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某公司污水超标免予处罚案.pdf
魏都分局某公司污水超标免予处罚案 案例提供单位: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 案例类型:轻微免罚 案例名称:许昌某某家纺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案。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概要: 2022 年 5 月 26 日接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该单位在 2022 年 5 月 26 日废水总排口 COD 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为 211.1 ㎎ /L,标准为 200 ㎎/L,超标 0.06 倍。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 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经调查,该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自动在线设施与国发平台 — 1 — 联网,在线监控设施处于调试期,5 月 26 日因监测设施(取样管) 抽取到杂物柳絮,造成数据异常超标,经工作人员紧急抢修,数据恢 复正常。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单位近段时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 行情况及在线监控记录,认定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是由于检测设备抽 取杂物柳絮造成,发现问题当天运维人员已采取维护措施,并运维方 单位已出具设备故障报告。现场自动在线监控正常运行及数据正常。 2022 年 6 月 2 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魏都分局对该单位下发 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 行为,做到达标排放。按照《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 复产工作方案》助企解难促发展要求,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 发的《关于公布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 知》(豫环办(2021)68 号)第 4 条“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免 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决定对该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法律法规更严格、细化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明确规定,全面 梳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门别类,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 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 — 2 — 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二、现场普法、用法,提升行政执法的“温度” 企业违法行为虽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长此以往,会导 致环境管理上的漏洞,存在隐患。给予免罚,既能让企业意识到 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企业也从该案件中得到警示,做到企 业发展环保先行,不断提升环境主体意识。 三、与时俱进,利用远程在线监控,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远程在线监控设施真正成为环境污染监管的“千里眼”,在 线监测数据是实时反映企业排污现状,是实时掌握企业各项数值 达标更加透明化、规范化的“数据大脑”,对企业偷排、漏排、 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尽 收眼底。在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的同时, 也对企业达标排污,不断推进绿色发展奠定基础。 — 3 — — 4 — — 5 —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