定期抽查县供水公司 各水厂的运行管理记录、维修记录、消毒记录、供水记录、水质 检测记录、环境卫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针对县水务局、 -2- 县卫健局等单位的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限期整改,用水 户反映供水问题是否及时解决等。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详见 附表)。考核总分为 100 分,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 不合格。总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总分在 80 分(含 80 分)至 90 分之间为良好,总分在 70 分(含 70 分)至 80 分之 间为合格,总分在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通报表扬。对每年度考核结果排在全县前三位的镇街 或县供水公司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 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 规定由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扬。 (二)通报约谈。对每年度考核结果排在后三名的镇街进行 通报、约谈,连续两次排在后三名的镇街提请县委、县政府严肃 处理。县供水公司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中发现问题,限期要求 整改不整改的,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进行惩 处,并进行整顿。对各级暗访检查曝光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对镇 街分管责任人、供水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中玩忽职守、 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责任者,由县委督考办提请纪委进行责任追究。 本细则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 5 年。 -3- 附件 2 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考核表(镇街) 类别 一组织 领导(6 分) 二水源 保护(10 分) 三运行 维护管 理(50 分) 考核项目 权重分 考核内容 评分方法与标准 2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 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满分 2 分,以相关文件为准,未建立不得 分。 2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 开至少 2 次会议研究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 1.领导重视 2.宣传教育 2分 1.保护管理 5分 2.设施维护 5分 1.制度建立 3分 每年开展 1 次以上农村供水知识宣传教育活动,1 次以上饮水安全宣传活 动。 水源地周围无污染源,无垃圾杂物,水源季节性清污正常开展,水源地竖 立明显的警示标牌,明确该水源作为饮用水源并做好巡查记录,没有发现 违建、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排放情况,生态环境良好。 对水源地落实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不擅自移动和破坏保护区界碑、界桩、 警示标牌和围网围栏等保护设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城乡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 供水公司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委会应主动配合供水公司做好本 村的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满分 2 分,以会议纪要及部门工作要点文 件为准,召开 1 次得 1 分,未制定和安排 部署的各扣 1 分,扣完为止。 满分 2 分,开展 1 次得 1 分,未开展的不 得分。(以水印图片或工作简报为准)。 满分 5 分,没有开展不得分,发现问题 1 次扣 1 分,扣完为止。 满分 5 分,发现一起扣 1 分,扣完为止。 满分 3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 为止。 2.水费收缴 20 分 以规模化供水村庄为基数,水费收缴比例达 100%的得 20 分,达 90%以上的 得 15 分,达 80%以上的得 10 分,达 70%以上的得 5 分,达到 60%以上的不 得分,水费收缴比例为 60%以下扣 10 分。 3.落实公益性岗 位 4分 落实水利管护协理员岗位任务,做到专职处理、协调水利相关工作。 满分 4 分,未落实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不 得分。 4分 1、对村内农村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和简易维修,并做好台账管理。管护 和简易维修,并做好台账管理。2、对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并做好上报 工作。3、对饮水政策进行宣传(以影像资料为依据)。 满分 4 分,发现未落实管水员 1 处扣 1 分, 扣完为止。 建立镇级维修养护队伍,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清洗水池、源头 清理、周边环境卫生整治。 满分 15 分,未建立不得分,未具体实施 的发现 1 处扣 1 分,扣完为止。(现场查 看维修养护、清洗水池、周边环境卫生情 况、台账、记录) 4.落实管水员 5.维修管护情况 15 分 -1- 满分 20 分,采取供水公司查取水费收缴 明细,询问用水户,查看收费台账、收据、 支付记录等 得分 类别 考核项目 权重分 6.开展业务培训 4分 乡镇(街道)每年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不少于 2 次。 满分 4 分,开展一次的得 2 分,最高得 4 分。(以培训台账、图片以准) 8分 对列入水源名录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镇街负责规模化水厂已覆盖但未使用水厂水村 庄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出具该年度水质检测报告;对使用户内自备井的, 原则上要检测到户。 满分 8 分,没有开展不得分。 1.落实安全措施 3分 农村饮用水蓄水池等实行专人管理及封闭式管理。 满分 3 分。按抽查发现问题 1 次扣 1 分, 扣完为止。 2.组建应急抢修 队伍 3分 组建乡镇(街道)应急抢修队伍,且落实物资储备。 满分 3 分,未组建的或未落实的不得分。 20 分 镇街密切关注各渠道反映的农村供水问题,建立供水问题处理机制,设立 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保持通讯畅通,接受群众举报、咨询和监督。对 所有收集问题建立台账,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 满分 20 分,未建立供水问题处理机制扣 2 分,未及时处理供水问题一次扣 2 分,扣 完为止。 - 推进供水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在县级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按 2 分/篇加分,在 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按 5 分/篇加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或经验推广的加 10 分。 四水质 开展农村饮用水 检测监 水质检测工作 测(8 分) 五安全 与应急 管理(6 分) 六供水 服务水 平(20 分) 1.及时解决供水 问题 加分项 七附加 项 扣分项 - 考核内容 发生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事件的,或舆情反馈至水利部的,一次扣 10 分;因城乡供水工作出现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经核实情况属 实的,一次扣 10 分;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或群众向市级以上党政机关 打投诉电话的,一次扣 5 分; “12345”服务热线反映供水问题年度数量 每 10 条扣 2 分。最高减 10 分。 各级问题未按时整改的,1 个问题扣 2 分。考核抽查发现因管理不善出现停 水的,一个工程扣 2 分。 合计 -2- 评分方法与标准 得分 泗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考核表(县供水公司) 类别 考核项目 权重分 评价方法与标准 一 水 源能 力 及保 护 ( 3分 (1)建立起水源保护制度、应急保障制度、日常维修养护制度、巡查制度、 满分 3 分,少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水源日常管理,落实巡查责任。 3分 (2)对水源进行充分论证,水源水量能够满足区域内居民用水需求。 满分 3 分,按检查水厂水源合格数量占比扣 分,扣完为止。 4分 (3)加强水厂备用水源建设、多水源联合调度能力建设,采取新增地下水 水源、置换地表水源等措施,为水厂储备备用水源,增强城乡供水应急处 置能力。 满分 4 分,未建立不得分,可视具体情况酌 情扣分,扣完为止。 5分 (4)水源水面保持清洁,无污染,水源地巡查正常,巡查记录规范。对水 源水质监测(频次、检测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满分 5 分,视检查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 为止。 3分 (1)供水工程有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满分 3 分,按检查水厂合格数量占比扣分, 扣完为止。 5分 (2)供水工程全年运行正常,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正常,水厂运行日志记录 清楚。 满分 5 分,供水不正常受到群众举报,经核 实是供水单位管护不到位造成的不得分。 4分 (3)供水公司实现企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验、维护保养、 满分 4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 卫生防护、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安全生产、服务保障、档案管理等规章 止。 制度,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分 (4)供水公司实现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维护工种、设备齐全的维修抢险队伍,确 保工程维护及时;合理配置岗位,择优配备运行管理人员。 满分 4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 止。 4分 (5)供水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强化城乡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管网及附属 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工程净水、消毒设施规范运行。 满分 4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 止。 1、水源能力及 保护 分) 15 二 供水工程及运营管理体系( 60 分) 2、供水工程及 管理 考核内容 -3- 得分 类别 考核项目 权重分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4分 (6)供水公司实现智能化管理,建立城乡供水一体化信息管理中心,采取 信息化手段对水厂、管网、用户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分析,采用远传智 能水表、预付费收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满分 4 分,未建立信息管理中心不得分,可 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7分 (1)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建立维护工种、设备齐全的维修 抢险队伍,确保工程维护及时。 满分 7 分,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 应急抢修不及时酌情扣分,未组织演练不得 分,扣完为止。 8分 (2)建立物资储备库(室),储备维修和应急抢修的管材、配件设施,并 由专人管理,建立台账。 满分 8 分,未建立不得分,物资储备不全、 台账不完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分 (1)配有消毒设施且正常运行,按要求添加消毒剂。 满分 3 分,按检查水厂合格数量占比扣分, 扣完为止。 4分 (2)供水公司对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监测(频次、检测项目)符合相关要 求,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及时归档,定期公布水质检测 结果。 满分 4 分,按检查水厂合格数量占比扣分, 扣完为止。 4分 (3)第三方检测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合格。 满分 4 分,按检查水厂合格数量占比扣分, 扣完为止。 6分 (1)水费收缴率保持在 95%以上。 满分 6 分,每少 10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 止。 4分 (2)建立水费台账,台账记录规范完整。 满分 4 分,未建立不得分,其他可视具体情 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5分 (1)供水公司应建立用水户登记制度,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供 水;建立用水户服务台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满分 5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 止。 5分 (2)供水公司设置服务窗口,方式便利。按照区域供水分片区委派管理人 员,负责区域内用水单位和村供水问题的协调、处置,管网定期巡查,事 故报告、抢修等工作。 满分 5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 止。 3、应急与物资 储备 4、供水水质检 测与信息发布 5、水费收缴 三 服务保障体系( 15 分) 6、服务与投诉 体系建设 -4- 得分 类别 考核项目 四 满意度调查( 10 分) 7、满意度 加分项 权重分 评价方法与标准 5分 (3)供水公司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并向用水单位、 满分 5 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 个人及社会公布,保持通讯畅通,接受群众举报、咨询和监督。鼓励构建 止。 网站、手机 APP 等新型供水服务平台。 10 分 (1)由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电话采访的方式,对 满分 10 分,以“回复满意人数/总调查人数 村、户供水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等情况进行电话采访, ×10”作为调查得分. 统计群众满意度。 - 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管理成功经验推广;规模化水厂被评为省以上农村公 共供水单位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推广的,每 1 项加 2 分;规模化水厂被评为省以上农村公共供水单位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 每处加 2 分。最高加 10 分。 - 因城乡供水工作出现问题,发生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事件的,或舆情 反馈至水利部的,一次扣 10 分;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经核实情况属 实的,一次扣 10 分;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或群众向市级以上党政机关 打投诉电话的,一次扣 5 分;“12345”服务热线反映供水问题年度数量每 100 条扣 2 分。最高减 10 分。 五 附加 项 扣分项 考核内容 合计 -5- 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