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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购办法与第二批首购产品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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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HNPR-2019-10019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9〕21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 (绿色)产品首购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 好型(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 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9 年 9 月 24 日 —3—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绿色)产品首购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政策,发挥政府采购 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 库〔2007〕120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 放崛起战略促进经济增效财政增收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18〕 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 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 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发或 生产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符合湖南省产业发展要求,代表先进 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市场潜力,且纳入 《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首购目录)的产品,通过政 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首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和诚实 信用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推荐 符合首购条件产品,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发布首购目录。 —4— 首购目录每半年发布一次,动态管理,每期有效期为公布 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 推荐的首购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两型产 品,或者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估认定的绿色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省重大产业政策要求;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的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首次投放市场,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 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且对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具有示范效 应和引领作用,或能替代进口; (五)创新程度高,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 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或者能在国 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六)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第七条 首购产品遴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按照 首购产品的推荐条件,从公布有效的两型产品和绿色产品中推 荐; (二)专家论证。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 论证,对推荐产品是否符合首购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三)审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财政厅审定拟入 —5— 选首购产品,网上公示 7 日,无异议后发布首购目录。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搭建“首购产 品馆”,鼓励和引导采购人实行首购。 第九条 采购人负责落实首购产品采购,应根据本单位采购 需求,结合发布的首购目录,预留首购产品采购预算,报备首 购产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财政部门在采购预算审批环节明确 采购首购产品的最低份额。 第十条 首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只有一种的,采购人无需进 行单一来源专业人员论证和公示,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将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首购目录中的同类产品达 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采购人应当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 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首购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 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不得分包或转包,不得变更 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首购产品政府采 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购首购产品的,由财 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采购资金,由其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实施首购的,由财政部 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 —6— 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首购产品供应商应当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 并对产品首购条件的真实性及产品使用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的货物、服务采购,国有企 业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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